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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中被侵权情况调查与分析

2015-05-30张晗

2015年4期
关键词:被调查者维权沈阳

作者简介:张晗(1992—),男,辽宁省葫芦岛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研究背景

大学生在周末和假期中兼职不仅给大学生带来额外收益,更重要的是能够给大学生带来社会经验。当然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兼职中权益被侵害事件也屡屡发生,此处所指的权益受侵害主要是:拖欠工资、压低薪酬、延长工作时间、扣押身份证件、工作过程中人身被侵害等情形。本次调研通过对所掌握数据的有效分析,得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辽宁省沈阳市主要高校实际出发,调查大学生兼职中侵权情况现状,发现并分析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状及原因,希望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为大学生群体创建良好的兼职环境,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为大学生的良好发展提供保障,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调查研究的过程与方法

(一)调查时间

2014年11月10日确定调查内容、目的及调查对象;

2014年11月15日制定并修改出调查问卷;

2014年11月16日—12月6日,分发问卷、实际调研;

2014年12月6日至12月13日数据统计分析;

2014年12月14、15日,撰写并完成调研报告。

(二)调查对象:沈阳市区几所有代表性的高校中的大学生,调研对象随机选取。调研地点如下:

综合类院校:辽宁大学;文科类院校:沈阳师范大学;工科类院校:东北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工程学院;艺术类院校:沈阳音乐学院。选择调研地点的依据:本次调研的范围是辽宁省沈阳市大学生群体,为在客观条件下最大程度的保证调研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各个类型学校均有代表。

(三)调查内容

被调查者的性别、年级,有无兼职经历,兼职期间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及其处理方式,以及被调查者的建议。

(四)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现场采访;个别交谈。

(五)分析方法:数据分析

(六)调查研究与分析目的:了解大学生兼职维权状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中侵权情况分析

(一)通过数据分析,被调查男生数量占总人数的36.9%,被调查女生数量占总人数的63.1%。

(二)通过数据分析,被调查者中各年級被调查学生的比例,被调查的563名学生中,各年级均有权益受侵害现象发生。

(三)通过数据分析,被调查的563名学生中,有551名学生有过兼职经历,仅有12名学生没有兼职经历有过兼职经历的学生人数占到97.9%。粗略估计辽宁省本科学校40所,专科学校36所。按照每所学校平均10000名学生估算,辽宁省本专科76所院校的学生总数约为760000,那么有兼职经历学生数744040。通过数据分析,在被调查的563名大学生中,兼职过程中签过合同的学生仅有138名,占所有被调查者的24.5%。具体数据如下表:

由以上数据可知,大部分大学生在兼职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对淡薄,没有权利保护意识或者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这为其成功维权带来很大难度。据统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的学生所占比例达到97.2%。根据统计数据看出不论男生还是女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都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与否与性别无关,是普遍现象。

(四)通过数据分析,在被调查的563名大学生中,兼职过程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的方式主要有:报警、协商解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情况。

经过数据分析,有一半以上被调查者在权益受侵害后选择报警,但是经过对基层派出所警员采访,他们处理这样的事情也是没有法律依据,且大学生没有相应证据,公安局也只能以调解为主,效果并不理想;有14.7%的受害学生选择向劳动部门举报,但是经过采访,劳动部门并没有把兼职大学生当做“劳动者”对待;有20%的被调查者选择协商解决或者向学校求助,学校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比较被动,因为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通过数据分析,在被调查的563名大学生中,有461名被调查者希望能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占所有被调查者总数的81.9%。

四、调查结论及建议

(一)调研结论

从调研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高校大学生中的普遍现象,并且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若从客观上分析有以下原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大学生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兼职活动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相关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对以上主体的监督部门不明确,使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之后无处维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低。大学生缺乏维权意识、留不下侵权证据、找不到维权途径和维权成本太高等问题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改善提议

1、完善大学生兼职法规制度

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兼职大学生属于非全日劳动者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坚持现行劳动法;同时完善教育部及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校外兼职纳入调整范围,使其更为详尽、明确,具有较强可操作性;高校制定相关制度,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应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指导管理,保护学生权益。另外也可成立大学生兼职协会来维护大学生权益。

2、规范兼职市场上不良中介、不法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应严格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不法中介机构以及不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兼职维权部门,最好将权力统一到一个部门,便于监督和管理,防止推诿扯皮;建立起社会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3、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大学生在应聘兼职时,提高维权意识,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大学生在通过中介介绍工作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性,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月霄. 关于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维权体系的探讨[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4).

[2] 冉瑞燕. 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J]北方经贸,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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