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2015-05-30王来枝
王来枝
摘 要:中国法制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一个必学的科目,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内容及其丰富的科目,但是目前中国法制史的教育对象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一个问题,中国法制史除了与法律相关的制度问题外,还需要对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进行研究。此外,中国法制史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学科,是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等相互交叉的一个学科。因此,想要全面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有必要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展开研究。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
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 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立法的情况
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 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
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还有就是部分习惯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盡管目前我国已经研究了法制史较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际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还是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但是对民间的一些规定和习惯却缺乏有效的关注。二是目前对于法律法规的关注还是仅仅限于书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运行,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也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对中国法制史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更是广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国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就不能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对整个法律史开展研究开始,就不能是简单进行原先法律制度的描述,更多的是要站在我国经济、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法律制度真正的源泉。所以将我国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制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当然根本上是要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的。因此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工作就必须站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角度考虑,充分的探究出法律制度的根源。同时也要对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展开全方位的分析,更好更全面的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规律。
3 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
全面的了解中国法制史必然需要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研究分析,无论时代的发展和朝代的变化,思想都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技术,制度则是整个思想的体现,所以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如,在奴隶社会中,人们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就会使当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因此在法律方面一般是主张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百姓的教导,如果没有什么效果的话再动用刑法。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主张儒家思想,所以,在汉武帝期间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更多的儒家思想,唐朝初期,唐朝统治者便提出更加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要求立法稳定和简约,在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一个以礼法合一的主要特征的唐朝法律。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与中国法制史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定要提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地位,特别是对那些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更是中国法制史需要研究的对象。同时在进行法制史研究的同时更是要深刻的剖析法学史,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学说和法学作品,摒弃在法律思想史分析中只见任务和思想不见法律的情况,也弥补法制史中只了解法律制度,不了相关理论的情况。
4 小结
每个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学科自身的发展中势必会与其他学科产生联系,而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做好法制史对象研究工作尤为必要,所以,进行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转变,从原先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建立和营造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制史研究体系,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全面分析研究,更好的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精髓,为我国法制的健全奠定基础、提供有力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薛梦寒.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法制博览,2014(1):255.
[2]李岭梅.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9(3).
[3]单熙程.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J].神州(中旬刊),2013(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