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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促进仲裁事业跨越发展

2015-05-29罗凤中

人事天地 2015年5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办案

罗凤中

近年来,河池市以推进“实体仲裁、高效仲裁、阳光仲裁”为目标,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方式,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取得新突破。截至2014年底,全市11个县(市、区)均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立案庭、仲裁庭、案件审理庭规范化建设覆盖率达100%。2012—2014年,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809件,结案2784件,结案率达99%,其中案外调解案件1683件,占已结案件总数60%,调解结案率为100%。

一、“三个注重”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一)注重组织机构保障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题研究解决仲裁机构实体化进程,将组建仲裁院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并多次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工作,在全市行政事业编制压缩、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于2010年批准设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政协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列为重点调研的课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提交提案,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注重市、县两级仲裁院统筹推进

狠抓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市本级仲裁院办公场所,安排资金10万元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标准建立了5间办公室、1间会议室、1间标准仲裁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与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沟通,要求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全力支持仲裁机构建设。同时,对建立健全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的部署和要求,核定人员编制,明确机构级别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确保机构建立工作统筹推进。

(三)注重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建设

制定《关于完善全市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指导创建调解组织。截至2015年3月底,全市已组建各级调解组织95个,普遍建立了与各乡镇、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之间的沟通网络,有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五到位”提高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人员落实到位

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成立12 个仲裁院(含市本级),共有编制63人,在编人数62人,兼职仲裁员52人。

(二)制度保障到位

制定“立案制度”“开庭制度”“合议制度”“仲裁监督办法”“仲裁建议书制度”等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将办案流程、仲裁申请告知、岗位职责等制度上墙,提高办案透明度。利用局域网将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办案规则等相关信息上传,方便当事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文书规范制度,统一调解书、裁决书等文书的格式。

(三)学习培训到位

市仲裁院建立学习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召开疑难案件分析研讨会、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会议,交流工作思路和意见。涉及重大案件,则由有办案经验的同志或邀请法院相关人员主讲仲裁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提高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技能和法律素养。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模拟仲裁庭审现场,全程按照仲裁庭审程序进行现场培训,专家即时点评。县级仲裁院的新进人员轮流到市仲裁院跟班学习,切实提高新进人员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四)服务企业到位

改变被动办案的模式,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指导,力争把大量工作做在争议发生之前。2014年,先后到河化集团、市自来水公司等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与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面对面沟通交流,现场解答疑惑。

(五)沟通衔接到位

建立业务交流机制,定期旁听法院庭审,与法院互通业务指导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不断增强仲裁员、审判员业务水平。通过对近两年来劳动争议典型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劳动仲裁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证据认定上的不同认识,并反馈到法院,统一了典型案例在处理上的标准和尺度,促进同类案件的裁审一致。

三、“四为工作法”提高仲裁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调为首

通过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等方式,以适用法律的结果为基线,以尊重双方意愿为前提,尽量使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如,农民工周某、徐某等37人聚集上访,要求某工业园区入园公路建设项目部赔偿因歇业造成的误工损失,涉及金额达30万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取分解成个案进行调解处置的办法,稳控上访人员,耐心协调,用了3天的时间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12—2014年,全市以调解方式处理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688件(其中工伤保险241件),占案件总数的40.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案件729件,占案件总数的43.3%;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案件266件,占案件总数的15.8%。

(二)情为重

推行亲情接案、热情指导、真情调处、友情援助,提升仲裁服务形象。各级劳动仲裁机构把情感调解贯穿在案件处理全过程,既缓解双方关系,又化解对立情绪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宜州市一位农民工在深圳打工期间因脑溢血瘫痪,在其出院后,企业老板想一推了之,不愿支付相关待遇。患者家属找到宜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求助,科室负责人热忱地帮助书写法律文书,指点家属找相关部门,并督促企业老板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补偿,切实帮助该农民工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实为据

把查明案件事实作为调解前提,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认证。如,农民工李某等45人与河池市某公司争议案件涉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160余万元,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无果,市仲裁院经过调查得知双方当事人工程承包协议内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已基本结清,农民工诉求的是协议外另完成工程量应支付的工资款,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办案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认真梳理案件,经反复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仲裁调解书,企业和农民工对仲裁办案工作均表示满意。

(四)法为准

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传法律,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探索建立案件分类处理机制,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如,在拆除某电厂旧公路桥施工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造成农民工覃某、韦某溺水死亡;某矿厂发生垮塌事故,一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召集亲朋50多人提出200万元的赔偿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组成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和说服工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亡待遇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分别由企业一次性赔偿给3位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238.8万元,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各级政府信访管控压力。

(作者单位: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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