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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致死,同桌是否需要担责?

2015-05-30

家庭百事通 2015年6期
关键词:酒精中毒聚餐王某

前段时间,王某与我们几个朋友聚餐,大家兴致颇高,相互劝饮白酒。没想到,王某不胜酒力,竟因酒精中毒而去世。请问,我和其他几位朋友需要担责吗?

朋友间聚会对因喝酒酒精中毒死亡的人进行劝酒的,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目前此类案件应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能查清未对其进行劝酒者,该人不应认定为侵害权利人的施害人,可不承担责任。

目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已经就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均按照死亡受害者和同桌劝酒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仅就侵害事实令全部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便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告诫喜欢喝酒的读者朋友们,喝酒应点到为止,切勿强求,否则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高少华(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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