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的立法思考
2015-05-30陈作雄
摘 要:当前,排污收费制度逐渐显露出其弊端,环境税立法的需求日渐显现。基于对自身生存环境的考量,社会上呼吁通过环境税立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根据作者的一些思考,拟提出环境税相关税制要素设计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
每个税种都有其固有的税制要素。环境税的税制要素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文拟从环境税立法的主要税制要素进行探讨。
1 税目
税目就是征税范围。税目的确定,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环境税的角度来看,税目越广,征收的力度就更大,纳税人的负担也会更重,同时,相应的对环境的整治力度会更大。但是,从当前的大经济环境来看,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税目扩大化,这样会让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因此,对税目的选择应该适中,在前期选择非征不可项目的基础上,再循序渐进地推进其他税目纳入征税范围。具体来说,可以这样设计:一是排污行为。主要包括:①污水。污水排放对土地、水循环等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污水税目设置上,可以通过“污水收费改税”,按污水排放数量进行征税。②废气。目前,废气是对我国环境污染影响最大的因素。为体现国家对废气排放的重视,可以对废气排放设置更加宽泛的税目,主要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③固体废弃物。目前,固体废弃物侵占农田、土地,对土地、水流污染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环保部门也已经对固体废物进行收费,在固体废弃物税款的征收上,主要是进行“费改税”,设置固体废气物税。④噪音。汽车、飞机降落、工业以及建筑噪音等在日常生活中日渐多发,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噪音税目设计上,要体现噪音量的大小。
二是污染产品。为了与消费税相协调,中国污染产品税的具体品目可包括含磷洗涤剂物品、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一次性塑料制品、电池和不可降解的包装材料等。
三是自然资源开采利用。具体税目中应包括七大类:①矿产资源,下面设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品目;②水资源,下设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等三个子品目;③土地资源;④森林资源;⑤草原资源;⑥海洋资源;⑦湿地资源。
2 纳税人认定
环境税的纳税人,即对谁征收环境税。一般来说,各税种的纳税人很明确,便于认定。但是,环境税的纳税人有其特殊性,有时候是多事件造成一个环境污染事故,这时候认定纳税人就比较困难。环境税纳税人的认定,总体上来说,应该按照“谁污染谁纳税、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凡在我国制造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是环境税的理论纳税人。同时,在具体纳税人的认定上,可以引入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法。
3 税基
基于环境税的实际情况,对税基的设定,应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为原则,辅之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具体来说,根据环境税的不同税目,可以分别设定以下税基:水污染税可以先确定纳税人废水的排放量,然后根据其污染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后再计算缴税,即以污染量为单位计税。大气污染税根据对固定的大气排放源等进行定期监测,以监测到的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及浓度的数据为依据,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含碳量计征。固体废气物可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征税,有毒化学品可依据含毒量计征。对开采的自然资源,以吨位等开采量为税基,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4 税率
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成正比例关系,税率越高,征税的程度越重。基于我国环境税还处在起步阶段,对税率的设计更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应实行差别化的税率,对环境污染程度大,对资源的破坏程度深,对资源的掠夺程度大的,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则应设置低税率,以唤醒纳税人的环保意识。
5 纳税环节
即在什么时候征收环境税。按照税法的普遍规定,既有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又有在零售、消费环节征税的。考虑到环境税的特殊性,应在产生环境污染的环节对纳税人进行征税。
6 纳税期限
从税法原理上来看,纳税期限共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三种类型,从环境税的实际来看,对长期排放的固定企业,可以采取按期缴纳的方式,而对个别的一次性污染源,则应实施按次征税。
7 减免税
减免税设立的目的主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对环境税的减免税,这个方面体现得更加明显。不管对污染环境严重的行为征收环境税还是对减少排污行为的减免税,都是为了体现国家抑制环境污染的政策导向。
8 环境税征收管理的保障措施
8.1 环境税征管权限及税收收入划分问题
环境税一方面要考虑中央对整体环境保护的财力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地方财政的资金需求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按照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已经较为集中,地方财力相对不足的现状,以及小税种一般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惯例,环境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更为合理。在环境税的级次划分上,可根据各级政府对社会治理污染的资金返还比例进行适度安排。
8.2 与环保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环境税有着浓厚复杂的科技背景,排污行为等许多税收的征管往往都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力量。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具体来说,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数据的监测,从而确定排污行为的計税依据,并根据排污主体的有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具备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而税务部门则主要根据有关监测数据以及是否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等情况,来确定排污主体最终应当缴纳的税额,同时还对整个征管过程进行合法性和程序性监督。这一做法既充分利用了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等技术上的强大力量,也有效发挥了税务部门在税务管理上的特长,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作者简介:
陈作雄,男,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