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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信贷供求适应性分析

2015-05-30蔡洋萍

当代农村财经 2015年8期
关键词:普惠信贷金融机构

蔡洋萍

在我国, “三农”问题的核心表现为农民收入低、贷款难、增收难、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大。本文以湖南省为例,对湖南省20个乡镇分别抽取20户农户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湖南省农村金融信贷供求存在外生性供给与内生性需求不适应性、信贷产品结构供需不适应性、信贷额度不适应性、信贷期限结构不适应性、信贷担保方式等不适应性。建议从构建内生性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农村信贷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促进农村信贷供求的适应性。

一、湖南省农村信贷供求状况

作为农业大省,湖南省近年来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大农业投入,及时兑现各类农业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向好,稳中有增。2014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304.82亿元,比上年增长4.7%。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统计调查,2014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60元,比上年增长11.4%。湖南省14个市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均在10%以上。其中,增幅最快的邵阳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86元,比上年增长12.3%;最慢的长沙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23元,比上年增长10.2%。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额逐年拉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已连续五年下降,由2009年的3.07:1缩小为2014年的2.64:1。

虽然湖南省农村经济增长状况良好,农村居民收入增幅较快,但从一些金融数据分析可知,湖南省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力度仍然有待提高。目前,湖南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虽有加大,但金融机构用于扶持农业发展的贷款比例并不高,2013年末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3.1%,远低于第一产业在经济总量中12.6%的比重。

(一)农村信贷需求状况。笔者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对湖南省农村信贷需求进行了解。本次调查发放的调查问卷共计400份,在湖南省内随机选取20个乡村,每个乡村选取20户农户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由三部分组成:农户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总人口数、家庭年收入和支出等;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包括农户资金是否短缺、资金来源、贷款用途等;银农关系,包括农户有无贷款记录、贷款来源、贷款额度及获得的难易程度等。

调查显示,样本农户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其中将近20%受教育水平显示为小学程度或文盲,初中程度的占样本数58%,17%左右的样本受过高中教育或获得中专文凭,只有5%的样本受过大专以上教育。农民受教育水平影响,导致其对金融机构、信贷、信贷可获得性等信息缺乏。根据调查发现,一些农户觉得只有靠关系才能获得贷款,甚至一些农户认为贷款等同于国家财政拨款,基本上是不用偿还的。另外, 根据调查还发现,一些农户有信贷需求,但不知道怎么办理贷款等信息。经调查数据分析得知,20个样本乡村农户融资额度现状见表1:

样本数据共400户,其中40%的农户产生了信贷活动。在有信贷行为的160户农户中,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有15户,进行民间信贷行为的有25户,其中两种融资方式都有涉及的农户占20户。由表2可知,在融资方式选择上,因融资便利性、快捷性等特征,农户更加倾向于选择民间借贷来满足其资金需求。而通过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则较少,金融机构针对农户的信贷产品较少、信贷审批流程较长、手续较为繁琐等原因,造成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较少。

在农户信贷用途方面:在选取的样本中,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无论其来源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信贷组织,其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农户进行工商业的投资以及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其次是子女的教育支出。主要目的是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充足的资金,提高家庭收入水平,以及使子女得到更优的教育。具体数据见表2:

(二)农村信贷供给状况。随着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展开,我国农户信贷供给体系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演变。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农户信贷供给主体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渐演化为目前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组成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湖南省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贷供给主体也包括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部分,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借贷,农户尤其喜欢向周边的亲朋好友借贷,这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短、利息高等因素所带来的不便。具体见下图。

虽然农户信贷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户信贷供给主体仍然较为单一。调查显示,在样本乡村农户中,有62.48% 的农户和 46.01% 的农户近年来首选农村信用社为其借款的主要渠道,有24.92%经济状况较好且多在县域范围或县郊区的个体经营农户能够获得农业银行的贷款,仅有3.83%的农户获得邮储银行的贷款,而农户从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支农贷款比例则更低。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农村信用社目前仍是占信贷投放的主体地位,由于其相对的垄断地位使得农村信用社缺乏竞争压力,导致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动力不足,信贷产品供给有限。

二、我国农村信贷需求与供给呈现的不适应性分析

(一)信贷供给的外生性与信贷的内生性需求的不适应性。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产品单一、服务僵化,适合农户的特色化、多元化金融需求的创新较少,业务扩张能力不强等问题。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之所以会遇到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我国现行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和改革实践仍是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供给的角度出发,仍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外生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而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的内生发展模式。该模式下,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仍是外生主导型金融供给制度框架下的“技术性努力”,反映的是国家利益偏好,而不是农户的需求倾向,造成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信贷供给的外生性与农户的内生性信贷需求不相适应。

(二)农村信贷产品结构供需不适应性。农村富裕农户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比如一些专业养殖大户、专业种植大户等,其资金需求量基本都在5万元以上。而根据笔者对农村信用社的调查发现,虽然富裕农户经济状况较好,其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基本没有什么障碍,且农信社也不要求其资产抵押。但农信社会要求富裕农户之间互相搭档,发放农户联保贷款。而金额较大的农户联保贷款只会发生在较少数的富裕农户之间,一般富裕的农户之间比较难得到联保贷款。在400户的样本对象中,只有3户农户是获得了5万以上的农户联保贷款,而这3户农户只有一户是养猪大户,另外两农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农家乐等)。

