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
2015-05-30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是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休干部当前已普遍进入高龄期和高病发期,认真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为他们看病就医创造便利条件,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老干部健康长寿、安享晚年,是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干部关心照顾的重要体现。我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 离休干部凡是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应当实报实销。使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应由离休干部自行负担。在使用自费药品时医护人员应征得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同意。
2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组字[2011]1号)精神,跨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离休干一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对跨省(区、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从离休干部本人个人账户限额内提供不低于5000元的医药费备用金(最高不超过本人个人账户金额),用于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周转。参加公费医疗和自办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备用金,参照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特殊情况用药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赣老发[2005]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中,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
三、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1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4号)精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精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3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4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5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6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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