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2015-05-30徐旭伟王煦之
徐旭伟 王煦之
摘 要: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济南出席相关活动时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2015年两会期间,又有代表提出要设立《新闻法》。我国从1980年首次提出新闻立法,至今新闻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如今国家随着媒介融合趋势的加强和新媒体的进一步发展,给新闻传播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新闻传播行业内“有偿新闻”“有偿不新闻”“煽情新闻”等乱象丛生,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新闻法》的出台。本文主要探讨新闻立法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及立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更全面地认识和了解我国新闻立法及相关问题。
三、新闻立法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对党管媒体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考量
我国新闻事业一直坚持党性原则,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精髓。我国的新闻事业一直处于党的领导下,党管媒体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传统。而近年来,新闻专业主义传入我国,其核心概念要求记者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态度去报道事实,挖掘事实的真相,把事实的原生态展现在读者面前。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可以从非党派、非团体的立场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我国新闻事业党性原则和新闻专业主义如何在新闻法中得到体现是新闻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双重性质如何正确协调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新闻事业的性质有了重新认定。1992年以后,跨越了新闻事业只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认识,对新闻事业性质界定为“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在保证新闻事业是党的耳目口舌的前提下,以企业管理的方法来经营新闻媒体,这样一来势必带来新闻事业市场上的竞争。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好双重性质相互之间的关系值得深思。而这两者关系又如何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更是新闻法出台的一大难题。
(三)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界定
新闻立法要最大程度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很多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平出现下滑的趋势,有打着新闻自由旗号进行新闻侵权的行为,比如报道失实、侵害个人隐私等。新闻立法工作中应该着重考虑两者间关系,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又不侵犯他人权益。
随着近年来媒介融合趋势的加强和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业在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媒介生态的客观实际要求我们研究和加快新闻立法的相关工作。毫无疑问,新闻法是被急需的法律,可是也最困难的法律。立法过程中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该重点考虑新闻媒体监督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新闻自由与“党管媒体”之间的矛盾等一系列问题。新闻法经过三十多年尚未出台,其立法难度可想而知。有些学者并不赞成我国一定要有新闻法,他们认为新闻法出台难度太大,很多概念和关系难以界定,很难以权威的法律形式表述出来;另一方面我国虽无新闻法,但有新闻法规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遏制新闻侵权的发生。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新闻行业内违规现象越来越多并不断出现新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倒逼新闻法的出台。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很多学者一直呼吁尽快着手制定新闻法,并把新闻立法视为整个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我国新闻立法之难毋庸置疑,且设立新闻法仍有很大分歧,但是新形势下我国媒介生态已经乱象丛生并出现新问题,现有的新闻条例和法规已经很难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下,新闻法的出台或许能够从根本上使新闻侵权等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我们始终期待能够经得起时间和人民检验的新闻法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1] 徐培汀.中国新闻传播学说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