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督导与评估
2015-05-30
依据国家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要求,为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承担预防工作的医疗、防疫保健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阶段性评估,以发现和了解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工作方法的正确性,以确保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良性运转和持久开展。
1.促进各地区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的实施质量,促进预防能力建设。
2.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指导评估体系,提高各地区组织管理及监督指导能力,为预防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为适时修正、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4.及时总结。推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加强信息交流,促使各地区预防工作的均衡发展。
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各有关部门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中的定位、职责以及开展相关工作地区的组织管理、能力建设、预防措施等环节确定督导评估内容。
(一)组织管理
1.设立管理机制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需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应成为政府的责任。为扎实开展预防工作,应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预防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是预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主体,应定期对预防工作进行总结和制定计划,定期对实施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以促进各项预防措施的全面落实。
2.建立良性预防模式
建立适合本地区特点、合理的孕产妇管理模式;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三级网络有机结合,实现对孕产妇,特别是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要求,以达到为阳性孕产妇保密,免受歧视的目的。
3.资料的管理
有专人负责资料,对有关信息资料熟悉;各项原始登记完整,记录保存完好。对所有相关资料要严格保密,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数据,数据应可靠准确并及时上报。
(二)能力建设
1.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应包括医务人员(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等)、管理人员等各类人群,培训分为国家级(国家对省)、省级(省对县)、县级(县对乡村)的各级培训。培训应尽可能覆盖全部相关人群。
2.检测能力建设
加强实验室建设及管理,若是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HIV检测实验室,要有资格认证。实验室基本设备齐全,对试剂及物品要有登记和试剂保存,标本转送制度。检验人员的操作和出具报告要规范。
3.预防医源性感染
有预防措施和制度,有齐全的防护设备,妇产科、检验科有关人员防护意识强。
4.良好的服务环境
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保密、舒适的咨询环境,提供安全合格的住院及分娩环境。
(三)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材料的发放及应用合理。
2.VCT服务
为孕妇、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HIV检测前后服务,有对各类人群的服务流程。有专人负责,有HIV检测前及检测后咨询服务记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检测流程快捷、方便、保密。
3.提供预防用药
为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用药方案合理,有用药记录。预防药物应妥善保管,有使用记录。
4.安全助产
阴道助产记录详细,分娩记录中应详细记载,是否进行了会阴侧切、胎头吸引、产钳、人工破膜等操作。若择期剖宫产,应有指征和记录。
5.对感染产妇及婴儿进行随访与关怀
感染的产妇应施行人工喂养;对满9个月和18个月的婴儿进行HIV检测,监测感染情况,有详细的记录。为感染产妇及婴儿提供产后访视及儿童保健,有详细的访视、查体、预防接种、喂养指导等记录。
一般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督导。运用定量方法,可对宣传材料发放数量、培训数量、VCT人次、抗病毒药物干预人次等具体参数进行核对,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运用定性方法(参与式监测评估),如实地考察、人群访谈、问卷调查等,深入了解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建设、预防措施落实、目标人群受益情况。
督导组由各级卫生行政人员、地区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也可与相关部门或系统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督导评估组。监督指导组一般为3~5人。
(一)逐级监督指导评估
1.国家级监督指导评估
卫生部基妇司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定期到实施地区进行监督指导。在工作实施的中期和后期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工作实施的重要经验及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上报卫生部基妇司。
2.省级监督指导评估
省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每半年对省内所有开展工作的市县进行一次监督指导,结束后形成总结,并在工作实施的中期和后期对本省工作实施进行评估。撰写总结和评估报告,报卫生部基妇司及妇幼保健中心。
(二)各地区自查
根据工作的开展,各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每3个月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活动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地区政府部门及省级卫生部门。
(三)监督指导评估程序
对开展工作地区的监督指导评估和各地区自查可以参考一下程序:
1.设计督导评估方案。
2.下发通知,说明督导评估目的、内容和方法。
3.组织监督指导评估组,成员为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
4.督导评估小组召开会议,对督导或评估方案和各地区实施方案进行学习讨论,明确任务和分工。
5.赴督导评估地区,听取当地工作情况汇报和讨论实施中的问题。
6.按照督导评估标准,查看相关原始资料、照片、文件等事物。
7.以抽查、现场考察等方法进行技能考核(如咨询技巧、检验技术)。
8.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测试。
9.检查、核对项目相关登记、表格和病历记录等。
10.根据需要召开小型座谈会议。
11.监督指导评估记录。
12.提出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分析判断当地工作情况。
13.根据当地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14.填写“监督指导评估表”,撰写监督指导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