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擴大社會資本投入
2015-05-30
台商 2015年2期
大陸「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值得市場關注。建立這個體系的意義在於,更全面地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同時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特別是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的使用制度;並且實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發展環保市場,推動節能、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等4大生態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在新環保法實施後,國務院公佈了《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為改革創新治理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提供了新商機。
意見強調,要堅持由排污者付費、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推動的基本原則,培育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強化市場監管和服務,使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進一步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環境治理市場。
意見還指出,要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持,完善價格收費政策,實施差別電價水價,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研究明確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節能環保信貸資產証券化,推進能效貸款、碳金融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