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2015-05-30别依依
别依依
内容摘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以赛亚·伯林提出的自由的区分,这种划分对人们理解自由具有重大的意义,并且作为新自由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深刻影响了二十世纪的西方的政治实践。本文主要论述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思想来源、以赛亚·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判、笔者对两种自由观的解读和两种自由观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影响。
关键词: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以赛亚·伯林
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思想来源
以赛亚·伯林在著作《自由论》中首次提出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一对概念。他这样定义消极自由:“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1],即他认为消极自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他进行了这样的论证,只有当某人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才能说是自由被妨碍;而个人由于自身没有能力实现自由不能说这个人没有自由。对于积极自由,柏林认为,“自由”一词的积极内涵意味着个人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个人希望决定自己的生活,希望行动的动力源于理性和内部,而非源于外在的条件。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思想的直接来源是邦雅曼·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在书中,邦雅曼·贡斯当将自由划分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是积极持续地参加集体权力,是对社会权力的分享。现代自由是受保障的私人性质的权利,强调个人独立,只受法律的约束,其权利不受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影响。
二.积极自由的思想源流
爱比克泰德是斯多葛派晚期的代表人物,他主要从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和自由与人的欲望的关系这两方面论述自由。在自由与人的欲望这一方面,他认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被自己的欲望所控制:如果一个人他希望获得某样东西,他就会受到可以控制这件东西的人的奴役。人们满足欲望并不能获得自由,因为欲望是无止境的,即便某人的身份从奴隶变成元老院的议员,但他也一直受到欲望的驱使,被驱使他的欲望的人所控制,所以自由不是通过对欲望的满足而实现的,而是通过对欲望的克制实现的。在爱比克泰德看来,自由意味着独立,只有在真正取决于自身的事物的范围内,人才是自由的。而人总是受制于外部的环境和条件,连人的身体、财产、亲戚朋友都不是完全受自己掌控的,人除了自己的内心可以被自己完全掌控,其余所有的方面都受到外在条件或者他人的影响甚至控制。为此,要达到自由,即不受他人控制,只能在自己可以完全掌控的自我的内心中才能实现。所以对于爱比克泰德来说,自由不是去改变外在的世界,而是使自己的内心和意愿适应外在的变化,这是一种妥协和退让的方式。
卢梭也是倡导积极自由的思想家之一。卢梭首先从自然状态开始论述,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处于孤立隔绝的状态,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联合。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的行动都只受自己意志的控制和支配,个人拥有自主权,卢梭将之称为自然自由。但是自然状态不是持续不变的,在某一时期,“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2],所以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创建了一种新的人身与财产的结合形式——社会契约,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虽然与其他人相联合,但所服从的只是他本人,享有同他在自然状态下一样的自由。并且这个契约规定的十分明确和清晰,只要稍微变动,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他此前的权利,就可以享有天然自由。也就是说,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不会影响人的自由,个人意志并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因为一切都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由于此前提到的自然状态的恶劣,人们必须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共同体,即社会契约则要求个人将一切权利让渡给共同体。为了保障社会契约的实效性,个人不能不服从公意,因此谁不服从公意,共同体就需要强迫他服从公意,即迫使他自由。
三.柏林对积极自由的评判
以赛亚·伯林对爱比克泰德和卢梭的积极自由观都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前者会导致“幸福的奴役”,后者会导致“强迫他人自由”。柏林认为,爱比克泰德所代表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由观是“退居内在城堡”的体现,爱比克泰德受外在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自己欲望的自由,从而退回其内心,在内心中寻求自由。柏林认为,这样的自由是禁欲主义的,放弃对外部条件的争取直接退守内心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在他看来,这种自由的结果即便某人的外在处境很不好,是一个奴隶,但他可以克制欲望,掌控自己的内心,获得内在的自由。但这种情况的意味着成为他人的奴隶也可以获得自由。但是奴隶怎么会有自由呢?这是柏林提出的“幸福的奴隶”的悖论。
柏林对卢梭的批判就更深切了,他对卢梭充满了愤怒,甚至深恶痛绝。在他看来,卢梭对积极自由的论证成为了独裁者进行专制统治的思想工具。柏林认为按照卢梭的观点,人的自由具有绝对性,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原因,个人自由不能对其他价值妥协。但是卢梭又认为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也是绝对的价值,这就造成了自由与法律、规则的对立。卢梭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呢?在他看来,这两种绝对价值不存在对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而公意又是与个人的道德自由完全相符合的。在柏林看来,卢梭将两种对立的价值划上了等号,由共同体来决定个人是否自由,如果不自由就要强迫其自由,这是“强迫某人自由”的悖论。
