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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依规还是依法

2015-05-30

新传奇 2015年5期
关键词:陈女士交管部门道路交通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车主会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并交完罚款。车主对此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但在广东佛山,车主陈女士却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违法记录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当地法院竟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交管部门为陈女士补发年检合格标志。为何?

说起来,原因其实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显然,按此规定,交管部门不能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法院正是据此判决陈女士胜诉。

那么,包括佛山市交警支队在内,各地交管部门为何普遍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呢?这其实也是有章可循的:在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后者。当两者的规定相抵触时,法院的判决当然是“依法不依规”。此前几年,湖北、山东、广东等地的车主,其实都打过与陈女士相同的官司,而且也分别胜诉。只是,虽然他们都告赢了交警队,但《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始终屹立不倒,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相挂钩,仍然是各地的通行做法。

究竟该不该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相挂钩,也许是仁者見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无误的:这种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状况不应继续下去,车辆年检中“法与规”的冲突亟须化解——要么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两者的规定上下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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