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几点思考
2015-05-30陈福
陈福
摘 要: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辩证法,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相关论述,恩格斯却在《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等著作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本文就马克思辩证法产生的背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的等进行简要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辩证法;矛盾规律
一、马克思辩证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马克思辩证法的产生有着复杂的背景,首先,辩证法经历了由古希腊哲学的萌芽,到黑格尔那经过了系统的发展,最后由马克思经过唯物主义改造最终形成。在自然科学上,经历了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细胞学说和能量守恒的发现,引起了自然科学的变革,以往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新的科学发现面前止步了,迫切需要新的科学方法来解释和探究新的自然界。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谈到,“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知识的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和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建立各个知识领域互相间的正确联系,也同样成为无可避免的。自然科学经验的方法走不通了,只有理论的思维才有所帮助,旧的方法即形式逻辑的思考方式曾被激烈讨论过,而辩证法直到现在还只有被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较为精密的研究过。[1]
二、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及对矛盾规律的思考
马克思没有正面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详细批判的地方,恩格斯很好的完成了这一任务,在《自然辩证法》中对辩证法做了相关的界定:辩证法的规律是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这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总的说来,可以表述成以下几个规律:
1, 质量互相转化的规律;
2, 对立统一的规律;
3, 否定之否定的规律。
恩格斯认为,黑格尔把辩证法的规律从唯心主义的角度加以叙述,这种做法存在局限性并对其进行了批判:这些规律是作为思维规律强加给历史和自然界的,而不是从它们当中抽引出来的。从这里就产生出整个可怕的虚构的世界,不管它是否愿意,必须符合一种思想体系,而这种思想体系本身仅仅是人类思维在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2]在这里,恩格斯批判了黑格尔将辩证法视作脱离自然界而独自存在的思想体系的唯心主义做法。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辩证法的第一个规律,质量互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进行了批判,杜林认为,矛盾的东西是一个范畴,这个范畴只能归属于思想组合,而不能属于现实。在事物中没有矛盾,或者换句话说,设定为真实的矛盾本身是背理的顶点。在这里可以看出杜林认为矛盾是不可能在现实世界出现的,即白是白,黑是黑。从我们日常的经验来看,这好像是不容置疑的,但事实上,这种非黑即白的认识并不能解释所有现象,相反在很多地方这种方法遇到了困难。对此,恩格斯对其进行了批判:“当我们把事物看作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并相互并列的时候,我们在事物中确实碰不到任何矛盾。如果限于这样的考察范围,我们用通常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行了。但是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的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我们立刻陷入矛盾,运动本身就是矛盾。[3]按照杜林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运动是矛盾是不可理解的,可事实是,运动本身就是矛盾,而且物质的其他运动方式更加包含着矛盾,这种事物的矛盾发展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从现实生活中矛盾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生命存在于物体和过程本身中不断产生并自行解决的矛盾,生产关系中资本家和工人的矛盾,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的矛盾,在学校中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等。
从质量互变规律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量变都可以导致质变,在一定范围之内,事物并不能引起质变,而当量变超过一定范围,量变就可以引发质变。这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方面人类通过获取自然资源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的过度获取有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发生。这就是要把握一个度,把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获取上控制在一个自然承受的范围之内。
接下来,谈谈马克思辩证法的第二个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这也是辩证法里最核心的规律,列宁指出,统一之物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事物的矛盾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事物都存在着矛盾;另一方面,任一事物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即矛盾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按照毛泽东《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 理解,事物存在着两种矛盾,即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矛盾指的是任何一个矛盾的事情都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指的是任何一个矛盾都可以分为主要的方面和次要的方面,即在矛盾当中发挥主要的和次要的作用。这启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实行两点论和重点论,既要抓主要矛盾来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兼顾次要矛盾,因为次要矛盾在某种条件下会转化为主要矛盾。例如,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碰到以下几种情况,有些事情紧急又重要,有些紧急不重要,有些重要不紧急,有些既不紧急也不重要,面对这几种情况,该如何来处理呢?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分情况来谈,抓住任务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分情况来处理,先处理主要的事情即重要又紧急的,其次可以处理紧急不重要,再处理重要不紧急,最后处理既不紧急又不重要的,这样就可以把问题解决了。
最后,来谈谈辩证法的第三个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这样谈到,“它是自然、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发展规律。”[4]有人举出把大麦粉碎的例子以此来反对这个规律,恩格斯回应道:否定的方式首先取决于过程的一般性质,其次取决于过程的特殊性质。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的否定方式,经过这样的否定,它同时就获得发展,每一种观念也是如此。其实,按照毛泽东的矛盾观点,否定只是事物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否定,肯定,否定,再否定。并不只存在着两次否定。例如,大麦从种子开始,到发芽,到叶子的生长,到最后麦粒的成熟,每一个过程都是对前一个结果的否定。只要事物的矛盾一直存在,那么事物的向前发展就是一个否定不断进行的过程,这或许可以启示我们保持一个谦虚谨慎的心态对待工作和生活,因为事物的矛盾是不断发展的,需要我们及时看清矛盾,解决矛盾,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8.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1.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