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性成为性侵犯受害者
2015-05-30
凤凰资讯报 2015年37期
近日,一名成年男子夜闯果园性侵守夜的53岁大爷引发网友热议。
陈大爷人生头一遭遇到这种事情,当男子表示“还要再来一次”时,他害怕得躲到灌木丛中。等男子走后,陈大爷才敢回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似乎是小说里面出现的情节,在文学作品中,男性遭到性侵犯并不少見。延伸至现实,生活中男性有可能被性侵犯吗?
据某婚恋交友网站发布的《中国白领私生活大调查》显示,在25个重点省市的几百万名25至35岁的白领中,超过一半的男白领承认遭受过不同程度的骚扰,包括语言挑逗、强迫性行为、触碰身体等。
在中国,近几年大陆地区发生的男性被性侵犯案例也并不鲜见。2015年8月,已婚大叔性侵睡在钱塘江边熟睡小伙。2012年,郑州某男同性恋者史辉绑架勒索男青年小磊,并对其实施侵犯。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2010年10月,广东深圳一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了。
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是在2010年11月,陕西潼关县的十岁男童遭性侵死亡,当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抓获后,受害者父亲反复问:“你说,我能告他强奸吗?”“强奸?”代理律师称,“这个念头在我脑海里一闪而过,顶多存在了零点零几秒。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不存在男男强奸罪,考虑这个没有意义。”
确实,时至今日,大陆地区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仍旧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注明:“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该条款适用的对象仅为女性,因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没有任何解释显示男性的性自主权在这条罪名下也是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