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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治污新路径

2015-05-30梁光源

环境 2015年7期
关键词:高耗能专员监察

梁光源

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察权威不够、手段不力等问题,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和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出,未来中国水污染防治形势为:用水总量和废水排放量仍呈现上升的态势;水污染从单一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的态势加剧;非常规水污染物产生量持续上升,控制难度增大……

水环境的改善并非一日之功。

路漫漫兮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水十条”中诸多关于改善水环境的研究探索性措施或将探明当前症结所在,打破困境,开创我国水污染治理新路。

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2015年4月16日,“水十条”再次提出,“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记者了解到,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是解决环境监察体制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初步形成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和6个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监察体系。

“现有国家监察体制在实际运行中面临严重挑战,监察制度手段不足,效果不好。”环保业内人士指出,从总体上看,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履行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不够落实,甚至在环保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与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的影响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在环保上的不作为、不当干预乃至公然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当地以及周边广大区域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更大,破坏性更强,影响更深远。“对地方政府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是国家环境监察的重要职能,但现有监察体制难以履行这一职能。”

据了解,1998年之前,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是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行使的。1998年机构改革后,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行使也因此失去了体制保障。当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新设的环境保护部际会议中与其他成员地位平等,难以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作为环境保护部下属司局级参公单位的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

“环境保护不能依靠一级政府、一个部门,而是要调动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告诉记者,目前的环境问题都具有区域性,跨地区的协调联动是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而目前的环境监察体制难以适应这一需要。

“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初衷,是由于新环保法有一个最新要求:赋予环保部门监督下级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职责。”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表示,此次从国家层面探索国家环境监察专员的制度,目的就是利用国家强化监察的能力,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根本要求,使环保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有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大气、水、土壤环境形势严峻,保护工作严重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差距较大,环境监管工作的力度不能满足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只有通过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管权威不够、授权不明、力量不足、手段不硬等根本问题,有效克服体制性障碍,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 环保业内人士指出,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察权威不够、手段不力等问题,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和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谈及如何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时,王彬建议,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要与其他制度安排结合,在机构职能和人员精简的前提下,发挥最大的监督作用。“例如,探索如何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环保职责,调动地方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如何理顺部门关系,调动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探索环保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更紧密衔接,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探索环保管理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关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相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正在用50%的高耗能产业能源消费与低技术、低附加值代价为世界制造工业产品,能源压力日趋严重。

“如果高耗能产业再向上扩张,那么能源消费速度势必随之向上扩张。”国家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周大地指出,发达国家已经逐步淘汰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相关企业的落后产能。而中国一度是这些落后产能的“承接地”,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民生需求,目前已经到了必须作出改变的时候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仅是“水十条”规定的内容,也是《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里面的重要内容。早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通知中就强调“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从2009年至今,中央已连续7年给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与企业上“紧箍咒”。

“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范围近两年一直在提,但是没有太大进展,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还比较明显,纳入消费税后肯定会对这些行业产生严重冲击,甚至不少企业可能倒闭或者外迁,因此落实起来可能面临比较大的阻力。”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把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范围是一种非常市场化的做法,在国外被普遍采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相关产品价格,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按照生产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双高产品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税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经济部主任葛察忠告诉记者,制定这种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改进,而不是要把企业一棒打死。

“征收消费税只是一个方向,怎样收税、税的设计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表示,费税的重要作用是调节消费行为,通过征税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我们只是希望有效地控制双高产业的规模,而不是把双高产业干掉。我国目前仍然是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这些产业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合理分配税收来源,既全成本地将污染成本收回来,又将污染成本分配到全产业链,这是最关键的。”

据介绍,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将着重从污染排放贡献的大小、造成环境影响大小、对人体健康的威胁程度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考虑。“今年已经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今后将考虑扩大到含磷洗涤剂、纳入双高名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范围的还有对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的产品。”葛察忠表示。

十二项研究探索措施保护海洋占三项

此前有报道指出,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整体较差,在全球性的海洋评价结果中,中国海域得分为53分,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据了解,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主要以陆源污染物为主,即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占海域污染总量的80%。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多,扩散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因此,海洋污染比起陆上的其它环境污染要严重和复杂。”业内环保人士指出,海洋本身对污染物有着巨大的搬运、稀释、扩散、氧化、还原和降解等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并不是无限的,当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它本身的自净能力时,就会造成海域性的污染。

“这些探索研究措施的出现,将有效制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业内环保人士指出,在“水十条”12项研究探索措施里,涉及海洋保护的研究探索措施就有3条。如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等。

在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方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指出,“对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核心制度,有利于排放管理更加法制化、程序化、精细化。”据了解,排污许可证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建立海上污染许可制度可以达到合理布局的目的。”有业内人士指出,环保部门可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对各单位排污量等进行变更、调控,重新审核各单位排污总量,同时调整污染物在一定地区的分配,能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

在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方面。中国海洋大学研究人员罗璇指出,“总量控制制度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污染防治制度。发达国家也将其运用到治理大气污染以及水域污染等方面并卓有成效。但目前,我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制度还不完善,并不能有效的运作于重点海域的排污防治工作。”

“建立我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首先要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如海洋基本保护法应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化。地方配套规范中应当确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理念等” 罗璇说,此外当地政府还要细化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确立海陆制约机制;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制度;调整排污收费制度及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等。

在研究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实施海洋生态修复方面。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司长吕彩霞指出,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调整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保护关系,促进海洋资源集约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和长远之策。

据了解,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海洋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多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从本部门和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其约束力和权威性有限,且海洋生态补偿的内容、范围等缺乏明确的界定。“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明确及完善管理体制和保障补偿资金来源,是此项机制推行的根本。” 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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