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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业务下网站与商家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5-05-30龚小玲时俊成

2015年13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

龚小玲 时俊成

摘 要: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网络团购,凭借其颠覆传统的交易模式和让商家、消费者与团购网站实现三方共赢的特殊优势,已然渗透到社会经济各领域。本文基于对团购业务的两种模式分类,总结出常见情况下网站与商家在各购销阶段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网络团购;两种模式;会计处理

团购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通过团购网站集合足够人数,便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或使用第三方公司的物品、优惠券或服务,卖家薄利多销,买家得到优惠,节省金钱,而运行团购网站的公司则从卖方收取佣金。总的来说,网络团购是涉及商家、消费者、团购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与传统购销会计处理、核算不同的新型业务,而商家和团购网站一般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特殊委托代销关系。

这与一般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不同,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并未转移给受托方,网购网站主要作为宣传产品、吸引大帮对此商品有同样需求的消费者的媒介,进而收取手续费佣金做为收入,而商家也可以从中获得消费者资源,取得巨额利润。考虑到消费者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方法与一般购买并无很大区别,故本文将对这一特殊委托代销模式分别针对商家和团购网站的会计分录作出探讨和总结。

一、 网络团购的两种模式

网络团购根据团购标的物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 实物模式,其特点涉及的是交易商品是有形物品。消费者拍下商品填好订单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的担保获得对商品所有权,而商家依据订单发货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最后消费者确认收货付款完成交易。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消费者以可接受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商家在售出商品的同时达到扩大宣传的目的,而团购网站也获得一定比例的手续收入,实现共赢。

2、 非实物模式(电子券等),其特点是用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为的兑换。与实务模式不同的是,消费者依据需求喜好填写订单付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获得的是对服务的消费享有权,消费者凭借电子券兑换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实体店消费,完成整个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获取同实物模式下类似的利益,而团购网站则更增加了一项从消费者付款开始到实现消费的这段时间内的资金沉淀收益。

二、 团购网站的会计处理

(一)实物模式

1、 团购活动开始阶段,网站收到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在团购数量没有达到最低限额前,该团购业务是不一定会发生的,所以网站应将收到账款确认为一项负债,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在规定时期内,如果销售数量未达到最低标准,团购活动取消,作相反分录冲销即可。如果达到最低标准,团购业务形成,则预收账款义务相应转变为应付账款类负债,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若购销过程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让则冲减“预收账款”。

3、 网站将代销清单交给商家,将消费者支付款项转付给商家,同时收取约定手续费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

(二) 非实物模式

1、 网站收到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并生成电子券兑换码给消费者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规定时间内已经消费的电子券,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若未消费的电子券按照“过期退”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若直接作废,则比照已经消费的电子券类似处理。

3、 与商家结算的会计处理和实物模式相似。

有必要说明的是,团购网站所收取的收入实质为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广告服务收入,应按6%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 商家的会计处理

(一) 实物模式

1、 发货后,商品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只要商品无质量问题,一般不会出现退货等情况发生,此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购销过程发生退货、销售折让,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作结转成本的相反分录。

3、 与网站结算佣金和收入时,将应付佣金金额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二) 非实物模式

1、 在消费者兑换电子券时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与网站结算时的会计处理与实物模式下相似。

3、 由于电子券兑换模式下商家一般提供的是餐饮业、娱乐业的服务,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即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四、结论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正异军突起。为促使其能够健康长远发展,建立完善的会计理论和核算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正是基于目前网络团购业务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以团购业务涉及的两大会计主体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其业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然而,不断变化的团购模式给会计处理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结果导致会计实务中产生错误和偏差,关于网络团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研究还有待继续探讨研究。(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贵芬,高静娟.试析网上团购业务的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1;5

[2] 郭宗睿,唐俐.网络团购会计处理之我见.财会月刊,2012;11

[3] 李宁,陈双双.浅议网络团购业务的确认计量及会计处理方法.商业会计,2012;11

[4] 莫冬燕.网络团购企业收入确认思考——基于Groupon 团购网和糯米网收入确认的分析.财会通讯,2013;9

[5] 卫慧芳.两种网络团购模式的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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