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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

2015-05-30农办财8号

当代农村财经 2015年4期
关键词:草畜办公厅财政部

农办财[2015]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部属有关单位:

目前,部分2015年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为确保有关项目的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培训项目

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要求,不断创新机制模式,推动培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扶持体系,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充分利用智慧农民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鼓励整省、整市、整县示范推进。加大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支持力度,遴选部分专业大户和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农民工,重点培育和孵化,提高标准、创新方式,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兴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工作,严禁以招标方式简单分派培训指标任务。

二、关于畜牧发展扶持项目

(一)畜牧良种补贴项目。2015年,继续实施奶用能繁母牛良种补贴,对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三河牛开展良种冻精补贴。探索奶牛胚胎补贴试点,试点工作操作程序另行通知。继续实施牦牛种公牛、能繁母猪、肉牛、羊良种补贴。具体项目任务详见附件。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2015年,在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示范片区建设工作,逐级落实项目责任,严格按照标准评审筛选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总体规划、突出优势区域,合理规划布局。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苜蓿高产优质、草畜配套、示范推广上下功夫,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三、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项目

(一)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2015年,在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高产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51号)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的补助标准、不同作物间的示范片数量和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进行适当调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物化投入、推广服务补助和增产模式攻关补助。要严格实行项目轮换制,对连续3年承担高产创建任务的示范片,要变更实施地点。鼓励开展不同层次的高产创建,探索在不同地力水平、不同生产条件、不同单产水平地块,同步开展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原则上中低产田高产创建示范片数量占总数的1/3左右。

(二)测土配方施肥补助项目。2015年,在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40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等基础工作,扩大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强化农企对接,深化农化服务。积极研究配方肥应用到田的有效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按照农业部门发布配方生产的配方肥予以补贴的试点。

(三)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51号)的相关规定,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信息化服务手段、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全力支持规模经营组织发展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30号),在实施中坚持补助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主建设、先审批后建设程序、两次公示制度和阳光规范操作等原则,确保项目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四、关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一)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项目。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44号)的基础上,应对不同市县承担的放流任务,包括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物种、放流数量和规格等进行科学论证。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原则上不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项目。2015年,在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42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草原保护建设事业。

(三)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创新工作机制,探索通过建立耕地质量建设示范区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轻简、高效、操作性强的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模式。在资金使用上坚持既可用于物化补助又可用于购买服务,在实施主体上注重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技术模式和实施方式上强调发挥地方自主性,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5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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