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特点及启示
2015-05-30孙中涛
孙中涛
摘 要: 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的师资建设具有“双元”的师资结构、“双师”的准入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完善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和企业的全面参与等特点,其成功经验,有助于推动我国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关键词: 双元制; 职业教育; 师资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2153(2015)05-0011-03
“双元制”是德国极为成功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所谓“双元制”,指职业教育由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负责专业理论学习,企业负责专业技能的训练,具体体现在教育主体的双元(职业学校和企业)、教育对象的双元(学生身份与员工身份)、教学师资的双元(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等。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学校和企业两种优质资源和环境,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完全对接,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成为推动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师资队伍是典型的“双师型”, 既有职业学校教师,也有企业技术人员,既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也要有企业工作经历,这样的一支真正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既能传授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能完全胜任实习实训的指导,成为了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在师资建设方面也进行了诸多探索,但师资队伍建设不容乐观,依然是阻碍我国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建设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高职教育师资建设的新路径,有利于提升我国高职教育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水平。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的特点
1. “双元”的师资结构
众所周知,德国的职业教育“双元制”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企业与学校两种资源与环境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学校负责理论传授,企业负责实践操练,而且相互协调沟通,将教学与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也是德国职业教育最具特色、也极为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模式下的师资队伍必然也是双元的,即拥有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两支队伍,学校教师进行理论传授,企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实训,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是一支真正的“双师型”师资团队,成为了德国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人才保障。
反观我国,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结构是一元制——只有学校师资队伍,学校专任教师既负责理论教学,还要负责实践指导,缺少了企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尽管多数高职院校都从行业企业聘请了兼职教师,但数量极少,水平不高,没有发挥企业技术人员在高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是影响我国高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2. “双师”的准入制度
德国有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尽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内容截然不同,但都有严格培训与考试,合格方可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分为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但无论哪一类教师,都要求其具备理论与实践双师素质。简言之,在德国要成为职业学校教师,必须经过两个阶段学习,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具备两种职业素养。所谓两个阶段学习指要经过职前和职后两个阶段的学习;所谓两次国家考试,指经过4至5年的职业教育师范本科学习后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经过两年见习期还要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所谓两种素养,一是理论素养(包括所从事专业和教育学心理学),二是两年的实际工作经验[1]。不难看出,德国职业学校教师的准入制度是极其严格的,既要有相关理论知识,还要有企业工作经验,是典型的“双师”准入制度。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的教师也有准入制度,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但其与普通高校教师资格的内容要求完全一致,缺乏高职教育的特色。只要具备一定的学历,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法等三门理论课的考核,担任一定的教学任务,即可申请高职教育教师资格。很明显,准入制度中没有对实训指导能力、服务企业的能力与工作实践经历等内容的考核。严格来讲,这种准入制度下的高职教育教师并没有真正具备高职教育教师岗位所要求的能力与素质。
3. 健全的制度法规保障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取得成功,主要归功于其健全的法规政策体系,这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德国,除了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这个基本法以外,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还颁布出台了《教师培养教育法》、《培训员资格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框架协议》等多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法规[2],这些法律法规对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有明确要求,对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准入与培养培训有严格的规定,为德国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健全的制度保障。
在高等教育领域,我国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与高职教育的发展。但尚不健全,尤其是关于高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较为严重,如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准入、“双师型”教师的认证、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与职责等,导致“双师型”教师认证的不统一、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中的缺位,成为影响我国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因素。
4. 完善的继续教育与在职培训体系
