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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在公诉环节预防错误的发生

2015-05-30钱姿彤

大观 2015年7期

摘要:近几年出现了几例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例如“赵作海错案”、“叔侄强奸错案”案等等,每一例错案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不禁让人质疑刑事诉讼程序到底发生了什么病变?公诉工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从检察环节认真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公平正义。

关键词:冤假错案;公诉工作;原因

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相继撰文,“一定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汲取错案教训,预防和纠正错案必须把好案件诉讼中的每一个关口,保证办案质量。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一)执法理念落后

1.重视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分析一些错案的形成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某些检察人员执法理念的落后成为错误执法行为的原因,从而成为错案的原因之一。这种理念的落后表现为打击犯罪的理念很突出,但保障诉讼人权的理念微弱。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错误的司法行为而使人权遭受严重侵害不关心、不重视。在他们的观念中首先关心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没有成为一种明确而深刻的理念。二是容忍程序非法行为对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侵犯。

2.重视实体公正,轻视程序公正。不少检察人员习惯地认为,只要没有弄错案件,只要法官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即使违反法定程序,也不会影响公正。基于这样的理念,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得到检察环节的容忍和默认。有时犯罪嫌疑人向检察人员控告先前侦查阶段上受到受到了刑讯或者骗供等不公正的对待,办案人员也是听而不闻,敷衍了事。

(二)缺乏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高度责任心。

1.工作粗疏以致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疑点难以被发现。凡是错案,通常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方面会存在疑点,但疑点只能被具有高度工作责任心的人发现。

2.发现错案风险时抱侥幸心理。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办案人员不在排除疑点、解决矛盾上下大功夫,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在审判时同意和接受自己的观点,寄希望于在出现争议时与法官沟通或者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以达到让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目的。

(三)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从发生的几起错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定罪的证据不是存在相互矛盾,就是存在瑕疵,也就是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强调,审查起诉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由于个别公检法办案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往往忽略定案证据存在的微小问题,错过了取证最佳时机,从而使微小的问题逐渐发展为巨大漏洞,或者在无法收集到更为直接证据时,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力度,降低审查标准,得过且过,草草定案。当然传统错误的“疑罪系有罪”的司法观念,也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冤假错案的预防措施

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办案程序,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重点,根据办案流程建立公诉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使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和全部活动都围绕案件质量开展,以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

(一)牢固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首先,要树牢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坚守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不可逾越的职业道德底线,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其次,筑牢杜绝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陈旧观念。再次,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案件质量意识。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从严、从细、从实审查每一起案件,绝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执法环节,确保惩治犯罪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最后,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

(二)以确保案件质量为目标,强化办案责任制

为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在公诉工作中实行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分级负责制,围绕提高案件质量这一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具体。首先,强化主诉检察官的责任。坚持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通过向主诉检察官充分放权,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导作用。其次,强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定了公诉科科长、副科长工作职责,规定部门负责人除负责公诉工作的宏观把握和内外协调外。再次,强化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之间诉讼关系错位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关系错位,制约不足、配合有余是我国刑事冤假错案多发的基本的体制性原因。现代刑事诉讼之所以要将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交由不同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基本的制度设置初衷就是通过分权达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目的。

(四)建立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注重检察人员的素质,提高办案水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人是訴讼的根本,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本主体。没有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即使法律制定得再精良、严密,要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恐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而言,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建设无疑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这也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努力方向。

在现代社会,惩罚一个无罪的人带来的危害要比惩罚一个有罪的人带来的危害要大得多,因此在司法信任危机比较严重的当下,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已经刻不容缓。保证案件质量是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的基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公诉工作永恒的追求。公诉人在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确保在公诉环节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防范冤错案件中法治理念的重塑[N].法制日报.2013 -07-17.

[2]陈国庆,李昊昕.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N].检察日报,2013-9-16.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钱姿彤,陕西省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