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金融对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研究
2015-05-30曹骏
曹骏
农业中小企业作为农业产业中的一个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定位非常明确,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优良农产品。故农业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敏锐度,其在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都紧紧地依照市场行情来运营,能有效地将传统农业引领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之中,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聚集到自己的运行机制之内。这对改变我国长久以来以农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增强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提高农业商品率,进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存在着巨大缺口,正规金融一般不愿介入,民间金融在资金支持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针对我国民间金融如何规范地向农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业中小企业融资特征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农业中小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以及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企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农业生产资料等上游企业和农副食品加工、流通等下游企业。民间金融是指产权属于民间组织或个人,能够独立自主提供金融服务,而暂时未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形式。
目前我国农业中小企业融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所需资金的持久性和时效性。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生产活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普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依赖着特定的气候、水土等自然条件,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周期很长以及显著的季节性。因此,农业中小企业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长期、及时和充足的资金来维持。资金链一旦断裂,很可能中止企业的正常运营,甚至延误农产品生产活动,错过其最佳时节导致无法完成特定的生产目标,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农业中小企业所需资金的持久性和时效性非常突出。
(二)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不足。当前我国农业仍是以原材料的低端加工为主,科技含量、附加值和比较效益较低;自然风险伴随着农业中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且难以有效预测和控制;我国绝大多数的农业中小企业先天发育不良,注册资本低,企业规模小,金融机构要求的一般可抵押资产积累不足;企业发展初期,良好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组织涣散、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业务操作流程混乱,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运行效率都很低下。风险和收益的严重失衡,使以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介入农业中小企业。同时,会计核算不规范,无法向企业外部披露可靠和详实的财务信息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也使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三)民间金融是重要的资金支撑。现阶段,农业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之间本质上存在着相互对接的必然联系。首先,两者的经济主体性质趋同。民间金融与农业中小企业都是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发展规划和市场定位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对内部各项资产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其次,两者之间相互需求。从民间金融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民生政策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逐年增加,促使民间的闲散资金总量连年上涨。对于已日渐丰厚的民间闲散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很多,但由于国债和储蓄存款的收益较少,股票风险很大,使得民间资金偏好于收益可观的投资方式——民间金融。而对于农业中小企业,由于正规金融渠道受阻,农业中小企业必然会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中小微型企业,其中90%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官方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在全国3.8万家小微企业中,仅有 15.5%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
二、民间金融在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作用
相比较正规金融渠道,民间金融在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方面有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 服务手段灵活。民间金融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帮助。所以,民间金融服务方式的多样性,服务手段的灵活性,能为借款人提供较为完善的“个性化”服务。民间金融可以按照农业生产周期来制定还款期限,减少企业的还贷压力,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陷。同时,民间金融的贷款办理程序简单,例如农村民间金融中农户间的小额借贷和乡镇个体户之间的借贷基本不需要签订合同, 双方只要自愿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就可达成交易。随借随贷的特点能够有效满足农业中小企业所需资金的时效性,避免企业遭受损失。
二是抵消企业信息不透明的缺点。民间金融的区域性使得借贷双方存在着地缘和人员上的关系,双方能够很容易地了解彼此的资金实力、诚信和偿债能力;密切的地缘关系也给债权人监督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最新还款实力,进而进行风险防范带来了便捷。如果有债务人违约或者故意逃避归还责任的行为发生,就会严重损害债务人在区域内的形象和口碑。而正规金融由于没有地缘和人缘上的优势,只能依据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识别,增加了金融机构大量的信息成本。
三是抵押担保要求宽松。受经营体制等方面的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对担保物的条件比较苛刻。而民间金融机构在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划定上非常宽松,依靠信誉担保就能促成一笔笔民间借贷业务的产生。
四是较完善的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正规金融由于受国家利率管制的影响,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金融市场中真实的资金成本。如果利率长期偏低,就会造成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运用利率这一调节盈亏的工具来保证营业利润。加之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很高,无形中就会降低正规金融开展农业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而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与真实的资金成本基本上是正相关,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债能力以及贷款期限是决定资金成本的重要因素。民间金融就是根据这些指标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利率的,同时也会参考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等作出适当增减。
三、深化民间金融对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其规范化和“阳光化”。首先,要坚决打击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如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从而优化农业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环境。其次,要着手制定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通过规范引导,将其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在内的资金需求方上的信贷优势,为金融市场增添活力,进而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同时,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等有关民间金融的零散法律条款整合到统一的法律法规中,以健全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3月l日,温州市实施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地方性法规,这给其他省市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经验。
(二)适当调控利率水平。民间金融的利率定价机制基本是市场化运作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当市场调节失灵时,就很可能发生与国家控制的基准利率相差甚多甚至离谱的情况,进而滋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国家应在保持民间金融利率灵活的优势下,运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适当调整其利率水平,缩小其与正规金融利率的差距,逐步将民间金融利率引导到合理水平。
(三)加强对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管理。政府部门应在相关法规中规定民间金融不能涉足的行业和领域,而对于国家高度重视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加强对其的信贷投放力度。如对支持农业中小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提高税收起征点等优惠政策。
(四)建设民间金融中介机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在搜寻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信息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促进两者的成功对接,提高信贷业务操作效率,节约信息成本,帮助农业中小企业获取资金支持。因此,有必要在民间金融较为繁荣或活跃的地区成立合法和规范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政策、法律、财务等各个相关方面的服务。同时,对农业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导,提高其信用水平和盈利能力,为其获得信贷支持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责任编辑:欣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