四.两种自由观的解读
笔者认为以赛亚·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较为混乱,虽然概念有厘清的价值,但其表述仍然含糊不清。以赛亚·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在用语上看似区分开来,但在语义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开来。如在柏林看来“A有追求幸福的自由”是积极自由,而“A追求幸福有不被干涉的自由”则是消极自由。
在笔者看来,柏林所述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是:积极自由包含着一种实现自由的条件,既包括对外在障碍的破除也包括对内在障碍的破除,实现自由的条件不充分就意味着不自由;而消极自由则没有这一层含义。
爱比克泰德的积极自由观就包含着对实现自由过程中外在障碍的破除。他认为自由的真正实现不能有任何外在的障碍。但由于外部世界具有其自身的客观性和规律,人即便可以对其作出反应,对其进行改造,也不能完全地将其掌握和控制,所以爱比克泰德意识到这一障碍无法破除,于是将对自由的论证转而投入人可以控制的内心领域,导致了“幸福的奴隶”这一悖论。
而卢梭的积极自由观则包含着对实现自由过程中内在障碍的破除。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符合理性的秩序,而人的非理性就是实现自由过程中的内在的障碍,如果人想做的事情不符合理性,则他做这件事情反而不是真正的自由。当个人不清楚做什么事情才是真正的自由时,共同体就有必要强迫个人去做符合自由的事情,以使他达到真正的自由。但是被强迫的人是自由的吗?这导致“强迫某人自由”的悖论。
五.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对自由主义的影响
积极自由观与消极自由观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自由主义的两大派别——新自由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积极自由观和消极自由观分别作为两大派别的理论基础,使两大派别的政治、经济、社会观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1.新自由主义与积极自由
新自由主义者一般强调积极自由,其主张的自由是一种积极意义或肯定性意义上的自由。格林是新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对消极自由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如果仅排除了强制,只使人按照自己的喜好做事,也不意味着自由的实现。他以原始的流浪者为例,他们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他们是自然的奴隶,并且他们没有办法摆脱自然的限制。格林认为自由是指一种去做值得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或能力,并且这种事物是人类共做或共享的事物。真正的自由在于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在于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共同的善。
这种积极自由的观念导致了新自由主义者对政府干预的提倡,他们认为,国家权力的增长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损害。与之相反,国家权力的增加可以为成员谋求更多更好的利益。他们认为国家的积极作为是实现真正自由的需要,是实现善的需要。
2.保守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是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选择的自由:其含义是:当个人处在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地国家干预削弱了个人积极性并且侵犯其自由。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提出者以赛亚·伯林是保守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不仅对积极自由进行了批判,还提出消极自由的概念: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干预地去活动的领域。柏林认为,人没有能力达到自由不意味着没有自由,只有因为别人故意干涉此人的活动范围,则这个人是缺乏自由的。以赛亚·伯林认为,消极自由符合价值的不可通约性,才能使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享有作出自己选择的自由。
消极自由观体现在国家与经济的关系上就表现为强调自由市场的作用。保守自由主义者反对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强调有限政府。米尔顿·弗里德曼是批判西方国家福利政策的代表,他认为福利计划对社会结构有着不利作用,它削弱家庭,减少人们对工作、储蓄和革新的热衷程度,减少资本的积累,从而导致对人们自由的限制。保守自由主义者对福利国家和国家干预的批判对20世纪80年代之后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转变起了重要作用。
六.结语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一划分对于理解自由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以赛亚·伯林提出两种自由的观念后,引起了学界对自由问题的广泛讨论,比如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查尔斯·泰勒的“机会概念”和“实践概念”、罗纳德·沃德金对柏林思想的独特发扬等。尽管以赛亚·伯林对两种自由的解释仍有缺陷,也不乏拥护积极自由的学者对他的批判,但消极自由的存在对防范集权、专制仍具有积极自由无法达到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以赛亚·伯林[英]:《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
2.邦雅曼·贡斯当[法]:《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
3.卢梭[法]:《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
4.马德普、刘训练编:《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注 释
[1]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89页
[2]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