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5-05-30金妮
金妮
2014年10月20至23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首次聚焦依法治国,并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归结起来有四个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反腐。“法治中国”的建设已经成为全党乃至全社会的重大任务。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推动经济发展需要法治,深化改革需要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法治,遏制腐败需要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根本动力。美国法学家哈罗德·铂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治文明的源头,是人们对法的一种尊重、信赖和认同感。中国古代汉语中的“法”与西方的“法”的区别就在于西方的“法”含义更丰富,在西方文化观念中,强调“法”具有维护权利,促进正义的属性。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艰巨性,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文化因素造成的,比如,很多中国人不信法,不守法,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守法等,缺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来源于法的正义性,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有学者提出“法治信仰托起中国梦”“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作信仰,进而当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因此,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着日益深远的影响。
第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例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意味着法治教育将成为一种全民性教育、全程性教育和全方位教育,其实质是要把法治变成国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坚持法治学习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加强各类人员学法用法、积极开展专项普法活动,以多种形式有机结合,努力掀起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新高潮。
第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规范反映了一个群体的共同意见,即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个体要在群体中生活,必须掌握这种价值标准,有了社会规范,便有了满足个体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标准,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稳定和发展而言,社会规范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规范越完善、越充分,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社会规范的健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乡规民约要发挥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遵从社情民意,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发挥其积极的教化、规范、引导、评价作用,推进依法治理社会。“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各种社会规范只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基层,才能得到人民内心的认可,才能够真正地贯彻执行。
第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扩大覆盖面;二是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找律师难”、因法律服务渠道不完善而造成的“诉讼难”、因法律援助体系不到位而形成的“赔偿难”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也成为法治中国的题中之意。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量”的扩大,也需要“质”的提升,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同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涉及司法、财政、民政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环节。需要更为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社会纠纷机制写入公报十分罕见,表达了决策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视,四中全会此举就是要解决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为有效维护群众利益提供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维护机制,加快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纠纷解决制度,建立健全不同纠纷解决制度运行顺畅、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所在。要着力构建党政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格局,健全以源头防控、动态防控、重点防控、科技防控、网格防控、区域防控和网络防控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要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同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运用好“宽”的方面,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法治中国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显出其极端重要性和战略意义。建设法治中国,每个公民不仅是法治前行的受益者,更应该是参与者和推动者。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法律保障人民权益,体现公平正义,使人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黄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