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除了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与考核外,从业期间还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以保证其拥有最新的技术与知识,这样方能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如《教师培养法》明确要求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不断接受新技术新知识和规范的继续教育,各州针对继续教育均有系统的激励措施、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进修内容[3]。另外,为保障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的质量,德国非常重视继续教育系统和培训人员队伍的建设,既组织了一支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师培训者,也建立了涵盖州、地区和学校的三级职业教育教师培训机构网络,各州均设立专门的职教师资培训机构,为广大企业和职业院校的教师提供完善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为德国职业院校的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完善的培训体系。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也较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如在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拨款实施了国家培训计划(包括国家骨干教师培训和企业顶岗培训),各省在此基础上配套实施了省级培训计划,对职业院校的教师进行专业的在职培训,各高职院校也组织了数量可观的校本培训,基本构建了国家-省-校三级培训网络。但我国职业院校教师的培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缺少法律层面的支持,随意性较大;行业企业参与较少,职业性不强;理论培训居多,实践技能培训较少,难以满足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不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成长。
5. 行业企业的全面参与
在德国,不论职业院校教师的资格准入培养与考核,还是职后教育与培训,企业和行业都全面参与,并扮演重要角色。《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行业企业不仅直接负责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教学,还须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为职业院校教师的实践与锻炼提供便利,这保证了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的经常性,有利于教师掌握行业企业最新的技术技能需求,保障了职业院校教学内容与企业需求的零对接。如德国的职业教师培训进修机构(教师培训学院或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与企业的联系非常密切,行业企业直接参与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4]。行业企业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师资建设,既能让职业院校教师提高实践指导能力,掌握行业企业的最新知识与技术,并将其运用到教学中,实现人才培养的无缝对接,还能为行业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真正实现校企双赢。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与努力,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由于制度的缺失,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依然不高,在职教师资建设中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由于行业企业的不积极,导致当前专业教师的企业实践普遍流于形式,无法接触到最新的知识与技术,难以参与行业企业的科研项目,对本行业企业的走势与发展知之甚少,既不利于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也影响了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和行业企业的需要。
二、对我国高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
1. 深化校企合作,搭建“双师”结构师资队伍
要提升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充分发挥企业人才资源的优势与作用,这是职业教育的本质使然。德国职业教育“双师型”结构的师资队伍,使企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人才培养,有效提升了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校企的紧密合作是德国职业教育腾飞的根本。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一直步履维艰,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企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的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我国高职教育应该借鉴德国的经验,通过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深化校企合作,加大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渐实现学校教师负责理论授课、企业技术人员负责实训指导的人才培养模式,搭建一支由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双师”团队,仅仅依靠职业院校很难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团队。
2. 健全制度建设,建立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德国职业院校教师有严格而完善的资格准入制度,培养和选拔规范而严格,保证了职业院校教师的质量与水平。在德国,只有最优秀的人才能成为职业院校教师,因为除了拥有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企业实践经历,熟练掌握专业实践技能。在我国,职业院校没有自己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依然沿用相同层级普通教育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没有对行业企业经历作严格要求,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已经不适应我国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企业实践经历,严格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口径,从源头上保证高职教育教师的质量。
3. 彰显职业特色,强化企业实践培训
德国有完善的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培训系统、独立的师资培训机构以及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教师培训者,这些都为职业院校教师提供了各种各类培训渠道和课程,有利于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化成长。目前我国高职教育虽基本构建了国家-省-校三级培训网络,也设立了各级师资培训中心,但随意性较大,理论培训居多,实践技能培训较少,职业性不强,难以满足职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的需求。我国应借鉴德国的经验,设立独立而权威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成立专业化的培训队伍,强化实践培训内容,以彰显职业特色,不断满足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与成长。
4.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参与度
德国企业之所以全面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并非完全依靠企业的自律,而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央政府和各州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教师培养教育法》、《培训员资格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框架协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赋予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义务与责任,如不履行将会受到重罚。我国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其根本原因是国家并未赋予其相关义务,单凭自律很难提高其参与度。我国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加企业必须参与高职教育和教师培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通过税费减免进行补偿,以调动其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升企业的参与度,助推高职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巾帼. 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J]. 职业教育(下旬刊),2013(2):31-32,35.
[2] 吕虹. 浅谈德国职教师资的培养与启示[J]. 教育与职业,2014(15):81-82.
[3] 陈旭彬.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广东技工教育的启示[J]. 职业教育研究,2014(3):41-44.
[4] 李群,王会斌.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特色及启示[J]. 现代教育,2012(23-24):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