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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同阶段的煤炭开发税费研究

2015-05-30洪慧琼

2015年26期

洪慧琼

摘要:煤炭资源有偿开采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但相关税费政策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煤炭开发过程的视角,把煤炭开发分为勘查、开采、加工和销售四个阶段,分别梳理各个阶段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专门税费和一般税费,理清开发和主要税费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煤炭税费政策,从而提出建议。

关键词:煤炭开发阶段;资源税费;一般税费

我国煤炭行业的税费制度经历了2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以“少税种、低税率”为主要特征,目的在于调节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形成了“专门税费+一般税费”的税费格局。现行的煤炭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国家的资源所有权权益没有实现,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税费重复征税,征收比率、方式不合理;现行资源税与地租理论的解释不符合,经济利益关系体现不到位;资源开发无序,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本文基于煤炭开发过程中的四个不同阶段,较为详细地梳理了煤炭开发所涉及的税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煤炭税费政策。

1.文献综述

不少学者对煤炭相关税费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敏和姬长生(2012)、郭晓丽(2013)、阐述了我国煤炭资源税费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吴新文和卢武涛(2014)从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角度,对资源税改革提出建议。苏立功(2013)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角度,提出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李国平和李恒炜(2011)从稀缺租和极差地租的视角出发,梳理国内外资源税费的对应关系。曾先锋和李国平(2013)、王树新(2013)通过对比中外煤炭政策,为国内税费制度提供建议。张存登等(2013)从价格形成机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思路和政策建议。陈新玲(2013)、李维明和陈光(2013)从外部成本的角度提出资源税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关于资源税费政策分析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较缺乏从煤炭开发过程来阐述煤炭现行政策的研究。为此,本文通过把煤炭开发分为四个阶段,分析不同阶段涉及的税费,并提出政策建议。

2.煤炭开发在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根据煤炭开发中不同过程的特点,本文把煤炭开发过程分为勘查、开采、加工和销售四个阶段。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专门税费和一般税费。专门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从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已取消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一般税费,即所有工业行业普遍适用的税费,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

2.1勘察阶段

根据煤炭资源勘查的特点,将煤炭地质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国家统一管理一级探矿权市场,出资完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然后将二级探矿权或采矿权向企业或个人授予,煤炭勘查企业只需要进行矿区详查、井田精查。在勘查阶段,煤炭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指国家将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按年度、按面积收取费用,避免占用矿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的弊端。

探矿权价款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是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的回报。

2.2开采阶段

在开采阶段,煤炭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因采矿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2.3加工阶段

在加工阶段,煤炭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增值税和排污费等。增值税为一般税费,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煤炭加工企业,增值税是主要税种。在2009年以后,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2.4销售阶段

在销售阶段,煤炭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和增值税。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煤炭资源税收入完全划归地方,是一种地方税。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销售(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中,焦煤的税率为8-20元/吨,其它煤炭的税率为0.3-5元/吨。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将按照销售收入乘以规定比例税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企业所得为一般税费,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依据企业的所得额来征收,税率为25%,西部地区部分企业(国家鼓励产业)为15%。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3.结束语

第一,从开采和加工阶段来看,煤炭开采的外部成本已逐渐得到重视,煤炭企业对造成的土地破坏和水污染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相关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合理承担环境治理的外部成本。此外,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开采地居民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二,从税种的征收比例上看,对于煤炭企业,主要税费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都为一般税费。相比于其他企业,煤炭企业还需要缴纳资源税,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应对煤炭企业实行所得税或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的资源所有权权益,及调节极差地租。然而,现行资源税的计征依据为销售收入,开采和加工过程中造成资源浪费,国家的所有权益也不能得到保障。计征依据应该结合开采加工阶段的煤炭产量。

第四,加工阶段中,洗煤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提高洗煤率,不仅可以降低运输成本,还可以减少空气污染。然而,洗煤成本较高,也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水污染。为了防止洗煤率过低,以及洗煤后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需要对煤炭加工过程有进一步的思考,国家应给予一定的鼓励。

第五,在停征煤炭资源补偿费之前,实际开采回采率越高,则企业缴纳的补偿费越低,而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现已停征补偿费,说明煤炭的开发利用水平有可能受影响。(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郭晓丽.论我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难点[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3:108-112.

[2]丁志帆,刘嘉.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历程、 困境与展望[J].经济与管理,2012,26(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