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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竹木草柳产业的影响和对策

2015-05-30谢京国周升扬闫静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27期
关键词:对策影响

谢京国 周升扬 闫静

摘要:文章以出口竹木草柳产业为研究对象,对近年来涉及该产业的主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特点、发展趋势,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对当前我国竹木草柳产业存在的实际不足进行了探讨,对如何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竹木草柳;影响;对策

近年来,我国竹木草柳制品出口增长迅速,主要出口到欧、美、澳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我国优势出口创汇农产品,与农村经济息息相关,不仅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也带动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对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的关注,世界各国都在完善、提高相关标准、法规。据报道,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关税,成为继汇率之后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第二大因素,而80%以上的贸易壁垒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对于我国出口木草柳制品产业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发展机遇。本文就在当前形势下,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竹木草柳产业的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一)有害生物

2009年,欧盟生效有关防止植物保护措施指令(欧盟G/SPS/N/EEC/221/Add.5号)通报。开始实施进口木质包装新要求,比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准则)IPSM 15更严格。新西兰发布了《所有国家木质包装进口卫生标准》修正草案。澳大利亚发布了《进口再造木制品、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要求》。2012年,美国发布了《中国木制工艺品输美检疫要求最终法案》。澳大利亚生效柳木与柳条制品的进口条件。2013年,欧盟开始严查中国石材运输用木质包装材料。尽管日本对进口竹木草柳制品没有具体检疫要求,但是禁止稻草制品进入,只有通过解禁程序,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其生产的稻草制品方可进口。而且蔺草制品等还受到以日本为主实施草种的DNA检测的困扰。

(二)有毒有害物质

针对进口木制品、家具等,欧盟提出了甲醛、有机挥发物、砷、杂酚油的安全环保要求,美国和日本也提出了苯酚、重金属、有机化合物、杀虫剂等安全环保要求。1996年,欧盟提高了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2002年,欧盟要求布里(纺织品)中不得检出禁用偶氮染料。2003年,日本严格限制使用防腐剂和漂白剂加工处理卫生筷,并对我国输日卫生筷按5%比例抽样检测相关防腐剂和漂白剂。日本还修订了《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基准法实施令》,对室内装修材料进行严格限制,而JIS A1901:2003规定了建筑材料挥发有机化合物(VOC)。韩国对我国出口竹木餐具加强了高锰酸钾消耗量和蒸发残渣的检测;2003年,欧盟对可能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料不得超过30ppm的限量规定。2004年,欧盟2003/02/EC指令正式生效,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欧盟EN 13986-2004指令对建筑用木基板中五氯苯酚含量进行了规定(正常范围应小于5ppm)。2007 年,日本《关于对筷子的监视指导》修订了筷子中残留的防霉剂和漂白剂的检测方法和限量值。2008年,法国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提出对我国出口木制沙发、椅子等产品不含富马酸二甲酯和二甲基甲酰胺的要求。美国政府发布“从模压木材制品中散发出的甲醛-法规制定提案通告”,而《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儿童玩具产品中的含铅量做出了新的规定。2009年,欧盟正式实施《要求各成员国保证不将含有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的产品投放市场或销售该产品的决议》。美国加州强制执行《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2009年,韩国对进口食品中使用的木签子(冰棒)中二氧化硫含量强化检查。美国CPSC消费品安全修正法案对家具等消费品的油漆重金属含量提高要求。2010年,韩国对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以及甲苯含量明确,禁用E2等级以下的人造板。出口到韩国的竹木制品需要检测水中洗提出的砷含量、铅含量和二氧化硫含量等,部分韩国的采购商在检测以上要求的项目外,还会加测PCP 的含量。2011年,美国开始实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2013年,美国对两项关于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的新规定向我国进行了通报 。欧盟94/62/EC的第四次修订指令2013/2/EU,对包装物及包装元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超过100 mg.kg-1进行了规定。另外,美EPA、RIN2060-AG52、EPA74.30等还规定了油漆中重金属的含量。

