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音壁
2015-05-30
网上代购“绿衣粽子”,
遭遇损害该向谁索要赔偿?
编辑同志:
因我工作繁忙,加之对在网上购买食品的操作不太熟练,而恰恰本地一家网络超市推出网上代购服务,我遂于端午节前夕,与网络超市约定:由其自行帮我定购10箱某品牌粽子,我给予每箱3元的手续费。可我收到的粽子虽然外表色泽艳丽,但全家食用后却全部被导致急性食物中毒,并花去12600余元医疗费用。原来,该粽子系冒牌产品,不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添加化工原料后染成的“绿衣粽子”。面对我的索赔,网络超市却以其只是代理,而代理的后果应当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我承担为由,让我去找生产商。甚至表示,生产商远在外地,而我只能到外地起诉,其结果必然得不偿失。请问:网络超市的观点对吗?
(读者:郑美欣)
郑美欣读者:
网络超市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有权要求网络超市担责。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表面看来,网络超市是受你委托购买粽子,似乎你只能自食其果,其实不然,因为网上代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所需物品,第三方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后交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支付给第三方平台一定报酬的消费方式。而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正因为你只是与网络超市签订粽子定购协议,网络超市是“自行”而不是以你的名义向外购买粽子,决定了你与网络超市之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而是同样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网络超市自然不能以其只是代理为由推卸责任。而《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即你有权选择网络超市担责。另一方面,你可以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正因为你选择的被告为网络超市,且“绿衣粽子”的最终销售地为你地,决定了你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休假职工遭遇伤害,
医疗期工资也不能随意给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已有四年工龄的职工。三个月前,我在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外出游览时,不幸被三条流浪狗严重撕、咬伤。经医院诊断,要求我住院、休息治疗两个月,还出具了相关证明。我及时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获得了批准。我于医疗期满回公司上班后,发现公司在我的医疗期内,只是象征性地按200元/月向我发放过工资。而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我并非为了工作而受到伤害,且在医疗期内既没有向公司提供丝毫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公司能够准假,并给我一些工资已属仁至义尽,我不应该得寸进尺。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淑萍)
杨淑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你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本案涉及到一个医疗期问题,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发放工资的时限。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属于非因工受伤而需要治疗,企业照样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这对于你同样不能例外。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与之对应,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四年,无疑可以享受三个月以下的医疗期。可你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向公司请假、批准后,实际上只使用了2个月的医疗期,表明并没有超出规定限额,因而公司不能以你未提供丝毫劳动等任何理由,推卸向你支付工资的义务。另一方面,医疗期的工资金额不能由公司说了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指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公司行使自主权的底限,只能是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只按200元/月向你发放,显然与之相违。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矿产资源虽埋藏在本村土地下,
村委会也无权开采
编辑同志:
我是一处村委会的主任。三个月前,村委会无意之中,发现自己所有的一块土地下面埋藏着含量较高的大量铜、锡矿石后,出于开发资源,提高经济收入,村委会当即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可由于响应者有限,资金严重不足,只好在再次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经一致通过之后,于近日向外发布了招标广告。可有人提醒,村委会无权开采或许可他人开采,即使有人中标,合同也属无效,即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应丽萍)
应丽萍读者:
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无权开采也不得许可他人开采。
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则更加明确地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即虽然矿产资源位于村委会所有的土地之下,但村委会能够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的只是土地本身,并不包括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另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开采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即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只有在经过审批,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证照之后,才能获得开采权。村委会未向任何部门申报,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仅仅因为铜、锡矿石埋藏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下面,便擅自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明显与之相违。再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转让权。《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而根据该法第六条之规定,除“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外,采矿权不得转让。村委会不仅不属于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其向外招标的原因,也只是因为资金不足,即不具备对应的理由。如果我行我素,不仅权益无从保护,甚至反被招来处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庆贺高考结束聚餐被打,
店主应否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高考结束的当天晚上,为彻底释放自己,也为好好叙叙高中三年的同学之情,更为庆贺彼此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和6名平时关系不错的同学,凑钱到一家夜宵店聚餐。不曾想,我在上厕所时不慎踩到一名醉酒顾客的脚。虽然我一再赔礼道歉,但该顾客就是不依不饶,让我要么用嘴添干其鞋上的污渍,要么赔偿其500元“清洗费”。因被我拒绝,该顾客便对我拳打脚踢。而夜宵店主担心引火上身,不仅未加制止,甚至没有报警,最后还让他扬长而去,由此导致我由于不能确定其身份,而无法索要1400余元医疗费用。请问:我能否要求店主赔偿损失?
(读者:杨美芳)
杨美芳读者:
你有权要求店主给予赔偿。
一方面,店主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你和同学在夜宵店聚餐,店主已经接纳,表明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你基于消费合同的存在,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可店主却在你与醉酒顾客发生争执,甚至你被醉酒顾客无理挑衅、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有条件、有能力加以制止、调处,却为了一己之私熟视无睹,不仅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没有报警,乃至让醉酒顾客扬长而去,导致你最终因不能明确醉酒顾客身份无法索赔,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店家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因为店主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决定了你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造成,但在无法确定醉酒顾客身份的情况下,店主自然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