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之精神,法治之观念
2015-05-30汪洪漫
汪洪漫
摘 要:审计文化是审计行业所拥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根据文化的具体内容的性质和特点,审计文化通常可分为三大部分,即审计物质文化、审计制度文化和审计精神文化。在审计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文化的三個构成部分的完善与进步均不容忽视,而其中精神文化的建设更是重中之重。本文将从独立精神和法治观念两方面探讨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和重点。
关键词:审计文化;独立;法治
1 独立之精神
独立精神是审计机构及其成员必须具备的一种行为原则,是审计文化中最能反映本行业特性的文化要素之一。独立精神之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由审计独特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审计是一种起监督和证明作用的管理控制活动。为了达到客观而有效的监督管理目的,审计必须独立于经济责任受托人和经济责任委托人,以公正的立场来组织审计行为。可以说,独立性是审计行业的特色,独立精神是审计行为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如果审计独立性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则必然削弱审计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从而易使审计工作流于单纯的查错纠弊式的例行监督,呈现出人浮于事的疲软状态,最终不可避免地沦入恶性循环。
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体制和精神两方面。体制上的独立是指审计在机构设置、行为组织、人员安排、经费等方面所拥有的独立性,它是显而易见的、表面化的,也是审计独立性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然而,体制上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审计被赋予了真正的独立性,只有具备精神上的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才能完全得到实现。精神上的独立性指的是存在于审计人员思想意识中、氤氲于审计行为中的一种独立信念,它是审计独立性的灵魂。换而言之,审计是否能够拥有真正的独立性,取决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是否养成独立之精神。
这种独立精神在审计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是:审计人员不应该唯唯诺诺、怕得罪人,也不应该见风使舵、失去原则,更不应该为了自身的得失而歪曲或隐瞒事实。他们应该勇于坚持真理,敢于指出问题,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客观而公正地实施审计项目。
就中国审计行业的现状来看,其独立性尚处弱势,有待提升的空间很大。造成中国审计独立性较弱的原因不一而足,最为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另一个是传统文化环境的影响。
从政府管理体制来说,中国现行的审计体制采用了行政审计模式,即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政府制约着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和财物资源。很显然,在这样的审计体制模式中,审计工作势必或多或少受控于政府或上级机关,审计机构行使监督的职能将大打折扣,审计独立性从而被削弱。当然,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众所周知,在所有的改革中,体制方面的改革最为艰深漫长,需要细致而耐心地考证、摸索和实践,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中国审计的百分百独立性既不可能自行获得,也不可能今天想明天就实现,而是要依赖于国情的变化发展、循序渐进地达成。
影响中国审计独立性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庸”思想,它所倡导的 “过犹不及”、不偏不倚的有节制的人生态度被误读,旁生出了某些负面意义,形成了“和事老”、“和稀泥”式的庸常而消极的社会风气。“中庸”的这种负面影响多少也渗透到了审计文化之中,左右着审计人员本应具有的超然态度,从而直接动摇了审计的独立性。
2 法治之观念
审计是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制度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而平稳的国家和社会秩序,作为秩序的维护者,制度首先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并且保有一定的威严感和权威性。审计制度亦不例外。那么,制度的认同感和威严感如何获得并保有,答案是,首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撑。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做到有法可依以及有法必依。
法律法规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有利己的本能和需要,并且倾向于产生利己行为。经济学将这种状态下的人称为“理性人”,并且认为,社会是在“理性人”之间的互动中产生并发展的。然而,如果纯任“理性人”凭着利己的本能行事,社会的混乱将无法想象,因此,人的利己本能和行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些行为规范的限制。能够约束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既包括道德准则,也包括法律法规,而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约束力最显著的,就是法律法规。
一旦有了法律法规,一个社会中的任何人、任何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只有这样,人或团体的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基本的认同。对于审计而言,道理是一样的。审计不仅要谨守国家法律,还要以行业规则为行为依据,依法审计,依法设定各方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保证各方的适度利益,依法进行评价奖惩。只有合法、公正、客观的行为,才能有助于规范审计自身的行为,使审计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审计的过程和结果呈现出一定的科学性,从而就可以使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使整个社会得以在安定有序的氛围中科学而协调地发展。
对于审计而言,有法必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审计人员应该以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行为准绳,客观、公正、严格地行使职权,依法对被审对象进行或褒或贬的处理。二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对他人进行审计的同时,也应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避免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行为。无论是审计过程中的依法行为,还是审计人员对自身约束和规范,二者都需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时刻保持着警醒的法治观念、形成优良的执法习惯,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的干扰,避免各种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才有可能安全而有效地进行审计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观念是审计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也必然是审计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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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瑜.审计文化建设研究[D].湖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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