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05-30李福玲

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

李福玲

摘 要:作为新兴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讯等领域。预付式消费也往往被视为身份的象征。在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极大地实惠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恶意欺诈、霸王条款、消费者信息泄露等。加强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刻不容缓。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15-02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的商品或接受一定的服务,预先向预付卡的发行者支付一定的资金,获得消费凭证,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依据预付卡发行主体的不同,预付式消费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和多用途预付式消费,本文是针对单用途预付式消费而言的,即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不是专门的发卡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也是经营者的一种重要营销策略,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讯等领域,因此有必要了解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 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1 信用性

“先付款、后消费”是预付式消费的最大特点。和分期付款、赊账消费不同,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预先收取了资金,这样预付式消费进行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信用,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完全由消费者来承担。而后两种消费方式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消费者,即使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长期信用。

1.2 长期性

债权实现风险的高低与债务履行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对于平等主体间的即时性交易来说,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即时了结。但是,对于预付式消费来说,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获得的多是月卡、季卡、年卡、储值卡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多是长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为经营者提供的是长期信用,履约风险也会因此大幅上升。再加上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性质和风险都缺乏了解。

1.3 非对称性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的折扣优惠或其他利益,往往会提前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是消费者无法预料经营者能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取得资金以后,一旦其违约,消费者就丧失了通过行使抗辩权进行自救的机会。而且,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往往会限定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甚至会将某些商品或服务排除在外。因此,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非常不平等的,很容易使消费者的权利遭受侵犯。

2 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2.1 办卡时的霸王条款

由于预付式消费卡是由经营者预先制定的,因此经营者往往会制定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一旦办理本卡,概不退卡”、“预付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遗失不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仅限本人使用”、“仅限某店使用”、“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余款概不退还”等体现经营者单方面意愿的条款,对消费时间、每次消费数额、消费地点、消费方式等作出限制。这些规定无疑是在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还有的没有规定明确的有效期,只是规定有效期一年或两年,但是对有效期的起算日期没有明确说明,到底是办卡之日起算呢,还是从每年的元月一日起算。一旦纠纷发生,经营者往往会说从每年元旦起算而不是办卡之日起,这样你的卡就平白无故地作废了。

2.2 更改服务内容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往往以低折扣、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办卡,或者夸大商品的质量功效或者服务的内容。但是当办完卡进行消费时,相关内容却发生了变更。比如在办卡之前经营者承诺办卡成为会员以后可以打八折,但是办卡后再去消费和不办卡的折扣一样,或者改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质量,减少优惠幅度,再或者以“升级”为由,提高服务价格,又或者取消价格低的项目。总之,花样繁多,不可枚数,都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

2.3 经营者卷款而逃

实践中,在推销预付式消费卡之后,一些经营者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弥补亏损,无奈暂时歇业,直至停业。还有些经营者为了逃避债务的承担,会将店面打包卖给其他经营者,而后者本身向前者交纳了高额的转让费,不愿意为原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又不愿意退款,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更有一些经营者本身就不以长期经营为目的,以促销为名诱使消费者支付大量资金之后就“关门大吉”、“人间蒸发”。

2.4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很多经营者以办卡为名,要求消费者提供消费者甚至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如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会为了获取额外的利益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擅自出卖给第三方。使得消费者经常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商业推销的电话,有些推销人员甚至不厌其烦的打电话,挂都挂不断,甚至还会接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蛊惑电话,给消费者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了很大不便。

3 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修改,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有利了,但是,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

3.1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很好地行使受教育权,不仅了解消费方面的知识,具备一双洞察商家信誉、经营状况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的“慧眼”,还要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在办卡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对于预付卡的具体内容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明确预付卡的使用期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方式、折扣幅度等。总之,办卡时一定要谨慎,特别要考察商家的信誉,如对于刚开业的商家,购买预付卡时应该三思而后行,谨防商家卷款而逃。还要妥善保管小票,并为日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3.2 明确界定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当前,在预付式消费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没有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明确的界定有很大关系。关于预付式消费,我国尚无相关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只是商务部在2012年9月21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相应规定。当然,此《办法(试行)》的效力级别很低,权威不够,而且作为部门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能“参照适用”,不能作为直接援引的依据,再加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只是“试行”办法,其实施效果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对预付式消费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3.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提供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可以在因经营者利用“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逃避责任而发生消费纠纷时排除霸王条款的适用。但是,此规定仅是一般规范,而且仅仅在预付式消费卡的消费使用环节才能适用。因此,应当进一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应当就发卡情况进行公示的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预付卡的相关内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付钱、“清清楚楚”消费。同时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预付卡上记载“概不退卡”、“遗失不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仅限某店使用”、“过期作废”等减轻或排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的义务。总之,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的参与权,就合同履行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地点、预付卡余款退还、预付卡转让、预付卡继承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不得单方面设置格式条款。

3.4 明确规定保证金制度

针对上文中出现的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卷款而逃或者将店面打包卖给其他经营者,致使消费者一无所有的现象,需要在预付消费中履约保证金制度。以此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当然,不同经营项目所交的保证金与预付款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如文娱项目一般要求百分之五十,而电子商务的保证金比例就比较高了,甚至达到百分之百。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真正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格式条款也起到了极大的约束作用。同时,也可以对消费者交纳的预付款作出严格规定,如“专款专用,经营者无权挪用、私自处分”。

3.5 对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没有进行界定,因此还应当明确界定。并明确禁止经营者收集与其经营内容无关的信息,与此同时还要加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另外,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但是由于消费领域的预付卡的金额往往不大,对于经营者来说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应当制定一个赔偿区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经营者加大处罚。当然,在标准的制定上既不能借鉴国外某些国家不设上限的做法,也不能过高,这样会鼓励知假买假现象的涌现。

参考文献:

[1] 段宝玫,徐玲,郑碧.预付式消费卡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2).

[2] 陆原.预付费类服务的消保维权工作初探[J].工商行政管理,2010,(6).

[3] 叶百晶.试论预付费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J].今日科苑,2010,(7).

[4] 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11).

[5] 叶林.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猜你喜欢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
日化品牌怎样才能吸引年轻消费者?
只用一招 让喊产品贵的消费者闭嘴
知识付费消费者
从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看用户信息消费的安全管理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