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酿悲剧
2015-05-30赵立
赵立
案例摘要:
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邻村曹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夫妻二人生活颇为甜蜜。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二人的感情不像以往那样甜蜜了,经常会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曹某又沾染了酗酒的恶习,且赌博成性,酒后常常无理殴打王某,但王某生性懦弱,从未敢反抗过。王某的一再忍让并未使得丈夫的行为有所收敛,反而使其肆无忌惮起来,其施暴行为亦逐渐升级,愈演愈烈。一日,曹某玩牌归来像往常一样喝酒后又对王某拳脚相加起来,殴打过程中用酒瓶多次砸向王某头部,导致王某颅脑严重损伤,成为植物人卧床不起。
曹某的行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年迈的父亲只好肩负起照顾女儿和抚养孙子的责任。
律師分析: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另外,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相当数量受害妇女还存在男尊女卑、夫权等观念,认为自己完全附属于丈夫,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行为。我国法律严令禁止家暴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定于以往的“殴打、捆绑”这种方式,只要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该解释亦规定,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2015年3月4日,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了。该《意见》的出台解决了以往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并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范围由家庭成员之间扩展到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笔者认为,《意见》的实施必将能够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固然可恨,但受害人王某的一再忍让,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只有广大女同胞思想上转变观念,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在遇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及时向居委会、妇联等部门求助,必要时亦可向司法机关申请“禁止令”,才能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