(三)低碳环保等

2008年,美国通过农业法例,重点规定了输入软木材及若干软木材制品须提交进口认证,使软木材进口声明规定成为法例。2009年,欧盟公布了欧盟木地板和木质家具生态标签标准。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正式生效。2010年,美国的《莱西法案》修正案要求所有输美的木制品都应提供木材的合法来源等。欧盟第995/2010号规例,提出了输欧盟木制品必须获得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要求。2011年,欧盟发布建筑产品指令305/201 I(CPR),2013年开始强制实施。2012年,美国强制实施《消费者安全规范之玩具安全标准》。香港的家具及其他木材制品出口商亦须遵守此规例。2013 年,法国提出了向最终消费者收取生态贡献费的要求。欧盟正式实施《原产国标签法》。另外,由于大多竹木草柳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防腐剂、胶粘剂、油漆等化学品,因此欧盟的REACH法规也将对输欧与食品接触的竹木草柳制品产生一定影响。

(四)检疫处理

2005年,美国要求到达港口的用作花园和苗圃桩杆的竹制品接受强制性熏蒸。2006年,新西兰要求竹木制品必须由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的检疫除害处理企业进行熏蒸和热处理。2009年,加拿大全面实施木质包装新规,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仅查验IPPC标识,凡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的,将拒绝入境。澳大利亚调整进境货物植物包装随附单证有关要求,对熏蒸等检疫处理及单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而且,澳大利亚要求溴甲烷残留量不得超过5mg/kg。2010年,欧盟1005/2009号指令严格禁止含有溴甲烷成分的木质包装输入。澳大利亚规定木制品永久性防腐剂处理证书接受要求,须在加压室内经木材防腐剂处理(防腐剂的该处理用途需经该国注册,并被AQIS认可)。2011年,澳大利亚发布了竹藤柳制品的进口检疫新要求。2012年,澳大利亚69/2011号通报中发布的进口竹制品新要求。

(五)安全性能

2002年,欧盟发布了关于软体家具防火安全性能要求(20Ol/95/EC指令)。美国也对软体家具的防火阻燃性能作了规定(联邦法规CFR46 Partsl 16)。2009年,欧盟发布“关于DS7117:2008床垫、床褥、沙发椅和床架的耐燃性的标准”。2010年,英国颁布对家具防火安全法规的修订。201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强制执行衬垫类家具可燃性标准TB 117-2013。美国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已经引入了提案,禁止或限制在儿童产品或家用软垫家具中使用卤素元素阻燃剂。华盛顿州也提出两项法案(HB1294及SB5181),禁止生产及销售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TDCPP)或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含量多于50ppm的布艺家具及儿童产品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采纳了便携式床栏可安装于成人床侧边,用于保护儿童防止从床上坠落,特别是2~5岁的儿童。美国联邦法规CFR16.还对双层床作了规定。

(六)认证认可

2004年,欧盟对建筑用人造板强制实施CE认证(以EN18916CE为标准),2007年对强化地板强制实施CE认证,2008年对实木地板强制实施CE认证。2009年起,没有经过CARP认证的复合木制品和含有复合木制品的成品均不能进入美国加州。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都必须接受JAS的认证监管。2013年,进入欧盟市场的木制品要经过FSC、PEFC认证。另外,俄罗斯对家具等实施GOST强制性认证,加拿大实行CSA认证,澳大利亚实施的LAWA认可,可以免除常规的检疫查验。需要重视的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强制推广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有可能成为限制我国具有劳动密集型特性的竹木草柳制品的出口。另外,我国出口竹木草柳产业还面临如美国“337”条款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二、特点和趋势

(一)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要求苛刻

标准体系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用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其技术含量高,涉及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等内容。而且不同国家对同一产品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要求不同,一些进口国对产品是否合格的评定,有时只承认其指定实验室或本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如美国主要以ATSM标准为主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对甲醛限量的要求明显高于我国及欧盟、日本等国家的通行标准,而且只有美国本土的五家认证机构符合第三方认证要求。

