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专利的协同发展
2015-05-30王晓丽林燕琼
王晓丽 林燕琼
摘 要:随着企业专利化和标准化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何将标准与专利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了业内热议的话题。文章通过简析行业内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达到帮助企业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产业市场化“的目标。
关键词:专利;标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
专利“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是指由一些技术规范或其他明确的准则所组成被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的定义的文件,其目的是要求产品、工艺及服务等达到一定的要求。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技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行。传统意义上讲,标准与专利技术,这两者在本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标准追求公开性和普通适应性,专利在法律上是一种具有较强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私有产品,两者从利益角度上讲是互斥的,因此早期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的时候都尽可能避免将专利技术引入标准。然而在专利申请呈爆炸性增长的今天,专利技术产业化速度的不断提升,使得标准与专利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出现了技术标准专利化、专利技术标准化的趋势。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标准是规范,可以帮助占据市场,专利是产权,可以保护自己,两者相结合,可以使得企业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我们现有阶段,随着企业专利化和标准化意识的不断提高,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已经开始进行专利战略布局,积极参与各种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努力探索如何将标准与专利更好地结合在一起,以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注重基础技术的研究
在专利申请呈爆炸性增长的今天,虽然申请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的技术实力,但是相比于数量,专利的质量则更能反映企业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占有度。虽然拥有大量专利可以在短期内加大企业商业谈判时的筹码,但是长远而言专利的实际价值将最终反映到市场地位中。我国通信企业也逐步认识到这一点,已经从前期的盲目追求专利数量转变为注重专利质量,基于此,企业在提升自身技术实力时不应当盲目追求专利申请数量,而要注重基础技术的研发。同时在技术层面上,为了更加真实的反映出各个企业的技术实力,需要一个标准来对该企业所拥有的高质量的、无可替代的专利进行衡量,而基础专利的定义则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基础”的含义,根据ETSI的官方解释,意味着其是在技术(而不是商业)的基础上,考虑到标准化可用时的通常技术惯例和现有技术状态,在不侵犯该IPR的基础上,不可能制造、出售、出租、转让、修复、使用或操作符合某一标准的设备或者方法。基础专利就是在某一领域,要研发某一产品或实现某一功能所必须用到的技术,所揭示的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认为是最低标准。在各个行业中,并不是每一个专利申请只要授权了就具有价值,最具有价值的专利申请是获得授权并处于保护期的基础专利。
在提交标准草案之前,各个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必须将所涉及的发明进行专利申请。这样如果提交草案最终写入了标准中,相关的专利申请就必然成为了本行业的基础专利。而且专利申请必须早于标准草案提交,一旦迟滞于标准后再进行申请,可能导致所提交的标准草案构成了所提交的发明申请的对比文件,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加强标准制定的参与力度,对于参与哪些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所侧重,对于重点标准投入更多的研发力量,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而如何选择侧重点,可以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一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战略;二是对标准相关的提案进行筛选分类,分析哪些标准的提案已经相对饱和,哪些标准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从而找到参与标准制定的切入口,这也可以作为专利技术的后续研究方向。
2 提高专利撰写的水平
在一项标准最终成型的过程中,各个企业或者研究机构不断地提交相关的会议提案,这些提案需要经过多次的讨论修改,最终才能写入协议中成为行业标准,因此,最终的标准必然不可能与最初提案的内容完全相同,然而,相关的专利申请却需要在首次提交标准提案之前就进行提交。因此,如何撰写相关的专利申请,使得最大限度的保证最终通过的提案落入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中,是企业进行专利布局的一个关键步骤,一项好的权利要求,在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前提下,应该利用合理的上位限定来重点突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步骤,力求通过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来获得最有效的专利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另外,在专利撰写时应该充分考虑相关标准提案可能的修改方向,在说明书中通过多个实施方式来尽量覆盖各个可能的提案修改方向,并通过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来对各个细节进行覆盖。如果各个可能的提案修改方向不具备单一性,也可以通过系列申请的方式申请专利,力求对每个提案都进行完整的专利布局。对于重点的技术,可以在撰写一项基本专利的同时,围绕该项基本专利撰写形成辐射性的外围专利,形成专利群,编织严密的专利网。在技术转为专利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技术人员与专利撰写者之间的交流,从而提高专利撰写水平和质量,避免出现因撰写不当而造成的权利丧失。
3 创建产业联盟,共同“专利池”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组织会考虑各个公司所提交的标准提案,在任何一项协议中,都不可能仅仅只包括一家公司所提交的申请,因此,任何公司所生产的相关产品都必然会涉及到其他公司的标准,而这些标准中势必存在一些对应的专利。对于中国的企业,由于大多企业的力量单薄,存在技术人员缺乏,研究资金不足,资助专利少等弱势,单个的企业在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时往往显得力量不够,底气不足,这样就显示出创建产业联盟的必要性了。在创建产业联盟方面,可以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建立强强联合。例如,通信行业中,面对老牌的欧美企业,在制定LTE相关标准时,为了争夺更大的话语权,作为运营商的中国移动可以与诸如华为中兴大唐等的国内研发企业一起形成产业联盟。例如,在国内的研发通信企业推广和应用该通信技术的同时,中国移动可以和大唐通信等公司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既可以利用在TDD上的优势进行后续的研发和专利布局,而且还可以研究各研发企业或者运营商在其他通信技术上的技术成果和研发方向,取长补短,做好未来通信技术和多网融合的技术储备。
创建产业联盟,可以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经济,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和激励措施来引导标准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大对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掌握部分核心技术的新兴企业,给予新兴技术领域更多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有区别的政策性导引,例如,对于新兴技术领域,引导企业加大基础专利布局区域,加快基础专利布局速度,对于基础技术领域,引导企业发展改进专利和周边专利,以增大交叉许可的可能性,最终以整体优势带动薄弱环节的建设,实现产业的集群化优势。
以上三点思考,简析行业内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达到帮助企业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产业市场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孙运德.政府知识产权能力解读[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12):4-6.
[2]金永红.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与经济,2008(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