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需“三严”
2015-05-30阅尽
阅尽
河北6家企业因短期内连续两次被发现超标排污,收到总额达2047.57万元的罚款。这是河北省环保部门首次开出“按日计罚”罚单。而广东环保部门也向肇庆一家大型玻璃企业开出了48万元的首张“按日计罚”罚单。为了整改,这家企业累计追加环保投资逾千万,最终令废气排放达标。
事实上,自今年1月“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以来,江苏、重庆等地也都有对污染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司法拘留、按日计罚等严厉处罚的报道,过去常被舆论诟病的环保执法“老虎无牙”的现状似有所改善。但是,有了“钢牙利爪”的新环保法以及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对那些非法排污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是否真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仍然有待观察,如果就此以为环保形势会发生根本性逆转,显然还太过乐观。
应当看到,目前各地报道的新环保法实施后对污染企业的“严厉处罚”案例毕竟较少,有许多地方甚至至今未见任何动作,莫非这些地方的环境治理已至善至臻,无可挑剔?显然,这些零星的“严厉处罚”案例与我国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相比并不相称,许多地方大量存在的环境污染现象也亟待环保执法的继续发力。
“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实施,无疑是我国环保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思维,而且,在舆论和公众的观念上,似乎也更多地看重其“杀鸡儆猴”的示范效应。但是,如果只是着眼于此,显然就过于狭隘了。
一个显见的例证是,新环保法中有个重要的突破是鼓励公众参与环保,鼓励民间环保社团对破坏环境等行为提出公益诉讼。这一点曾被广泛寄予厚望,但是新环保法实施的首月,全国的环保公益诉讼仅有3起,其后,也鲜见有类似报道。早些年,面对全国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舆论曾疾呼环境公益诉讼法规的出台,然一旦梦想成真,现实的反应为何并未如人们所期盼的那样呢?这并不是说法规不好,也并非社会不需要,而是因为环保团体受到资金、人才、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有心无力。
这正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法如利剑高悬,它对违法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有了好的法律和制度,只是成功的一半,更为关键的还要看执行力。其实,对于“史上最严”环保法,人们往往只看到其对企业“最严”的一面,事实上,它并不只“一严”,而是“三严”,那就是对政府和环保部门,它不仅要求将环保与地方政府的干部考评挂钩,而且对环保部门列举了九种失职渎职行为,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应当说,“三严”缺一不可,而且,如果没有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最严”,那么,对企业的“最严”,很可能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也希望新环保法实施后,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追责能够落到实处,更期盼着今后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事实上,这方面的阻力可能更大。为何近年来媒体上不断曝出一些地方的非法排污乱象,但却不能得到有效治理,有的地方政府不仅不大力整改,反而千方百计遮掩、推委,究其原因,就在于对政府和执法部门自身追责的缺位。
因此,要想让“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具有“杀伤力”,对环境污染行为实现“零容忍”,还需强化对公权力的追责力度。由此而论,对执法者的失职也需开出严厉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