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官商关系之“新”
2015-05-30刘文敏
刘文敏
摘要:本文以官商各自的角色定位为理论基石,分析官商的基本逻辑关系,指出新型官商关系的“新”具体体现在地位的对等化,交往的规范化和行为的法治化,并对这“三化”进行了剖析,试图为我国新型官商关系的构建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新型官商关系;对等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新型官商关系的内涵
要理解所谓的新型官商关系,可以从“官”“商”各自的角色定位入手。
首先是“官”,指的是政府官员。他们是政府治理国家的具体执行者,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为社会提供服务。从官员的职业道德、价值要求来看,公正是其最核心的追求。孔子云:“政者,正也。”唐太宗说过:“为政莫若至公。”所以,从古自今,官员角色就要求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其执行政务活动、参与社会活动的准则。
其次是“商”,指的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作为管理人员,主要参与市场活动,为社会提供商品与服务。对于“商人”这个经济人而言,其核心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追逐是财富的累积和利润的增加。这样的本性一方面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但另一方面,在经济人的驱使下,有可能会出现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财富的丑恶现象。于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需要政府来对经济进行调控,需要官员来充当具体调控人的角色。
明确角色定位之后,官商之间的基本内涵已经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员作为政府公务员是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裁判员,而商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需要依据政府制定的规则来行事。两者分工明确,互不干预。但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些政府官员开始慢慢忘记自己的定位,出现官商勾结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这种不良的官商关系对整个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构建新型官商关系,促进官商关系新生态,迫在眉睫。
新型官商关系,并不是完全否定传统官商关系,新型政商关系内涵指的是,要去除传统官商关系中不健康的因素,最终建立一种地位对等化、交往规范化、行为法治化的良性官商关系。
二、新型官商关系的具体体现:
从新型官商关系的内涵可以看出,其“新”就具体体现在地位对等化、交往规范化、行为法治化。
1、地位对等化。一直以来,中国的官商地位大部分时候都是不对等的。在我家历史时期,作为国家治理者很早认识到商人及商业活动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但是出于对国家治理稳定性的追求,只能做到抑商不废商。早在战国时期,我国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在他的著作《五蠹》中,称商人是对整个社会毫无益处的蛀虫之一,而且明确提出要让从事工商业的人变少并且使他们身份低下。
1978年,以邓小平为首的国家领导人意识到“发展是硬道理”,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而在我国,通常会用GDP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为了拉动GDP的增长,政府官员开始到处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地方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商人的经营活动。官商之间越走越近,有部分官员,就开始把商人当成榜样,与之进行虚荣攀比。部分官员出现心理失衡,于是通过与商人勾结收受贿寻求平衡。
而构建新型官商关系,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不对等的官商关系,使得“官”“商”各行其道,官商之间“相敬如宾”。所谓“敬”,指的就是“敬重”加“敬畏”。从官商的基本逻辑可以看出,官商可谓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职业道路,他们各自在社会当中的地位是相互平等,且不可或缺的,所以要做到相互敬重且敬畏。具体来说,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就是要做到官要“管”商,但不得“扰”商,不得攀商。对于商而言,商要“敬”官,但不得“谄”官,不得“贿“官。
2、交往规范化。官商关系其实就是一种人际关系,但官商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人际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会制定相关的规则制度。官员负责具体的执行,而商人只需要按照规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只要官商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两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是很难走向困境的。
但是,目前我们看到的中国官商关系,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丛林时代”。丛林时代并不是意味着没有规则,只是缺乏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规则,出现各种各样的潜规则或者规则乱用。所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商人的 “在商言商”、 “亲近政府,远离政治”, “一直谈恋爱,始终不结婚”等言论,同时也出现了官商背对背等现象。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就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部分与经济配套的制度规章并未能进行及时调整,这样就会导致官商之间出现乱用规则,或者遵循各自所形成的潜规则,这样就会出现权贵经济或者官商经济,官商之间原本应按照正常规则所形成的官商关系就会被扭曲。
新型的官商关系应该是在官商之间存在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使得官商交往有规可依。5月4日,上海制订了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试行。与以往的制度存在明显区别的是,这份规定显示出了四个特征: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可以说这对解决我国目前出现的“一家两制”的问题作出了一个非常良好的开端。当然这个规定只是一个试行,一个起步,其中还有许多细节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但是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已经认识到从制度层面为官商关系划定红线是非常有必要的。未来随着政府对相关领域掌控能力的增强,官商之间的交往会越来越规范化。
3、行为法治化。在中国当前,官商之间的行为模其实可以用一种模式来概况。就是“寻找关系,建立关系,维护关系,利用关系”的人格化官商模式。这种人格化官商关系是建立在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以官商个人利益为前提,依存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
中国是一个讲究关系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关系型社会里,官员与商人的交往不可避免会出现人格化特征。对于官员来说,自己所管理的地区的经济发展是自己获得领导认可的主要标准,用GDP来进行政绩考核一直是中国官员很难跳出的怪圈。而要想获得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和商人进行合作。对于商人而言,和官员交朋友,就有可能获得比其他竞争者更大的优势。因此,双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出现所谓的“官商朋友圈”。前些年曾流行这样的说法:当官的要想把官当大,一定要有财力支撑;经商的,要想把生意做大,一定要有权力支撑。例如原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与山西商人丁书苗。落马后,刘志军曾有段话描述这种赤裸裸的关系,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以备在他需要的时候,丁书苗能为他奔走,并用金钱铺路。
毋庸讳言,官商之间所形成的具有人格化的官商同盟关系,其中有一部分曾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被认为是中国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但是这种具有一定正效应的人格化的官商关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开始形成以法治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官商关系必须突破传统人格化的局限性,需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和化解问题靠法”的法治化官商关系。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贯彻执行,将进一步提高全民包括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法治观念,把人情排挤出法律和权力领域,这就为新型官商关系法治化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所以,我们所说的新型官商关系的新,就在于地位的对等化、交往的规范化、行为的法治化,在这三化的引导下,官商之间形成的关系必然是良好的、健康的,能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地发展。(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共郴州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陈良.重建官商交往之道[J].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5.8(5).
[2]傅达林. “官商朋友圈”要不得[J]. 光明日报,2014.11.12(3).
[3]田国强,陈旭东. 重构新时期政商关系的抓手[J]. 人民论坛,20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