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患者所立遗嘱有效吗?
2015-05-30李东方
李东方
案例
家住上海市闸北区的单阿姨年逾80岁,生育有三女一子。单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单阿姨继承。2012年单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单阿姨于2007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单阿姨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单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5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7年突发脑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单阿姨意识不清,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患阿尔茨海默病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本案审理中,法院前往医院调取单阿姨的病历,病历上反映单阿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力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