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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私权属性的理论探讨

2015-05-30贾彬

2015年4期
关键词:私权专利权

作者简介:贾彬(1989—),女,汉族,甘肃陇西县人,法学硕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使得专利制度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并且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将知识产权的内容作为谈判的议题之一,在不停的辩驳和妥协下,最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TRIPs协议的颁布,明确将专利权界定为具有私权属性的权利,并且成为了通说。本文将通过对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的法理学依据进行分析,进一步来论证专利权作为私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专利权;私权;私权属性

一、洛克劳动、共有理论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洛克提出的劳动和共有理论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洛克的主要成就是对格老秀斯等前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并将其加入到财产分析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的运用和论证变创立了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的财产劳动理论和共有理论。洛克延续早期自然权利学说的理论,认为财产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是人与身俱来的,人们可以通过自然供应的一切物品来维持生存。而之所以财产会出现“共有”和“私有”之间的转化,归根结底都是劳动所起的作用。所以洛克认为,劳动是归劳动者享有的,这是洛克的理论观点之一。将自然权利理论作为基础,以自然权利向身体所有权的转变为前提,洛克将财产界定为被“物化”的劳动,论证了劳动使人们获得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使所有权的对象的范围发生了扩充。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的真正价值是,利用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专利权等知识财产权的合理性时,运用了共有这一理论和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

洛克自然财产权理论中指出了自然财产权必须与共有形式和共有物形成一致。但是共有并不限制在个人,而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所以财产权可以说是在共有物中被分离出来的部分被个人排他的独占性权利。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观点主要的研究客体是有形物,专利权这种无形的抽象的权利出现以后,学者们也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用来论证专利等知识财产存在的合理性。劳动理论本身在格老秀斯等自然财产权的起源中起着次要的辅助性作用,劳动理论本身是以共有理论学说为依赖基础的。格老秀斯提出,私有财产的出现的基础是协议和共有学说。洛克的财产理论分析是以共有物为基础而进行的,知识财产在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中是具有合理性的,则知识财产也是以共有知识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可以得出,发明、创造等专利也是通过劳动可以被私人占有的。不同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是,知识财产不能从共有物中提取出来,但是人们可以用识别行为在共有物中取得对知识财产的私人的排他的占有权。

洛克的劳动和共有理论不仅可以作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同样的也可作为论述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合理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根据洛克的共有理论逻辑,既然专利等知识产品仍然是以劳动的产物而存在的,是以共有物为存在基础的,劳动是人的自身权利自然的向外延伸,同时也属于人所享有的天赋权利的一部分,因此毫无疑问的应当对专利等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这种观点也基本获得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并且在各国的专利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各国专利法普遍规定,法规首先要保护发明创造人的经济权利,这一制度的设计体现出的法理观念就是对劳动的尊重。但是不得不提出此处专利权作为私权的论证,是以形而上学的理论依据为假设而论证的,劳动在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中并没有主要作用,只是表面的理论依据。

二、黑格尔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黑格尔认为哲学研究对象是对事物真实性的认识,而不用对其的产生进行的叙述。在其中的真的东西被称为绝对的或绝对的观念。他认为“观念是这个世界的基础和本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以观念为根基的,是极具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并且处于运动和发展过程中的主体。”黑格尔将“绝对理念”作为其整个哲学思想的根基,经过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的三大部分的发展变化,创造出了世界上的一切东西。当发展到客观精神阶段时,就开始变现为法的理念。但是所有的哲学观点都不是凭空出现的,所以自由意志必须先转化成普通民众普遍享有的权利。黑格尔将人格这一概念引入其中,作为连接自由意志和抽象的法之间的桥梁。通过对一系列关系的论述,自然的转入到了人格和财产的关系和以及所有权理论合理性分析的论述中。

黑格尔的自由财产权的理论,并不与专利权受到限制的要求相违背。因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并不是绝对的、完全的自由,而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的限定性条件的限制。其理论研究也始终坚持以近代法哲学权利理论为基线而展开,“任何人对自由意志的选择并不阻碍他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任何人通过自由意志享有的权利应当与他人获得的权利相互协调存在。但从权利的理论观点来看,权利在本质上有向外扩张的特点,为了防止个人权利的盲目扩张而影响到他人、甚至是公共利益,就不能放任其随意的扩张,必须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外延进行限定,防止盲目扩张其所享有的特权,同时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专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专利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当然还有一定的公益目的,目前法律规定中也对专利权的保护进行了一些限制。由于目前世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专利权的客体也在不断的增加,对专利权客体保护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限制是为了平衡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专利法发展的更加完善。通过以上论述可知,黑格尔包含自由意志的财产权理论,很好的论证了专利权具有私权属性所应该具备的特性。

非物质性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从实践可看出,这种非物质性的客体是非常难控制的。知识产品一般脱离了生产者的保密期限和范围,任何人均可能通过学习等方式占有这种知识产品。但是必须明白的一点的是,其他人通过学习等方式而占有知识产品,只是对知识产品的事实上的占有,并没有成为专利权人。知识产品一旦公开就可能会被其他人占有,从而危害发明权人享有的各种专利权。由于专利产品的无形的特殊性,会致使专利权人的劳动被剥夺,为了对专利权人享有的專利权进行更好的保护,必须制定涵盖“公意”的法律制度。专利法通过确认专利发明人的劳动,赋予了其在一定期间内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样不仅可以激励专利权人更多的产生出新的技术,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专利法为依托,专利权人想要享有独占专利的权利就几乎不可能,这种现象被西方的学者称之为社会契约关系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这是以国家的形式的社会共同体与专利发明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这种协议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最多的独占性权利,达到双赢的效果。洛克在阐述关于财产权的各种理论时,仍然是以有形财产作为主要的财产目标,无形财产并没有被人们纳入其中,但是经过论述可知,将他们关于财产权的理论运用到专利权中也是符合逻辑的。通过论述洛克的劳动和共有财产权理论和黑格尔的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理论与专利权权利性质的关系,无一不体现了专利权是具有私权的权利性质的。(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版。

[2] 陈丽苹:《专利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3]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产权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

[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

[5] 李杨:《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的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书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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