(二)节能、环保、低碳成主流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涉及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技术法规、标准等越来越成为主流。这些技术措施不仅很难提出异议,而且应对起来相对困难。同时也大大增强了进口国家/地区对进口货物的自由裁量权,为其采取贸易限制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如欧盟要求木制品提供合法采伐证明等。

(三)私营标准影响日渐扩大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式日益多样化,有些不进行通报评议,而是由一些行业组织、零售商等非政府组织提出,比其所在国官方标准更加严格。如欧洲木材零售联盟(TRC),以及一些我国木制品主要国外采购商(如瑞典宜家家居公司)对中国提出了FSC认证要求,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木制品的出口前景。

(四)第三方认证导向作用明显

一些第三方认证机构所采用的自愿性标准,也对官方技术性贸易措施产生了导向作用。如美国CARB认证、ASTM标准、CPSC认证,欧洲的CE认证,日本的JAS认证,美国的UL认证、TECO认证等。其中德国的GS认证等已经成为家具等相关产品出口德国乃至欧盟市场的重要条件。而美国要求从2013年6月10日起,玩具制造商须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证实验室获得第三方认证以证明其产品符合《ASTM F963-11玩具安全标准》。

(五)随时跟进

欧美澳等发达国家出台技术性贸易措施,其他一些国家就会采取跟进措施,导致参与国家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虽然有限,但会紧跟发达国家,将会给我国出口竹木草柳制品出口带来加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我国出口木草柳制品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受限

竹木草柳企业规模小,尤其是草柳企业,国外市场的拓展能力有限。如我国经过国际森林认证的森林不到森林总面积的5 %,获取林产品来源信息的程序比较复杂,并且成本较高,一些没有实力的企业难以获得认证,发展受限。另外,企业一旦因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而遭受国外退运、通报、暂停进口等严厉措施,有可能资金链断裂,导致发展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打击是毁灭性的。如江西竹制卫生筷出口日本防腐剂事件。

(二)消弱产业竞争优势

检测、认证、原材料升级、设计工艺改进、出货周期增加构成了因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新增成本的主要原因。再加上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绿色关税和反补贴税,会进一步消弱我国竹木草柳产业的竞争优势。如美国全面实施复合木制品法案,将使我国板材的成本提高30%~50%,而家具等下游产品成本也将提高15%~20%。

(三)上游产业会受到波及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看似针对一个产品、一个产业,其实一个措施往往会涉及到很长的产业链条。在竹木草柳制品原辅料的使用上已经出现国外客户指定国外品牌、合资品牌的情况,对我国相关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贸易障碍。如CARB提出的甲醛限量标准,国内生产企业只有购买其指定供应商的板材,产品才有可能通过验收。

(四)冲击行业组织整体利益

当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发展带来威胁,而又没有有效应对措施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生存,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规避,如采取相互压价的形式参与竞争。有的企业会以“客户要求”由提出违反国内外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一些不诚信企业可能会以牺牲产品质量来降低生产成本,导致国外客户退货索赔,反单率下降,破坏行业组织的整体利益,甚至于触碰法律底线。2002年,由于个别企业弄虚作假,导致日本从我国进口的两批稻草秸杆中发现大量二化螟虫活虫,我国稻草停止对日出口九个月,影响了15万吨稻草的出口,涉及货值3000多万美元,相关行业间接损失近亿元。

(五)倒逼升级,提升产业水平

受国外进口商或认证机构验厂或认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竹木草柳企业认识到对待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不能一味回避,更有一些企业充分利用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高门槛,成功地从同行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头羊和出口创汇的佼佼者。

四、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存在的不足

竹木草柳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中小微型企业为主,加工工艺千差万别,出口批次多、数量大、品种杂、出口国家和地区广等产业特点,决定了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抵抗力和免疫力较差。

