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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电子监控与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5-05-30于菲

2015年4期
关键词:监控法律工作

作者简介:于菲(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本科,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运营管理与供应链管理。

1.现代科技下的企业电子监控

1.1电子监控含义及其主要形式

最简单的电子监控是用一部摄像机,将拍摄信号通过电视电缆送到监视器上,也可将拍摄信号经过多路分配放大器送到多个监视器上使用。

电子监控的应用范围极广,而且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日益扩大,可以说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凡是使用现代化技术的地方都离不开电子监控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安全技术防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先进的、防范能力极强的综合系统,它可以通过遥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云台等)直接观看被监视场所的一切情况,同时还可以与防盗报警系统等其它安全技术防范体系联动运行,使其防范能力更加强大。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主要是:摄像机的清晰度、系统的传输带宽、视频信号的信噪比、电视信号的制式、摄像机等。

1.2 电子监控在企业中的应用

电子监控在中国企业中的发展近些年才逐渐兴起,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一波波大中型企业讲电子监控应用于自己的工厂管理,人员管理中,对企业中下属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以保障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以及防止员工不诚信等行为。

其具体应用形式为电话监听,计算及监控,电子邮件和语音邮件控制,在企业中应用主要表现在车间厂房、员工办公室等一系列地方安装闭路电视来监控员工的一举一动,员工在上班时间在这种监控下毫无隐私可言。

2.电子监控在企业中合理性分析

2.1企业中设置电子监控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电子监控技术与应用广度领先于世界水平。其之所以技术和范围每年都在强有力的稳定快速发展,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為其提供了合理规范起到了不可否认的作用。美国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等一系列法律都对电子监控有着严格控制。有关电子监控在美国的现状是,其合宪性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对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电子监控的规定从最初认为事实上的侵入才构成违宪,慢慢地发展成违反隐私权的合理期待即定为违宪。

而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对涉及电子监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与摄像头数量增长之快速相比,企业中电子摄像头有关安装与管理的规定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之境。中国的企业摄像头问题目前似乎进入了一个死角。

刑法中以这样一条定义不是很清晰的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条法律看似是针对电子监控等行为的一条法律规范,仔细读起来又觉得其实旨在维护人民大众的隐私和安全,与企业中电子监控设备与员工隐私并没太大联系。

日前,各地陆续出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但是单单只是靠一份管理办法是否能够管理起数量如此之多的公共摄像头?我们无从知晓。而在这种法律缺失的现实面前,管理办法似乎对员工隐私保护起不到任何作用。

2.2企业中设置电子监控的重要性

企业中设置电子监控的意义大致分为两方面——满足经济利益和保证企业安全的需要。

根据组织行为学研究表明,员工在工作中的消极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无效益行为和侵害性行为。无效益行为指员工在企业工作生产中进行的行为无法给企业带来任何效益,例如员工在工作时间做与企业无关的自己的私事,其行为的娱乐性和消遣性大大降低了员工的工作实效,从而使企业经济利益大打折扣。而为了控制和尽量杜绝这种对企业不利的行为,实行工作期间工作场所的电子监控有助于提高员工的警惕性,查明一定时期内企业经济利益升高或降低的原因,责任到人,配合一系列的奖惩措施,从而提高员工工作实效。

而另一种消极行为即侵害性行为是指企业中员工利用一些公共设施的公有属性,采取非法手段对企业、同事或社会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由于此侵权行为借助的是企业公共设施,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以至于难以为受害者追回所给其带来的损失。特别是有关企业名誉权、声誉权侵犯更是严重难以挽回。而企业中安装闭路电视来监控员工行为即可以对此类事情的发生提供调查依据,有利于保证企业及企业中其他员工安全,防止企业权利受损。

2.3企业设置电子监控的可行性

目前国内立法几乎完全没有对企业设置电子监控的相关规定,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对企业中电子监控的严格规定与完整的限制条件。这种情境下就从客观上对电子监控在企业中的可行提供了便利。

电子监控安装成本不高且运行起来十分方便,便可时时刻刻关注员工在工作场所的一切动态,对工作行为进行记录。与企业中监事会不同,电子监控无需再添加多余工作人力且更加客观公正,所以先进大部分企业都乐于在企业中多安装一个“电子眼”。

3.企业中电子监控与员工个人隐私的冲突与解决方案

3.1员工对隐私保护的合理期待与现实的差距

员工进入一个心仪的企业工作,对自己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进入企业之前便有了自己的期待与规划。每一个参与企业工作的员工,除为企业卖力工作外,同时也希望工作中的自己的尊严受到保护。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体现了企业对每一位员工的信任和尊重。员工感到自己的人格独立得到了认可,在企业的鼓励与促进下,便会更好的回报企业。这就是大部分员工在进入企业前对工作中人格保护的大致期待。

而随着科技的发达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想要更加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装了闭路电视对员工的日常活动进行监控,在电脑里安装了电子邮件实时监控软件对员工的每一封电邮进行查看防止员工做有害于公司利益的事情。

一些合理的监控行为的确会带来很多经济安全效应,但目前的现状来看,员工的期待与现实之间差距过大导致了许多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越来越不相信别人,甚至产生一些心理问题。而这些不良反应对企业想要达到的初衷即保证企业安全与实现利益最大化越来越远。

3.2 国内外应对此冲突措施比较

由于企业利益与员工个人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对于企业未经本人允许而对员工进行的监视、偷窥等行为,员工常常以企业侵害个人隐私权为由向企业提起个人诉讼。早在2002年,美国企业家调查协会的一项调查就显示,“企业因涉嫌利用电子监控设施侵害员工隐私而遭致的诉讼费,占企业全部诉讼开支的31%,美国每年州法院受理员工状告企业侵权诉讼的案件占全部劳资纠纷的27%。”这一数据表明了企业与员工此种利益矛盾不容小觑。同样,在中国,员工状告企业不当使用电子监控设施侵害其个人隐私的案件趋势也逐年上升。尤其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大城市,这种纠纷甚至已呈直线增长趋势。

国外对此现象的解决措施是出台了一些列法律措施对企业的监管权利进行限制,同时也算是一种保护。远在1993年美国通过的《消费者和工作者隐私法》指出:“只要企业遵守本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可以对其雇员进行电子监控。”此法律肯定了电子监控行为的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权利范围:“企业应该向每一个电子监控的雇员和从事合作项目的其他企业的雇员提供书面通知。”此项法律的这两条规定,最大限度的权衡了企业和员工两方面的利益,从社会实情出发,对二者做出了合理平衡。

而中国对此矛盾的解决尚未提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约束。对此我有几点自己的理解和建议:①在取得员工与求职者个人信息之前,先征求其同意;②企业从事任何监控行为,先行告知员工;③提前定制管控方案,以免消息泄露;④任何制度都要以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为前提来制定。(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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