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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市场:繁华背后的风险与整治

2015-05-28闫彦明

检察风云 2015年7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银行金融

闫彦明

在金融消费市场中,理财投资是最为重要、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消费形式。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呈现井喷式增长,呈现为理财产品种类迅速增加、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投资者群体日趋多元化等特点。与传统较为单一的以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股票等理财方式相比,目前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的确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但在快速的市场发展中,由于法律、监管等必要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市场中乱象频现、风险不断叠加,迫切需要展开全面整治。

理财产品市场进入井喷式增长期

受转型期金融抑制的长期影响,单一的投融资渠道始终制约着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育,金融产品创新也逐渐活跃起来,而金融机构、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均投以高涨的热情。同时,持续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财富效应,也在客观上支撑了理财产品市场的快速崛起。

目前,国内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从发行产品的渠道看,大体分为银行系、券商系、保险系、信托系、互联网产品系等等;从理财产品的标的来看,也广泛地涉及人民币、外汇、国债、基金、保险投资、信托计划、商业票据、各种“宝”等等;从保障程度看,主要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类和非保本浮动类等。总体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元竞争、百花齐放的竞争市场格局。而理财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意味着我国金融发展正步入到新的历史时期。

以银行系理财产品为例,根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211家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4.3万余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28.8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2012年增长了51.6%和33.8%。另据国内金融搜索平台“融360”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银行业共发行6.9万余款理财产品,比2013年同比增长超50%。把时间进一步拉长到近10年的区间内,则可以清晰地看出银行理财产品仅在2010年以后才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下图还反映出,在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投资者结构也发生着快速的变化,集中反映在2011年-2013年中,其特点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占据重要的比重,企业投资比重很小;2013年私人银行类理财产品迅猛增长,这与银行机构的经营策略有关,但也体现出理财产品的市场细分趋势正在快速显现。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虽然银行业始终是发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渠道,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等的崛起,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据估计,2014年全国银行业发行的理财产品规模很可能低于2013年,从而表现为产品数量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市场规模的“缩水”。互联网金融兼具网络的便捷性、交易的微观性、低门槛、“高收益”等特点,相关理财产品一经开发,旋即成为市场追捧的“香饽饽”。

理财产品市场“陷阱重重”

与金融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金融法制尚不健全。特别是针对花样不断翻新的理财产品,法律与监管都严重滞后,这使得有关金融机构、非法分子有机可乘。在繁荣发展的理财产品市场背后,仍存在许多钻法律空子、甚至违法的行为,而最终受害的往往是广大投资者。

利用信息不对称“欺瞒客户”。在发达国家,法律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具有严格要求,但国内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法律不健全的缺陷打“擦边球”,宣传、发售理财产品,进行虚假包装,损害投资者利益。案例:某银行的“代销风波”。2014年,该银行一款“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理财产品因预期年化收益率保持在5.7%~6.8% 之间而受到客户热捧。但实际上,该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而是保险理财产品;但银行不仅没有揭示该信息,而是在销售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将其解释为“某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保险理财产品与正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存在差异的。另外,还有部分银行机构将理财产品包装成风险低、回报高的银行存款替代品,而掩盖其作为投资产品的风险性;还有部分银行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制造霸王条款,提出浮动收益产品“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作为银行的管理费用”……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练就“火眼金睛”,避免上当。

部分从业人员违法操作。近年来,频繁出现一些商业银行的基层行私自销售未与银行签约产品的违规现象。案例:收益高过银行利率10倍的“理财产品”。从2011年起,某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的一位前副行长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但由于资金链断裂而“东窗事发”。据2013年4月的有关统计,约有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无法追回。在该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打着理财产品的幌子,声称将把筹集到的资金投向企业贷款、汇票等领域,甚至保证该“理财项目”的安全性和高收益性,这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极具迷惑性,这也反映出银行机构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

“庞氏骗局”。广义而言,各类理财产品都属于“影子银行”范畴,而在监管不足的环境下,众多金融机构实际上都参与了“庞氏骗局”的制造——俗语讲,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与“空手套白狼”。案例:银行机构基于理财产品的表外“资金池”。在操作中,银行往往将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放到一个资金池里,而非为每一款理财产品单独设账。利用不同资金池的期间错位,会形成一个日趋增大的稳定“资金池”,银行则可利用“发新偿旧”机制来灵活运作该资金。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而这类风险是隐性的。类似的,时下流行的名目众多的“宝”,也存在“资金池”的运作风险;同时,该类产品通过投资银行协议存款等方式,参与到金融资本的虚拟循环过程中,而没有投资到实体产业项目,其潜在风险也值得关注。

