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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逆转劳务官司

2015-05-30明天

女性天地 2015年8期
关键词:王冰朋友圈演艺

很多小伙伴有事没事都喜欢在朋友圈里发几张照片,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朋友圈的照片也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舞蹈演员遇车祸毁容,下班途中能算工伤吗?

顾倩倩,23岁,四川达州人,大学毕业后就职于重庆一家知名品牌服装店。因为外貌出众,又有舞蹈底子,2013年9月10日,顾倩倩应聘到重庆某演艺公司做兼职舞蹈演员,工作时间为每天晚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由公司提供住宿。后来,她结识了男友王磊。

2014年7月23日凌晨1点,顾倩倩下班后和同事张青一起回宿舍。快到宿舍楼下时,她们被一位轿车司机喊住问路。正当顾倩倩侧身为司机指路的时候,另一辆轿车从她的身后快速驶过,并将她挂倒撞伤。

一切发生得太快,当张青反应过来时,只见顾倩倩昏倒在地,脸上全是血。先前问路的司机怕惹祸上身,飞快逃离了现场。张青吓坏了,忙对肇事司机喊:“快打120救人。”

交警及救护人员很快赶到了事故现场,顾倩倩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救护车上,张青拨通了顾倩倩父母的电话说明详情。

顾倩倩面部正中央被划出了一道十厘米的伤口。医生说,即使伤口愈合,她也无法恢复到原先的容貌。凌晨5点,缝合手术结束。匆匆赶来的王磊看了一眼顾倩倩后就再也没出现过,之后更是与顾倩倩断绝了往来。

2014年8月5日,住院13天的顾倩倩因为肇事司机不愿继续支付医药费,不得不提前出院。她一回到宿舍,就接到了演艺公司执行经理王冰打来的电话:“顾倩倩,公司宿舍要整修搬迁,你收拾收拾搬走吧。”说完,王冰掐断了电话。顾倩倩坐在床上久久不能回过神来。

毁容、失恋、失业,接二连三的打击让顾倩倩处于崩溃的边缘。在朋友的劝说下,她抹掉眼泪,于2014年8月向重庆王家律师事务所的刘洋东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委托其帮她向肇事司机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以及向自己所在的演艺公司申请工伤赔偿。顾倩倩根据刘洋东的要求,将自己在演艺公司的一套演出服和进入公司时签的押金单等资料交到律师事务所。之后,她回老家等待消息。

巧取工资证明,没到公安局备案就是无效?

2014年9月5日,顾倩倩接到刘洋东打来的电话:“我刚才接到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通知,由于你没有和演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你申请的工伤赔偿没有通过,需要补充完整证明材料才可以重新申请。”

刘洋东的话就像是晴天霹雳。顾倩倩难过地说:“刘律师,我要怎么做才可以证明我和演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洋东给顾倩倩出主意:“想办法让演艺公司给你开一张工资证明,盖上公章,只有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

2014年9月10日,顾倩倩在刘洋东的陪同下,来到演艺公司经理王冰的办公室。顾倩倩客气地跟王冰打招呼,然后对他说:“王经理,我的脸成啥样你也看到了。我正在委托刘律师跟肇事司机打官司,拿到赔偿才能去医院治脸。可肇事司机不承认我有工作,你能不能给我开一张工资证明,证明我出事时是公司的员工,每月拿多少钱,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行不?”王冰不忍心拒绝,便给她开了一张每月6000元的工资证明,并盖上了公章。

王冰说:“你要的工资证明我给你开了,之前你只是我们公司的兼职员工,出了事我们也无能为力,希望你以后好自为之。”

回到律师事务所,刘洋东又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支录音笔:“刚才你和王冰的对话我录了音,这段录音只要在你允许的情况下,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有了工资证明和这段录音,我们明天就可以提交到仲裁委员会了。”

2015年1月15日,渝北区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以为有了工资证明就万无一失的刘洋东怎么也没想到,当日王冰在工资证明上加盖的印章居然不是演艺公司注册使用的公章,而是一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内部私章。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经过审查批准备案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率。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王冰才有恃无恐,故意给顾倩倩盖了这样一个章。

庭上,刘洋东出具了另一份录音证据。当录音播出后,王冰的代理律师表示,录音声音模糊不清,且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录音中的当事人是王冰。张青作为证人出庭,王冰直接否认张青是演艺公司的职员。一场看似证据充足的官司,却因为没有足够的关系将这些证据连接在一起而陷入了僵局,不得不延后再审。

朋友圈照片成新证,证据链比孤证有威力

2015年1月29日,顾倩倩和刘洋东坐在堆满资料的会议室中,一起寻找着新的证据。距离上次开庭半个月了,他们还是没有找到新的证据。

心里难过的顾倩倩在微信中写道:“虽然案子陷入了僵局,但我还是坚信明天会比今天好。”看着好友的评论,顾倩倩突然灵机一动—朋友圈里有自己和同事的工作照片,这些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她立即拨通了刘洋东的电话。刘洋东告诉她,如果朋友圈的照片可以证明她和公司及公司领导的关系,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

之后,顾倩倩在王冰的微信中搜到了一张照片:是开业那天,王冰和顾倩倩等人的合影,每个人身上都挂着名牌,上面清楚显示着公司的名头。顾倩倩将照片下载下来后发给了刘洋东,在得到肯定之后,她将照片导出刻盘作为新的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就在这份证据提交上去不久,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由法条可知,视听资料证据往往是动态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据更多是静态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等都是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这些都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015年2月10日,刘洋东和顾倩倩带着新证据再次出庭。通过王冰发布在朋友圈的开业照片,刘洋东成功将之前所有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证明了顾倩倩与演艺公司有着合法的劳动关系。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

与此同时,案子又出现了新的变化,演艺公司称王冰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王冰不能代表公司,其在网上发布的照片更不能作为证据。刘洋东当庭否认了这一点,他从王冰上传到朋友圈的照片中找到了许多王冰和公司同事、领导以及平时开展工作时的照片。

2015年2月10日,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确认顾倩倩与演艺公司在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了这一纸仲裁裁决书,顾倩倩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下来。

2015年4月4日,顾倩倩在刘洋东的陪伴下一起前往整形医院商讨治疗方案。(本文当事人除律师刘洋东为真名外,其余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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