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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政策的前世今生

2015-05-30沙森

晚晴 2015年7期
关键词:铁饭碗下海公务员

沙森

近日,“停薪留职”一词因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30多年间,这一曾被称为“停薪留职”的政策经历了从兴起到沉寂而后再度复兴的转变过程,再度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该政策在当时可谓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了一轮“下海潮”,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今日的商界大佬王健林、潘石屹等均是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之后踏上了创业之路的。

“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政策甚至一度成为既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又想下海“搏一搏”者较为保险的选择。从一开始仅局限于科研人员及因私出国者,进而扩展到所有的干部及职工。在停薪留职的时限上也由开始的两年演化为单位与个人之间长短不拘的自由契约。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政策导向得到了强有力的确认,新一轮的“停薪留职”潮也更加波澜壮阔。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992年,有12万公务员辞职下海,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

“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要求,国家在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劳动部门对“停薪留职”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按其要求,原固定工作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同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

至此,“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直到2008年,山东仍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从政策意义上来说,在全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固定工制度不再继续存在,“停薪留职”失去了其原本设立的意义;从人事管理的意义上来看,实行停薪留职,容易导致劳动人事关系的混乱和人事管理矛盾。停薪留职的诞生,恰恰是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过渡时期,它先天的“妥协性”在制度日渐完善之时反而变成了一种尴尬,随着《劳动法》出台,人才流动市场的形成,它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不过,各地出台的政策倾向并不完全一致。2005年6月29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事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机关人员去创业可停薪留职 。在此前后,各地也陆续出现鼓励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的规定。2013年底,江西省出台政策,允许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这一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反对者认为体制内创业不应该享有“超国民待遇”。

此次国务院力排众议出台了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优惠政策,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采取的新举措。我国自2002年推出积极就业政策以来,经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促进就业”这三个阶段之后,迎来了“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尤其是突出“创业”。“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正在成为就业政策的指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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