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实践中几种典型问题的研究
2015-05-30张波
张波
摘 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因此本文通过技术特征的增加、改变和删除三个方面中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例,探讨专利法三十三条在实际判断中应该注意的几点。
关键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不当得利;影响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审查修改文件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较为复杂的工作。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说明书图能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内容。即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依据。由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尽力去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获得不当得利。本文将立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几个小的案例,讨论几个在具体判断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1 技术特征的增加
例1: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模具中的液压驱动系统,其中的负责开模的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为了更加清楚地表征和强调该液压油年度和粘温特性对动力响应的效力,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修改为“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40°C运动粘度为19.8~24.2”,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通过文字校对和附图查询来下结论,由于对应于粘度等级N22的液压油,客观上本身就具备40°C运动粘度为19.8~24.2的物理属性,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属于合理合法的修改。
例2: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装置,其记载了进料结构、熔融结构、伺服结构等,其中对进料口的参数没有任何限定,在随后的补征文件中,申请人增加了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进料口的直径为3mm”,由于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属于不能允许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例3: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分时控制的加热装置,其记载了电源、电能传导结构、加热结构。其目的是克服传动加热装置的非智能,提出对其分时控制。但由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未对于如何实现智能的分时控制没有进行任何描述,说明书附图也缺乏任何关于此的结构,因此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为了克服此缺陷,增加了自己关于实现智能分时控制的电路控制结构研究的内容。上述情形属于为了使得说明书公开充分而增加的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中直接地、毫无意义的得出的内容,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例4: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变速箱,其中主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申请人在随后的修改文件中增加了内容“与主动轮相啮合的被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由于只有模数和压力角相同的齿轮才能相互啮合,因此“主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逻辑等同于“被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2 技术特征的改变
例1:原权利要求书限定了一种连杆式升举装置,其中液压缸的数量为3个,说明书附图也只给出了一幅具备3个液压缸的升举装置。如果申请人将其修改为液压缸至少设置有3个,如果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了液压缸的数量为3个以上,上述修改则会被认定为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一种用于CNC的加压控制型气压控制换向阀,其技术方案中记载有“控制信号压力是逐渐下降的,以备气压达到阈值时主阀执行换向动作”,在换向型方向控制阀中,气压控制换向阀包括三种,分别为加压控制、泄压控制和差压控制三种,其中加压控制的控制信号压力是逐渐上升的,只有如此,主阀才能在气压增大到特定值的时候执行换向,因此上述描述属于明显的撰写错误。因此申请人在针对上述缺陷进行修改时将“逐渐下降”改为“逐渐上升”是可以接受的,由此产生的修改并没有造成申请人的不当得利,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属于合理合法的修改。特别的,此类由于笔误所导致的明顯错误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有区别的,针对明显笔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现有结构的工作原理可以明确进行判断和推理,因此技术方案整体是能够实现的。
3 技术特征的删除
例1: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伺服系统中使用的液压驱动装置,其中记载有起密封作用的圆板,申请人在随后修改的文本中将“起密封作用的”删去了,由于上述定语“起密封作用”在技术方案中属于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删去了权利要求书中在说明书中被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是不允许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总之,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包括附图)给技术方案绘制了一幅版图,如果随后的修改、增加、减少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获得信息与原申请文件所囊括的信息不同,且不能够通过原申请文件准确无误、毫无意义地推断出来,那么对应的修改是不能接受的。在几个较为典型的情况下,申请人修改的文本虽然增加了无法从原申请文件直观的得出的内容,可是结合本领域中的技术常识和技术手册,可以毫无意义的判断增加的内容和原申请文件的内容是逻辑相等或者只是明显错误的更正,那么这样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只有深刻分析技术方案的一丝一毫,才能既确保申请人具有充分的修改自由,又保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的立法本意。
参考文献:
[1]田力普.发明专利审查基础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