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15-05-30吴永燕
摘 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
本文将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主体为视角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思考,通过两个案例分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从中发现问题,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现状:
“三鹿奶粉事件”又称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是中国的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氯氰胺。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食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
根据新闻报道可知,在整个事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初期开始,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对消费者的投诉、相关单位的反馈置若罔闻,最后导致整个事件的扩大。
通过“三鹿奶粉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严重不作为。撇开我国目前有没有制定相关奶制品添加剂标准法律不说,在我国实行了8年之久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就是政府不作为的明证,事关老百姓生命健康的食品领域怎么可以免检。“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出台虽然有其初衷,免检也有其严格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但从根本上说免检制度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越权式不作为”,政府无权代替市场和消费者本身对产品质量进行选择和鉴定,但是政府却做了,相反,却放弃了市场监管义务,况且质量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免检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不仅使得有些产品能够规避相关质量部门的检查,同时又给政府疏于监管提供合法的借口。
本该由政府严格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为何并未引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而屡屡出现安全事故?政府监管不利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然已具备了初步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监管主体、监管法律到监管技术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不论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从我国监管制度运作过程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技术等方面仍有诸多不足。
二、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建立多个部门联动机制
为了应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需要组建一个能够统领全局,具有独立地位,拥有食品安全统一执法权的专业部门,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这个部门应类似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行垂直管理,横跨食品安全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监管。该机构应拥有各级分支机构和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执法,同时应配套建设大量的实验室和大量的熟练技术人员,每年对食品进行常规检测和抽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服务窗口和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以便确定工作重点,整合食品监管资源。
2.明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主体
市、县可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接受投诉,并指明事件的负责主体,要求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处理若不能及时有效的给予当事人答复,则追究其相关责任。通过此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有效的对相关问题予以处理,避免事件危害及影响的扩大。
3.制定食品领域的国家标准时,严格遵照相关程序且扩大民众参与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创造条件,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立法的公开性和交互性。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法律时应多征求社会意见,更好地提供机会使大家提出对相关法律的意见,增加广大消费者与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交换意见和信息的机会。同时,结合十八大继续简政放权的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回归给行业协会。
4.及时更新食品领域的国家标准
随时了解相关行业动态,掌握食品行业的最新进展和科研动态,做好社会调查,及时对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予以更新。
5.行业协会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和保护
法律或者政府可以赋予行业协会建议权,由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的企业进行星级排名,并将排名中靠前的企业上报国家,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只有通过这样程序且经过推荐的企业才能进入政府采购目录。以这样的方式对行业内规范企业进行保护,同时对违法企业或者名誉不佳的企业权利进行限制,推动行业内企业集体素质的提高。
三、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食品安全问题自身特有的隐蔽性,食品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监管力量的介入。但又因为政府在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能时也存在种种缺陷从而导致政府监管也存在失灵现象。因此,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联系社会和公众开展工作的精神,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也要吸收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区、消费者等各方力量,促进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更好的食品安全领域加强监管,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会越来越少,社会经济也会更好更安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刚.我国食品安全行业协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2.
[2]王艳.行业协会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研究——以食品工业协会为例[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4.
作者简介:
吴永燕,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指导老师:吴昊讲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