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2015-05-30周光权
周光权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外学界历来有分歧。总体来说,存在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
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教唆、帮助自杀从属于自杀者的违法性,因而也应当定罪处罚,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无罪说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罚极其边缘的行为,其立法合理性从根基上就可能被动摇。
其实,对于自杀,国家只是默认和“只能如此”地接受,自杀并不是畅通无阻的权利,而仅仅是法律不想作违法或合法评价的法外空间。自杀不是违法行为,但也不能说自杀合法。自杀的死亡结果不能被认为是法益侵害,但也不能说自杀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可以从第三种路径理解自杀性质,即法外空间说。自杀是违法、合法之外的第三种情形。自杀不是法律领域的负价值行为,而仅仅是属于法律上不考虑违法、有责判断的法律空白领域之内的放任行为。
法外空间说能够为域外处罚自杀参与行为的立法例提供更为说得通的依据,也能够为中国未来增设相关犯罪预留理论空间。法外空间说的结论容易与共犯理论相协调,为不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提供更为合理的解释根据。既不会扩大处罚范围,但也不会使那些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成为漏网之鱼。
在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专门的自杀关联犯罪,因此,作为实行者的自杀行为不违法,从属于实行者的共犯当然不违法,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侵犯法益。在现有立法体例下,除非另设罪名,否则不能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论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是严格掌握自杀的认定标准,防止将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错误认定为自杀,人为造成处罚漏洞。
(摘自《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第1164-1179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