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应立身于依法治国的前沿
2015-05-30李鸣
李鸣
摘要:公证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减少民事纠纷冲突以及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证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这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灵魂所在。党的十五大又将依法治国纳入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当中,公证制度推动着我国法律实施以及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公证制度立身于依法治国的前沿,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本文从分析公证制度入手,着重探讨公证制度的法治功能和社会价值,并进行相关思考。
关键词:公证;公证制度;公信力;依法治国
在我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一、公证的社会价值
国家是为实现一定社会价值而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调节社会关系,同样,公证制度也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具体表现在:
(一)公证是保障合法民事权利、预防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公证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这也是公证制度的价值所在。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对当事人申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形成强而有力的证据,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避免或减少纠纷隐患,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证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公证公信力是指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力量,它是公证的根本,是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制度是作为一种超前的预防性社会调节制度,已逐步的迈入民商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在法治经济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公证活动与法院工作是民商事领域法治的两套马车。公证机构经当事人申请,并通过审查出具相关公证书,对当事人依法从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以预防和解决民商事活动中的利益纠纷。公证活动的这种事先预防、强制执行和权利确认的作用,决定了其立足于解决民商事领域纠纷的前沿地位。而法院裁判工作则处于后防,在法院对民商事法律活动进行裁判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用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有力依据。因此,二者是民商事领域法治工作的两套马车,推动着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
2、公证为法院的裁判奠定了可行有效的法治基础。在我国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公证机构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院的裁判工作中得以有效运用。如在实践中,经过公证机构认定的借款协议、债权债务等,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当事人可持公证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避免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公证的法治功能
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预防纠纷、维护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还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有效法治措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证活动中依法判定行为是非。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以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的、合法性。从而对行为是非进行准确有效的判定,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活动的交易安全,预防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以期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依法完善法律关系及行为。公证活动涉及到的业务领域比较广泛,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向当事人作出公证书,从而可以确认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以及信用程度,还可以对相关的财产权利进行确认。同时,通过公证也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三)为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构建法治桥梁。公证活动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交往、经济活动交往以及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受人员、语言、行业、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国内和国际都具有可靠性。公证活动可以促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减少或避免分歧,使彼此之间相互信任。随着民商事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也逐渐适应并融入这种市场环境中,促进国内外经济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公证制度为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构建了法治桥梁。
(四)公证活动有效宣传法律激发正能量,使依法治国深入人心。公证制度要求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提出申请,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事实,甚至伪造证明材料,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要求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等相关法律知识作深入了解,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使自己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很好的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在公证的整个过程中,无时不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这就会不断的引导各种社会主体充分了解法律、认识法律,并认真遵守法律,使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三、公证活动位于法制建设的前沿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涉及经济民事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预防民事纠纷以保证经济、民事活动合法公平。
(一)伴随着人类进步,民商事法律关系趋于多样。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其形式日趋多样化。与此相适应的公证制度也日渐发展和完善,并不断深入民商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充分发挥着其预防保障功能,调节社会关系并保障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法治经济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公证审查活动可有效的推进立法。公证证据的审查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它在公证活动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证据审查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公证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但是,依据现行的公证制度而进行的公证活动难免会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这就促使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在摸索中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公证活动在依法规范社会行为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具体立法提供可靠经验。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比如在进行公证活动的过程中,避免欺诈行为,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保证经济民事活动合法公平;公证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的身份限定一律平等对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证,这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四、总结公证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价值,还具有公证制度起着宣传法制、促进经济文化交流、构筑诚信、完善民商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法治功能。其最终目的是依靠法律制度保护人民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促进我国法律的实施,推进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争取早日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其立身于法制建设的前沿。(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参考文献:
[1]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2]江伟.公证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杨荣元.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J].中国司法.2005(1).
[4]周惠媛.深入理解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为公证工作提出的要求[J].中国公证.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