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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现状考察

2015-05-30杨磊

科技资讯 2015年9期

杨磊

摘 要:目前,在我国的法学界中,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益诉讼仍然是一个崭新的话题。由于经济发展而带来的负面情况,环境问题开始日益严重,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因此,环境纠纷的数量也开始日益增多。现阶段,我国的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益诉讼仍旧存在着受案的立法阻隔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开申请实体的请求会受到一定的阻隔等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环保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与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的有限开放,将会为处于困顿中的环境公诉公益带来新的动力。

关键词:环境信息 公开公益诉讼 现状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c)-0104-01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开始了工业化的进程,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并持续了长时间的高速工业化进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日益严重。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十分特别的环保敏感期。虽然国家的环保部门已经在国务院制定出相关条例之前就已经制定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一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行政制度,但是一部分的政府机关以及企业,为了发展地方的经济或是凸显出政绩等原因,通常不惜牺牲自然环境以求本地的GDP增长。但是,近年来,公众积极参加环保工作以及相关的环境权利的意识也开始迅速提升。

1 什么是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益诉讼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领域之一,同时也是环保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准确、及时以及全面地将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其他的必要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公众的管理、公众的参与以及公众的服务,防止出现由于政府关于环境的决策过于片面而出现制度失衡的现象。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各家企业是问题的关键,NGO是问题的媒介,而公众是这一问题的主力军。把环境信息问题放到公众的视野中,既能够使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对企业进行约束,还可以提升关于环境决策问题的公信力、民主化以及科学化进程[1]。

公益诉讼指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与国家的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这也是我国在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问题上的新起点。然而,法人、公民或是其他的组织通过诉讼的方式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的各种行政行为提起关于环境公益的相关诉讼,将由法院对其直接追究违法责任。这在我国的法学界中还是一个新的话题[2]。

2 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公民维权意识、环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关于环境纠纷的案例开始逐渐增多。我国的公民,尤其是一部分环保组织都利用相关规定,申请环境信息的公开,但是,有关部门以各种原因推诿甚至拒绝对本地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由此而引起的关于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无果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在国家的立法仍旧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领域在这一问题上的开创性的实践要比滞后的立法更有价值。

2.1 立法阻隔

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对人民群众所应享有的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进行的保护,它是一种新的症行为,并且具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双重的特性,同时,她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保护上[3]。然而,我国现在实行的《行政诉讼权》中所提到的合法权益只限于财产权以及人身权,案件的受理范围被限定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上,由于我国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知情权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也因为环境信息公开这一新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特殊性,法人、公民或是环境组织以信息知情权为由而提起的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诉讼通常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2 公开申请的实体请求受到阻隔

经了解,中华联合环保会诉修文县环保局关于公开环境信息的公益诉讼案取得了比较圆满的结局[4]。但是贵州省安顺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却分别驳回了本案原告以及上诉人的相关请求。虽然其中存在上诉、起诉主体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开申请等原因,也包含申请材料存在一定的瑕疵以及申请环境信息的公开对不准确等原因,然而由于相关法规中对于环境信息的请求权存在的限制性规定过多,也由于这部分规定原则性过强,并缺乏对于具体规定的解释,致使行政机关可以由此提出各种理由来回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5]。

3 现阶段中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属于新的规定,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也没有把这一条纳入其中。我们要积极的、稳步的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并且要在能够 确定诉讼主体的范围时考虑到诉讼主体的社会信誉以及专业能力等因素,防止出现滥诉现象。但是,环境问题是与所有人的生存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是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休戚相关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权益以及长远的利益,拥有合法的公益诉讼权是我国公众的情同期待。从另一方面上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的确定对直接关系到社会中的各方力量以及公众是否能有效的参与到整个环境案件的过程中,因此,关于主体的界定问题也就成为了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要认识到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环境敏感期以及转型期共存的发展趋势、环境问题的风险高发期以及公众的环境意识正处于升级期的严峻形势,处理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与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新一轮挑战[6]。

4 结语

在我国,环境的公诉公益是一项新的规定,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也没有把这一条纳入其中。要积极的、稳步的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并且要在能够确定诉讼主体的范围时考虑到诉讼主体的社会信誉以及专业能力等因素,防止出现滥诉现象。

参考文献

[1] 赵正群,沈彩亚.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现状考察[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5):32-38.

[2] 楊尚东,朱秀芸.环境信息公开与行政公益诉讼——由“启东事件”引发的思考[J].绿叶,2012(9):57-63.

[3] 龚峋,赵京慰.“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第一案”探析[J].中国环境法治,2011(12):109-115.

[4] 郑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5] 吴玉萍.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探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6]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法学评论,2013(1):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