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习大学生权益维护不适用有关劳动法规

2015-05-30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5年9期
关键词:小杨工伤保险工伤

颜梅生

每年10月至次年6月,是大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令许多大学生无法理解甚至难以接受的是,同样是工作,却不能获得工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这到底是为什么?

每天照常上班,为何无权获得劳动报酬

【案例】2014年10月,大四学生小夏经学校安排到一家公司进行专业实习。虽然其每天同正式员工一样上下班,但公司却一直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实习结束时,小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要求公司按照同工同酬支付工资。但公司拒绝了,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大学生实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业实习,即出于教学需要而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另一种是勤工俭学,即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本案无疑属于前一种。而在这一种情形中,因为大学生的实习具有培训性质,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决定了不仅其身份仍是学生,不符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且用人单位对其使用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小夏无权依此为据索要工资。至于有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报酬,也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不能看作是工资。

工作期间受伤,为何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小杨是一所理工大学测绘专业的大四学生。2014年10月底,小杨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地质勘探局进行预岗实习。谁知,仅过去半个月,因为突降大雨,小杨被带班领导命令快速跑去收拾仪器时,不慎一脚踏空,跌入4米多深的河谷里,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事后,小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点评】 小杨的确无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确实有着上述相应内容,但规定指向的对象只是“职工”。由于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决定了用人单位没有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即使出现伤害,实习学生也无权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工伤保险赔偿。但小杨可以要求勘探局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工作13个月,为何不能成为公司正式职工

【案例】截至2015年1月15日,大四学生小文利用业余时间在一家公司勤工助学已达13个月。鉴于就业形势严峻,又认为公司是难得的好单位,小文觉得如果能留在公司成为其正式职工,无疑是极佳的选择。于是,小文诚恳地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公司一口回绝。小文遂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坚持认为公司对其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岂料,法院也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为我国法律所允许。这自然决定了虽然小文在公司勤工助学的时间超过了一年,但却不能视为彼此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猜你喜欢

小杨工伤保险工伤
我在北方,热成工伤
在『缺憾 』中寻找美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小杨的外卖
另类的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