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2015-05-30王寿辰
王寿辰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主体混乱、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土地流转结果混乱、土地流转市场混乱、政府服务监管混乱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山东省即墨市设立农业服务大厅,通过开放产权交易、确权颁证、农药备案、质量安全查询、政策咨询五大窗口,有效破解了长期积累的农村土地流转的难题。
一、即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
即墨市农业服务大厅是2014年10月8日设立的,共有开放产权交易、确权颁证、农药备案、质量安全查询、政策咨询等五大窗口,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贷款登记、农药登记备案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查询等业务。通过市农业服务大厅的产权交易窗口进行土地流转,不但程序规范,能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利益,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还可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难的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村民要办理土地流转业务,首先,土地转让方向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处提交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转让方与中心签署协议。村民可自己寻找土地承包方,也可以交由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网站发布信息,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以前农民大多私下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利益也得不到保证。有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手续齐全,村民也放心。
即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成功实践,为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借鉴。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一)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结构极不合理。国外的农业是大力培养职业农民,农民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大学生。而国内农业大军基本是由老人、妇女组成,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力不屑于从事农业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其他产业并获得高于农业生产的收入。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有的不再精耕细作,甚至出现撂荒现象。与此同时,分散、细碎的土地经营规模,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流转势在必行,今后土地应向三个方面转变,即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转移;向大的有技术资金优势的工商资本转移;向专业合作社转移。政府在农业发展上要放宽手脚,积极为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
(二)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通过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有能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集中,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农业、反哺农业,可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形成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土地流转还让一些地方闲置多年的耕地、荒地流入各种经营主体,得到充分开发和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可用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带和产业区,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大多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可解决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中出现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点多面广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保证等弊端,降低质量控制管理成本。龙头企业通过流转土地,可以稳定原料供应,保障原料质量和产品质量。现实中,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数缺劳力、缺技术,且大部分种植粮棉作物,土地产出率低。土地流转后,这些土地主要用于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种植,产值大幅度增加。而转移后的劳动力,一方面有稳固可靠的流转收入,一方面可以外出务工或从事第二、三产业,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实践证明:流转土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比未流转土地的高出20%—30%。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前提,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人地分离的矛盾,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和城镇。
三、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
目前,很多乡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农民上访的现象,大多是因为补偿不满意、不合理。土地价格不能单纯以货币价格为标准,要参考种植作物的市场价。对于由此可能造成的老百姓收到的补贴不一样的情况,这需要强化农民的市场契约意识,让他们懂得土地流转是一种经营,也存在风险。但强制性的流转是绝对不行的,政府可以引导农民把土地集中起来,然后把流转产生的收益价格分给农民,解决他们的生活养老问题。不管有没有土地接收方,流转的前提都是要先支付补贴给农民,然后再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权利关系广泛复杂,遇到困难和问题较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体混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但在实践中,不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流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甚至乡(镇)政府、县(区)政府也可决定流转,有的县乡政府不经农户授权就与外商订立土地流转协议,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知农户。这种“强制流转”或“被流转”,剥夺了农户的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二是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农户随意流转与基层政府强制流转并存,口头流转与书面流转共生,有偿、低偿、无偿流转同在。这不仅有违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也有违法律规定。三是土地流转结果混乱。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不得植树、挖塘养殖。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农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这势必突破18亿亩的耕地红线。四是土地流转市场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大部分县市流转服务市场体系还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编制、缺经费、缺制度,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调处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从整体看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五是政府服务监管混乱。主要是越位、错位、不作为。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解放思想,消除认识误区。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高,不愿或不敢流转。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外出打工比种田收入高出许多,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农民来说,土地依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不愿流转;另外,在一些地方个别调整土地的现象还存在,使农民群众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即土地是集体的,不是农户的,土地怎么处置由集体说了算,不敢流转土地。必须认识到: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使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得以流转,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更快发展,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的完善与发展。这种变革,不仅不会动摇土地的稳定性,反而会有助于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土地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土地流转的自觉性,消除农民后顾之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二)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流转形式上要机动灵活,除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主要形式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流转、托管等方式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而且要确保稳定。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可以使广大农民充分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流转土地。同时,要因地制宜,强化业务指导。土地流转既涉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又涉及农村稳定,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连片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一哄而上,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定推进。在组织引导农户实施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时,要充分考虑现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状况。只有在农民人均收入较高、非农产业比重较高、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重较低的情况下,土地才能进行较大范围的流转。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 “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和强迫。应认识到,小范围的土地流转并不需要很多条件。一些经营能力不强的农户,同样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种田能手或工商业主,自己同时又作为劳动力被雇佣,从而既获得转让收入,又获得劳动力的工资收入,远高于自己承包经营的收入水平。一些不适宜开展大范围土地流转的乡村,应为农户间的私下流转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和加以指导。
(三)加强监管,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夯实农村土地流转基础。通过确权登记,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放心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具体且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工程,如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处理问题,实际地亩数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不统一问题,流转后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纠纷处理问题等,都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要强化监督机制,维护流转双方权益不受损失。健全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实现对土地流转的实时、动态、长效监管;加大纠纷调处力度,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加速规模化经营,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业务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能,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等免费服务,引导和规范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拉动农村土地流转。积极培植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经济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有利于土地流转的产业布局;加大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土地投资兴办农业示范基地和种养加项目,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参与土地流转和农业基地开发建设。
(四)多方配合,大力支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归根结底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植保站、植检站、农技站、种子站、果树站、农经站等农业部门,尤其是金融等非农业部门多方配合,大力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王村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欣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