信用风险问题。我国信用体系呈现出加快建设的态势,但在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市场,如何清晰界定发行理财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仍存在缺陷,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理财风险。案例:某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事件。2012年,国内某大型信托公司发行的一款30亿元的矿产信托项目由于融资方负责人身陷囹圄而使得该信托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陷入资金困境,后虽经多方面斡旋而基本得到解决,但其为整个信托业敲响了警钟。进一步看,如果该信托产品最终无法兑付,将打破信托行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并给投资者带来财产损失。无独有偶,该年度爆发的“海沧资本跑路事件”,不仅使4亿元理财产品无法兑付,也给代销该产品的某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在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产品信用筛选机制的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对有关项目的信用等级保持高度警惕。

加强理财产品市场整治的几点思考

由于我国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涉及的金融行业、准金融行业也比较多,而现行法律体系在金融创新面前显得非常薄弱,这就需要加快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同时提高法律法规颁布的及时性。进一步从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来看,呈现“板块化”、“碎片化”问题,即“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不利于从全局角度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性作出规定;各部门出台的规章条款也呈现碎片化,难以成体系。

例如,银监会与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了八项不合规的“吸存”操作,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理财产品倒存。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细化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并增加了对信托、财富管理等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在补充细则方面仍有待强化。在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这些法规、文件在协调性、衔接性方面仍有待加强。

目前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的,一是由各监管部门推出具有系统约束性的《理财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准则》《理财产品合同规范》等相关文件,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由某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理财产品数据统计制度,动态掌握各类理财产品的信息,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三是加快研究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有国务院的特批。但银行机构可以通过表外的“资金池”变相操作,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确保银行机构建立理财产品风险隔离机制,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又如,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力求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这将取代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四是借鉴美、欧国家经验,加强投资者保护,探索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对违规机构施以严厉处罚、建立受害投资者补偿基金等等举措。

鉴于理财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均迫切需要练好内功,防患于未然,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中大批金融机构破产的覆辙。

对于金融机构,一是要提高对理财产品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完善内控制度,针对行业特点,制订相关内部管理规范;二是提高专业性,加强员工风险培训;三是对市场走势做好预判,特别是对经济周期中发行理财产品相关行业的景气程度要有客观判断,避免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影响;四是完善产品内部审核机制,重点防止操作中的道德风险。

对于一些发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金融机构”,由于不具备金融牌照及专业基础,更需要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开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按照“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三原则来进行控制,防控的重点:一是加强风险点筛查。因此类产品涉及的产品环节和技术问题比一般理财产品多,与其相关的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危及产品安全,并引发巨额赎回;二是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由于其完全是依托网络渠道发行、管理,必须通过不断“打补丁”乃至系统更新的手段,确保交易活动与资金账户的安全性。

一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公平有序、信息透明、诚实守信的环境基础上,在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信用体系的建设。针对信用建设滞后的问题,中央加快将其提上了日程:201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未来几年全面加强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截至2014年6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法人1940多万户,自然人8.5亿,覆盖范围不断增多。但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一是信用记录的项目偏少,难以满足理财产品信用评估的要求;二是专业评级机构数量较少,据央行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各类征信机构、评级机构仅有150多家,与现实需求缺口很大。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主要的措施有:一是强化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功能,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丰富数据种类,扩大记录个体数量;二是大力推动市场化征信机构,通过专业化、细分化、产业化的征信服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深度的信用信息,并对发行理财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实施信用监督。

随着理财产品创新不断加快,一些较为复杂的产品逐渐面市,连专业人员都难以完全掌握其中的“玄妙”。正如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中的次贷产品,是经过层层包装后提交市场的“华丽”产品,但背后却是垃圾债券。为了避免受骗事件屡屡发生,就需要全面加强投资者教育。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滚动发行宣传册、发布道义窗口公告、发放提醒短信、举办免费培训班等诸多方式,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学习渠道;另一方面,应当鼓励投资者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认知水平,确定正确的理财理念,减少盲目投资的风险。特别是,在购买高收益产品时,首先要有风险疑问,不能只看预期收益率,还要认真研究产品的发行主体资质、是否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的投资标的、收益计算方法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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