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有风险,看好您的养老钱
2015-05-30
不少老人为增加收入,迷信高额利息或贪图其它利益,往往会因禁不住诱惑而把自己手中的养老钱出借给他人。
轻信他人,80万元人间蒸发
【案例】 经过大半生的省吃俭用,赵奶奶積蓄了80万元现金。2014年1月,赵奶奶独自出门旅游中,一个30多岁的女子一路上对她很是照顾。赵奶奶对她非常感激,在离别前还相互留了电话号码。2014年5月,女子提出以2分月息向赵奶奶借钱做生意,赵奶奶毫不犹豫地将积蓄全部借给了她。
可时间过去两个月,女子非但未按时偿还本息,电话也成了空号。
无奈之下,赵奶奶只好根据女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提起了诉讼。岂料,女子的身份证系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查无此人。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因为女子的身份证为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为查无此人,决定了赵奶奶提供的“被告”信息虚假,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因此法院只能驳回赵奶奶的起诉,这意味着赵奶奶的养老钱“人间蒸发”了。
出借养老钱,千万不要轻信对方的身份。如果实在难于判断,最好能够让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或者质押,也可让对方提供自己所熟悉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担保,以便一旦债权受到威胁,亦能“逃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追求高利,30万元“打水漂”
【案例】 2014年6月27日下午,郭大爷路过一家麻将馆时发现里面名为娱乐场所,实则有很多人在赌博。赌输的人为了扳本,往往会借1-2角的高利贷,可以“从中赚一笔”。
次日,有一赌徒愿意以2角的利息借款,郭大爷当即“奉上”了10万元。赌徒输光后,便又向郭大爷借钱,如此累计金额高达30万元。
由于赌徒并没有在约定的一周后偿付本息,郭大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十一条也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结合本案,不仅利息高达2角,大大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且对方是在从事非法活动,而郭大爷对此也是明知的。因此,郭大爷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赵大爷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出借养老钱来实现“让鸡生蛋”,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借养老钱,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信任危机,如何辨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涉及投资、理财方面的民事欺诈案和刑事诈骗案,特别是涉众性、群体性、集团性的案件比较多,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侦办办理也发现了一些共通的特点。
第一,比如利用合法企业作为辩护,编织种种光环,进行特别的包装,往往会成立手续完备的公司,动辄几百万上千上亿,通过各种正当不正当的渠道获得名目繁多的奖项、鼓励、证明、认可、认证等等,以此证明自己多么光辉,多么可靠,多么有信赖度。
第二,往往会对投资者许以高额的回报或者其他随附性诱人条件,不管是非法吸收存款还是各种金融理财,首先保证金会远远低于正规机构的标准,而获得的收益也远远超出了正常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三,手法不断多样化,比如有各种各样的新词汇,比如联姻入股、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返租、绿色银行、网络传销、各种倍增计划等。要防范诈骗,就要做到: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坚信“没有免费的午餐”。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在身边的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以及反复劝说时,要多与懂行的人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谨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从“口口相传”,防止害人害己。
三、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通过政府机构、网络搜索等查询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等。
(《人民日报》201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