(三)农村信贷额度不适应性。当地农信社大多实行信贷限额管理。虽然现在限额的上限比之前的上限要高(2002年信用社批给农户的信贷资金上限为0.5万元),但仍然较低(大多数乡村农信社农户贷款限额为2万元),较低的信贷限额仅仅适合农户小范围农业生产,不能形成规模效益。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大户、富裕农户对贷款金额的需求越来越高,之前的农村小额信贷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根据调查发现,有65%的样本农户申请过5万元以上的信贷,10万元以上的占25%,大部分农户信贷金额在2万元以下。这导致一些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在得不到正规信贷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寻找其他民间融资渠道融得资金。

(四)农村信贷期限结构不适应性。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投放的信贷普遍存在信贷期限短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对农村资金需求的科学分析,其提供的信贷资金在期限上较难满足农户信贷需求时间上的多样化。在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中规定,农信社对农户发放的支农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而且严禁借新还旧。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村信贷资金需求期限呈现多样化趋势,如规模化的果树种植需要3-5年,特殊养殖业需要2-3年,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农户子女教育问题等需要2-4年。这些多样化的期限需求与农信社的贷款期限规定是矛盾的,使得农信社在审批贷款时不考虑农户资金需求的具体期限,这就会造成恶性循环,农户为获得信贷资金,通常隐瞒信贷资金真实用途情况,造成资金使用期限与贷款期限不相符,形成大量贷款逾期甚至坏账,导致农信社进一步惜贷。

(五)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不适应性。现行农村信贷市场上的担保方式多以保证担保为主,其中又以联保担保方式占主导地位。以调查样本为例,在调查的400户农户中,有65%的贷款是通过找第三方担保人进行担保发放的。虽然现行农村信贷市场中保证贷款发放较多,但大部分金额较低,多数贷款发放金额在2万元以下。再大金额的贷款,农村金融机构趋向于农户要有抵押资产。而根据现行我国农村发展情况,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房屋也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没有独立的产权,在银行办不了抵押贷款。虽然现在一些地方的农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了农地抵押贷款、林地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方式与农户资产状况不相适应的现状。

三、促进我国农村信贷供求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一)尝试发展内生性农村金融体系。内生主导型农村金融体系下的农村金融机构立足于农村本地,在降低涉农贷款交易成本、增加农村普惠金融供给总量、把普惠金融服务延伸到外生型农村金融机构触及不到的地带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只有内生的发端于广大农村地区、农户之间的金融体系安排,才能真正满足农村金融主体的需求。可尝试构建一个以内生金融为主导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包括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兴建与撤并、金融业务的设置和运行机制、农村普惠金融的监管等要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性而定。也就是说,农村普惠金融的改革并不受制于政府的行政力量,而是自下而上体现需求主体利益偏好的内生诱导型模式。

在发展内生性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内,可考虑将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有市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纳入其中。大量事实表明,我国农村地区存在规模可观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成为当地不可或缺的一股支农力量。应正确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改变现行阻碍其发展的条例,建立新的制度,规范农村非正规信贷活动,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整体实力和活力。如允许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信贷服务,接受特殊金融监管,对于发放高利贷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要严格取缔;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成为民营金融机构,建立起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农村普惠金融信贷产品创新。要破解“三农”问题,必须破解农民增收问题,而破解“农民增收”问题,就必须破解农民“贷款难”问题,破解“贷款难”问题,就需要对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创新。如创新农户抵押物获取资金、以联保促进信用增级、根据信用等级放贷款、信贷与保险业务结合抗风险、贷款程序简化保时效等;鼓励农户的打包共同贷款,由于农户群体在地域上相对集中,银行信贷交易的空间范围较为固定,交易对象也相对稳定,打包共同贷款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增加收益。同时,农村普惠金融机构银行应借鉴电商平台,重视掌握客户交易记录、客户互动评价、行为习惯等,加强对各种形式的文档、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持续推进普惠金融信贷技术的创新。

(三)建立农户信贷风险保障机制。调查发现,农户之所以贷款难,有很大部分原因就是因其经营的不确定性,而我国缺乏与农业发展相配套的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贷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农户贷款的安全性问题非常突出。为健全我国农村信贷风险保障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专业农业担保机构。当前,一部分农户特别是农业大户存在贷款抵押担保难落实的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专业农业担保机构,由政府对农业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特殊补贴,从而弥补农户信用不足,合理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二是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将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优惠,以调动其积极性。

(四)积极推广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省份地区的经验。普惠金融发展落后地区应积极向普惠金融发展先进地区学习经验,如借鉴海南省“一小通”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即针对农民缺乏抵押物等担保方式的现状,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改变传统审贷分离、贷不贷完全由银行决定等“金融铁律”,由农户自己进行贷款审批和贷款利率的定价,实行农民“贷前培训,贷后五包(即包贷前调查、包贷款审批、包贷款定价、包贷后管理、包贷款收回)”的农户普惠金融信贷模式。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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