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大势所趋
2015-05-30寒彻
寒彻
从7月8日开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和今年6月24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中,草案均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9项罪名的死刑。
死刑问题一向敏感而复杂。从去年至今,拟取消的9项死罪引发了持续的关注和讨论。这些罪名为何要取消死刑,取消这些死刑罪名后对维护社会稳定、震慑犯罪是否会带来影响?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前景会是怎样?
为何取消九项罪名
“总的看来,这9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较少,废除的时候反对的声音也较少,学术界、实务界等各方都较为认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表示,对拟取消的9项罪名的性质、取消原因和重要意义,此前已经有了很多系统的论述和观点,这次列入方案的9项罪名社会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同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死刑的设置,固然要考虑利用刑罚手段进行威慑和打击的一面,但是,中国刑法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必须具有公正性,某一种犯罪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者没有危及生命的可能性,其危害性就是有限的,罪犯只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对社会秩序有局部破坏,对其判处死刑就缺乏正当性,这是刑法学界的共识,同时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原则。
死刑,原则上只针对危及生命的犯罪而设置,这既与死刑的正当性、人道性相一致,与报应的观念相符合,也把握了利用刑罚进行威慑的限度。用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去威慑原本罪不至死的行为,等于用大炮威慑蚊子,其实并不合适。
此前有专家分析,结合这9项罪名的实际危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其适用死刑并不会削弱相关司法力度。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项罪名,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即便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规定的,也还可依法判处死刑。
有的犯罪如走私核材料罪,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发生过,行为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险性,今后如果真的出现了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还可以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
魏东提出,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做出了严格限制缓刑,着力完善禁止令等规定,对数罪并罚的刑期进行了适当延长,在罪刑相适等刑法制度上做了一些修改,刑罚制度改革下一步该怎么走,也可以继续研究。
保留多少死罪最合理
中国“79刑法”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97刑法”经过调整,仍然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此后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死刑刑事立法则一直处于平稳状态。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降至55个。
在中国刑法规定这些死刑罪名中,常用的只是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致死)罪,抢劫(致死)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内的几个罪名。有数据表明,这些罪名的死刑适用几乎达到全部死刑案件的90%以上。
中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目前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适用。
去年11月,成都中院原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十多年的钟尔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及他对死刑废除的态度。钟尔璞提出,“79刑法”设置28个死刑罪名比较合适,刑法修正案(九)如通过,留存的46个死刑罪名还有一些废除的空间。
对此魏东认为,对“多少项死刑罪名合理”这样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拿现在和79年的刑法或者是97年的刑法进行对比,因为现在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刑法也进一步细化了。
“一些犯罪的归类和过去不同,现在的罪名更多,和过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此前的诈骗罪,后来细分为了经营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类型),所以也不能完全量化的去说到底设置多少死刑罪名最合适。”魏东提出,今后,对死刑罪名的设置应该逐步限制到“涉及人的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这样的范畴之内。
有观点认为,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一些死刑罪名虽然长期“备而不用”,但是能起到对犯罪的震慑功能。
对此,周光权认为,死刑罪名减少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争论,还是在于民众缺乏正确的死刑观,缺乏理性的态度,对死刑过于迷恋。因此,减少死刑的当务之急是摒弃崇尚死刑的观念,不要给死刑附加过多的社会功能。
取消某一个罪名的死刑,不等于这个罪名就不存在了。例如,对集资诈骗罪取消了死刑,但是,其最高还可判到无期徒刑。对于一个谋财而没有害命的人,最高判到无期徒刑,使他丧失了到社会上再次行骗的机会,难道不是对他最严厉的惩罚?难道刑罚的威慑力不存在?为什么对这种罪犯判到无期徒刑还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会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存在一个认识误区。
对此,魏东持同样持开明和乐观的态度:“这是一个大家共同讨论的过程,收集各方意见和不同声音,最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各方充分阐述、讨论最后逐步统一的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民意引导的过程。”
魏东以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项死刑罪名为例:“这些死刑罪名的废除,并没有让相对应的犯罪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审判都至关重要。”
从近年来的立法不难看出,中国在逐步推进死刑废除工作,“慎杀、少杀”也是中国刑事审判中一直在遵循的死刑政策。此前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对罪不至死的人判处死刑,才会真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国家对一个原本不应该适用死刑的人判处死刑,其实要“得罪”罪犯的亲友数十人,等于树立了很多对立面。
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
有专家认为,减少死刑是中国刑事理念的巨大进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所秉持的重要理念,也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2007年,中国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项罪名的死刑,这一次又准备进一步再削减9项。中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对取消该9项死刑罪名,魏东表示自己持赞同态度。“从立法上来废除死刑,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能够体现刑法制度和刑法立法的人性化、现代化,比较契合世界人权保障的大的趋势,也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魏东说,死刑罪名的废除,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下一步推进死刑制度改革,魏东一直在期待。“对死刑我主张废除。死刑和刑法的功能、价值,和人权、人性之间都存在很多悖论,死刑会带来一些更加负面的东西,例如让人心更加残忍,对人心和观念甚至会带有恶的引导。一直以来也没有因为死刑的设置而让犯罪真正的得到遏制和消除。此外,死刑不可逆转,死刑错判无法纠正。”
在魏东看来,死刑制度废除需要进一步推动,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中国的国情、民众的法制观念的转变。“这个进程不好准确预测,但是随着推动脚步的加快和政策、法治的不断进步,该项工作一定会逐步突破瓶颈和加快脚步,未来30年、50年应该就可以实现。”
同时,周光权也认为,今后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会有越来越大的阻力。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司法要担负起控制死刑的使命,特别是最高法院要为减少死刑适用做出实质性贡献。这样一来,即便是刑法上不再削减死刑罪名,死刑限制适用的效果也同样可以达到。
目前,最高法院正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了若干量刑规范化的文件,但是,这些文件都还比较粗疏,同时主要确定的是“生刑”的适用标准。因此,最高法院应该考虑结合其最为主要的刑事审判业务即死刑复核制定死刑量刑指南。
对于这份指南,周光权建议一是挑选死刑适用率最高的前十个罪名确定具体的核准和不核准标准;二是标准要尽可能详尽,要考虑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注重反向列举,例如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而言,哪些情形下不能判处死刑,就必须明确;三是把被害人的诉求对死刑判决的影响限定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防止“客观上难以赔偿”、“被害人要求判处死刑的反映强烈”等因素成为左右死刑的主要砝码。
周光权特别强调,这个死刑量刑指南绝不能只锁在办案法官的抽屉中,一定要对外公开,使之成为指导地方法院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南,也成为律师办案甚至是公众监督的重要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