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法治理念 践行核心价值观
2015-05-28肖瑜
肖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出价值准则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治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构成,另一方面是实现其他社会主流思想价值的保障。可见,政府法治理念的建设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前提,也是关乎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社会价值能否充分体现的基础。
一、相关概念
法治,即法律之治,包含两个部分,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理念。《辞海》中定义为看法、思想、思维活动,通常指理性化的观念、思想、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追求。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解决的是实行法治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通常是指人们对于法的功能、价值、法治运行的目标、作用、认识的系统思考和总看法,是法治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主要包括:法律的权威性、限制公权力、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政府治理的基本理念
重塑政府治理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本质就在于法治理念的建设和法治化政府的建设。现代政府治理的主要原则,一方面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价值观最基本的价值依据,另一方面在于法治与道德教育的结合,法治为主导。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归根到底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基于社会发展的三个层面: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为本的发展。基于党和政府的视角,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着力解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此外,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兼顾“法理情”。在我们国家,大多数人对于事物的评判标准排序是一情二理三法律,传统观念来看,“情理法”合乎我国的大多数人的意愿,然而,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逐步发展与演进,很多事情的处理上合情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又不一定合法,这就要求在政府治理理念中发挥以人为本理念的同时必须兼顾“法理情”,一法二理三情,倡导推进政府法治理念建设,符合评定标准的主流导向。法过于客观,情又过于主观,而理则在某种程度上调和了二者的矛盾,“法理情”是社会的规范要求和情感表达的理性统一,体现了一定的道德标准。仅仅依靠严格的法律管理也不一定能达到最佳效果,这个时候在遵循法律的同时就可以引入人性化的因素,使政府在进行依法管理的同时兼顾情理。
(二)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现代政府建设必须具备的基本理念之一。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既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法治国家、政府、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在党的十五大,我国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也以法律为准绳。党的十六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要经过法定程序”,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理念的诉求。党的十七大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了十八大报告的提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并强调以此为内容,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报告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面守法”的法治体系为目标,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进而通过法治价值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价值转化为法治主体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行动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同时谈到,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相辅相成,从法治理念到国家具体制度层面的重大变化,都要求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对法治做全新认识。
(一)法治与公正、友善
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法律制度的一切形式结构,比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治理等,其内在要求就是善和正义。法治本身是一种基于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因而法治包含着对法律规则本身公正性、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正义。法治秩序的内在要求,就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目的价值,包括外在的、个人伦理层面的“善”和内在的、社会共同体层面的“公正”两个方面,前者是个人主义的,后者则是集体主义的。公正、平等和人的解放一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公正又是经济、政治、法治的核心价值。
(二)法治与和谐、诚信
法治是一个随着时代内容不断充实的过程,法治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实现法律的信用过程。由此可见,法治天然地与诚信是不可分的,诚信是构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石。失信行为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的结果,法治作为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好说明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是外在的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道德是内在的弹性守则,重在对善的弘扬,两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即构建一个有序的、和谐的社会。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
(三)法治与民主、平等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民主从来都是以法治为基础和保障的,离开了法治,便没有真正的民主,法治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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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淑芳.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J]. 探索与争鸣,2011,(9).
[4]孙学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J].新视野,2013(1).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