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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信息化时代的双刃剑

2015-05-15李旻旻

绿色中国·B 2015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

李旻旻

“人肉搜索”不仅是一个搜集信息的方式,更是一种网络社会现象。通过“人肉搜索”一方面能使信息内容更丰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因道德缺失而产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而滋生一系列的伦理、法律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信息技术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如今,互联网作为信息索取与信息交换的场所,给越来越多需要获取信息的人们带来了便利。斯坦利·米尔格拉姆教授曾在小世界理论中提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五个。这正是信息化时代社交网络形成的理论基础, 于是“人肉搜索”应运而生。

“人肉搜索”顾名思义就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取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与其他人的互动来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人肉搜索”不仅是一个搜集信息的方式,更是一种网络社会现象。通过“人肉搜索”一方面能使信息内容更丰富、指向更精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因道德缺失而产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而滋生一系列的伦理、法律问题。近年来,“人肉搜索”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一把双刃剑正逐渐锋芒毕露。

双重舆论监督的有效手段

“人肉搜索”作为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搜集的一种匿名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为广大群众搭建了一个言论相对自由的平台,促进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将信息化时代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天涯社区执行总编宋铮曾向媒体表示:“国内现阶段的“人肉搜索”如果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

2008年12月14日,有网友将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上传至各大论坛,其中他手头的一盒烟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随即,《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抽烟1500元每条》的帖子就铺天盖地地出现在猫扑等各大论坛上,被网友无数次地转载。众网友纷纷提出质疑:“一位公务员怎么能抽这么高档的香烟呢?” 2008年12月15日,又有网友指认周久耕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价值约10万元。于是,在同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次年2月,江宁区纪委对周久耕立案调查。10月,周久耕以受贿罪被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其实,无论是在林嘉祥事件、虐猫事件、周正龙华南虎事件还是周久耕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中,“人肉搜索”这种“一方提问,多方回答”的参与方式融合了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群体传播等传播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舆论监督,让公众人物暴露在更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有利于官方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调查、取证、监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曾表示:“网络让审议式民主成为现实。华南虎事件促进了国民对言论自由作用的进一步认识,使国民在自由讨论和辩论中提高了民主和法治素养。”这种获取信息、发布信息、表达意见的多元化传播与循环模式不仅拓展了网络民主的领域,还使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有机结合、共同促进,起到了匡扶社会正义、弘扬民族正气的作用。

无形的伤人“利器”

正如爱因斯坦在相对论中所说,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肉搜索”也是这样。这种搜索在彰显其强大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如果使用不当也容易超越道德与文明的底线,从而引发网络暴力伤人于无形。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491名调查对象中,79.9%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应该受到规范,65.5%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发泄渠道和报复窗口,64.6%的人认为这侵犯了个人隐私,而20.1%的人担心自己会成为搜索目标。

其实这个结果不难预见。在多数“人肉搜索”的事件中,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往往经过多位网友的整合、传播,最后在网络上被一览无余,他所面对的不仅是人们在虚拟网络世界的大张挞伐,还有在现实生活中的指指点点甚至是人身攻击。在2007年12月27日,新闻联播播出一段抨击不良网络视听节目的报道,其中采访了13岁的北京在校女学生张殊凡,她说道:“上次我查资料,忽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于是,“很黄很暴力”作为一句流行语迅速在整个互联网快速传播开来,与之相伴的是网友对这个女学生发起的大规模人肉搜索。一时间,张殊凡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学习成绩等个人信息在网上疯传,关于她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打油诗甚至是诅咒信纷至沓来。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表示:“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畸误与偏差。”

与之相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无论是“死亡博客”事件还是“桂雪玉事件”,网友们看似“正义”的行为给搜索对象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人肉搜索”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演变成为一场网友宣泄自身情绪,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精神伤害的网络暴力事件。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由“隐私权”滋生的法律难题

随着全民“人肉搜索”时代的到来,我国也逐步加强了对互联网的法律规范。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就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人肉搜索”进行了约束与监督,让这柄双刃剑趋利避害。但由于其中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从而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然而,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导致了我们不知道该对“人肉搜索”中何种行为进行刑罚处罚。法学博士后李建伟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这个界限其实很难界定。”

在国外,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1905年美国佐治亚州高等法院首次认可隐私权的存在,随后全美各州法律都确认隐私权是一种法律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划定其范围,帮助约束他人对自己隐私的支配,使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另外,“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的责任主体也很难确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柴荣认为:“即使制定相关法律,实施起来也有很多困难。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很难判定某个网友在搜索过程中起了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每个网友都起了作用。”其实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许多互联网公司和搜索引擎都参与其中,相关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理有“度”恪守网络文明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既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与人际传播造福社会,充分发挥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力,也能跨越道德底线置他人隐私于真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如何用好这柄威力无穷的双刃剑使其造福人类,就看你能否把握这个“度”。

互联网给了广大公民应有的话语权和正当表达自己意见的平台,但发表的言论应当建立在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即使在信息化时代,网民也应该保护和尊重他人的人格与尊严,认识到“人肉搜索”的利弊,不搞人身攻击,不授人以柄。同时全面提高自身人文素养, 做到有理有“度”,抵制网络暴力,共同维护网络文明。

网络媒体应该带头诚信守法,禁止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有害信息,主动抵制对个人的不良话语和恶意诽谤,切实维护自身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不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积极宣传社会正能量,把互联网建设成网民的精神家园。

网站的从业者担负着传播现代文明、传承网络文化的重任,所以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网站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人才业务的专业性与思想的纯洁性,积极开展网络文明建设活动,共同加强行业规范与行业自律,创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

网络文明不仅关乎信息化时代的健康发展,也是实现整个社会文明与和谐、国家繁荣与昌盛的必然要求。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公序良俗,传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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