(一)企业认识不够,难以实施有效配合

大多生产企业通过外贸公司进行对外贸易,不直接接触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缺乏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直接影响的感受,在应对时,往往不能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甚至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较大一些规模的企业却存在认识不足,经验欠缺的情况。另外,一些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识不足,只有极少数的龙头企业通过了ISO9000等体系认证。尤其中小规模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管理制度的运行。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胶粘剂、油漆等原辅料的安全卫生不够重视,缺乏自检自控能力。如2010年,美国对我国因含铅超标产木制箱柜和桌子实施自愿性召回。2011年,加拿大因琴键表面涂料的铅含量超标对我国产玩具木琴实施自愿性召回。

(二)管理方式落后,源头控制难度较大

大部分出口竹木草柳企业是农户个体经营,还处在家族式的粗放管理中,仅仅为客户提供半成品或初加工原材料,生产工艺简单而落后,对有害生物的防疫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认识不够、观念不强。据不完全统计,出口竹木草制品的带虫率约占出口批次的0.1%。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曾在我国出口的一些竹木草柳制品中发现活虫 。

(三)组织化度较低,缺乏形成整体应对力量

我国竹木草制品企业呈现小而多的特点,而且各自为战,知名度不高,市场占有率低,思想观念还停留在“提篮小卖”的传统上,“抱团取暖”的意识不强。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独自进行,单兵作战,没有形成应对合力,行业组织的作用没有发挥,企业要单纯依靠自身的能力想取得成效难度较大。

(四)标准体系不完善,影响应对的质量

我国实行的竹木草柳制品标准主要是推荐性标准,而针对的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较少。如我国木制品标准中,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管理标准、基础标准、工艺标准和设计标准,共占20%。同时,我国标准与进口国标准没有衔接,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则无法为企业申述提供有效的证据。如对人造板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外已涵盖甲醛、有机挥发物、杂酚油、乙醛、苯酚、重金属、杀虫剂等项目,超出我国当前标准的项目范围。人造板CE认证的标准,在抽样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我国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日本规定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平均值不高于0.3mg/L,而我国是1.5mg/L。

五、对策和建议

尽管技术性贸易措施被一些国家和地区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但其本身只是一个中性词,我们更应该关注“措施”之所以成为“壁垒”的原因。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原因更多的与产品理念、技术水平的差距有关。只要积极正面应对,顺应贸易发展趋势,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会成为我国竹木草柳产业发展的机遇。

(一)完善检测技术,升级检测标准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加大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使之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地开展检测方法研究,进行必要的技术储备,掌握话语权。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国际市场变化,确保检测方法和国外判定标准的一致性。当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公对待时,能提供申述依据,支持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扶持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转为国际标准。

(二)简化出口程序,降低企业过程成本

在法律层面允许的情况,按照“放、管、治、合”的要求,运用集成管理理论,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流程,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明确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为工作导向,工作重点放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上来,进一步深化动态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风险监控,降低企业检测成本。推出优惠政策,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BRC、FSC等自愿性体系认证,降低企业的认证成本。

(三)创新经营方式,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推动企业的组织化发展,把小微企业纳入龙头企业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如在木草柳产业中可以借鉴“一个质量体系项下规模诚信企业分厂管理制”模式,不仅能解决部分企业“有单无货”和“有货无单”的问题,更能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推动行业组织的发展,协调好各方关系,形成应对的集体力量。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研判、应对和信息系统建设,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前瞻性地提出应对对策,由事后被动应对向事前主动预防转移。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对合格认证的宣传推广,提升企业对认证合格评定的认知度。积极推行产品认证,稳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森林认证,改善我国木质产品的国际形象。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的作用,充分利用WTO成员的话语权,最大限度地规避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竹木草柳产业带来影响。

(五)推行个性化服务,助推企业开发新市场

近年来,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国家对木制品的需求增多,发展中的市场逐渐被打开,对胶合板、木橱等制品的需求增大,而草柳类制品效益的下降也促使一些企业转型发展木制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为帮助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开发新型产品提供如国别化标准、技术研发等个性化服务,积极研究开发检疫处理技术,引导企业完善合同(信用证)条款,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此外,农林部门等可以建立竹木草柳产品企业市场信息平台,拓展国际网络合作,帮助企业发布产品信息,避免因出口市场集中而造成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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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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