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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缺陷研究

2015-05-15夏梦园

时代金融 2015年12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市场交易所

夏梦园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70年代,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国际经济环境动荡,全球范围内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增加,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期货应运而生。此时,一些西方学者利用随机过程展开始对市场价格进行研究,获得了许多关于金融期货理论的研究成果。至20世纪90年代,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对金融期货基本问题的研究。金融期货研究组(1993)孙超英(1995)等基本上都介绍了金融期货的基本情况及功能,并对于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出了相关意见。杨玉川(1998)以国际金融期权期货发展为实证,对我国发展期货期货市场进行探讨。钱小安(1995)还曾从市场关系角度对金融期货进行研究,认为国债期货存在崩溃可能,但由于之后国债期货被暂停,这方面研究并未继续深入。21世纪以来,国内对期货研究逐渐增多,武春晓、姚文平(2001)讨论了股指期货交易规模问题,吕晓峰(2003)基于效率层面对金融期权、期货与基础市场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研究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少、创新性不足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中的一种,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同样具有发现价格、回避风险、套期保值的功能。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历程,时间稍短,因此在交易品种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相较于国外发达的金融期货市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稍显匮乏。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推出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但由于当时市场的问题,大多期货类型都未形成规模,只有国债期货得以幸免,但国债期货后又由于327国债事件被停止。如今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外汇期货市场难以运行,股指期货交易品种数量少。而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巨额资金有机会对金融期货价格进行干预,为大资金操纵金融期货提供了可乘之机。早在2007年就有过关于沪深300指数是否被人为操纵的讨论,今年股指期货正式受监管层同意批复之后,中信证券就曾出炉一份报告,暗示股指期货存在被操纵的可能。倘若金融期货市场不进行品种创新,使金融期货的品种更加丰富,金融期货交易规模因此扩大,就难以消除被大资金操纵的风险。

此外,品种缺乏还抑制了金融期货的交易需求。金融期货品种是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金融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所具有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也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品种过少,不仅导致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且容易造成市场系统性风险积聚,即可能产生大笔资金相对集中于少数几个品种的现象,造成市场集聚效应,个别品种不堪重负,市场泡沫化;甚至引发金融震荡,成为社会不安定的诱因。

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单一,主要是由于缺乏适宜的运行环境,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期货了解不够深入,市场不够成熟。加之新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一个新的金融期货品种上市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面临环节多、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单一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品种匮乏问题,可以积极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并依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现状进行一定改造,优化品种结构,改善金融期货市场中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期货市场的往往法规是当某方面问题发生后针对相关问题制定的,金融期货市场利益诱人,易出现各种类型的非法事件,而发生的问题越多相关的法规也随之增加,过多的法规给期货市场上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如中国证监会针对期货主要市场的问题就制定了十几个规范市场运行、控制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文件。不过是主要问题便已经制定十余个文件,那么要想解决市场上其他林林总总的问题所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之多便可想而知了。若是以这种方法用来全面规范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问题,那么将是繁复低效的。

规范性文件过多只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之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方面同样存在着问题。在我国,虽然有许多关于金融期货市场的行政命令与法规,但到现在仍没有一部期货交易的法律,只是依靠效力层次和权威性并不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十分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哪怕是美国,从创建期货市场到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也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何况由于历史局限性,中国在金融期货市场走的是“先发展,后立法”的路子,因此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情有可原,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必须着手解决。要想改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法律缺陷首先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立法支持,使得监管能够有法可依,监管进行起来能够“底气十足”;其次还要转变“一事一立法”的法规制定方式,建立一套完备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更好的对金融期货交易进行监督,减少市场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四、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与改革开放的扩大,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继续深入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相较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还很年轻,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也难免存在缺陷。

首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定位模糊,导致交易所自律性受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又明确规定金融期货交易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者内容相互矛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定位不明确。不同法律主体的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实行公司制,那么交易所将以营利为目标,而实行会员制则相反。如今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若是以公司制为出发点,那么交易所很有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减少自律监管的支出,放松对会员交易行为的监管,交易所的自律性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其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身的积极性不足。中国金融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属于期货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相同,共同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并且,在金融期货市场问题的处理中交易所的规定和一些行为也是由政府主导的,这种力度的监管大大降低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易滋生其对政府的依赖,自律监管的积极性必然也受到影响。

有问题并不可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成长才最重要。对于交易所自律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寻求期货交易所营利性与自律性的平衡是关键,只有定位明确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才能更明白自身的职责所在。当然,我国政府对期货交易所也应进行适度引导,给予交易所一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积极进行自律监管。

[1]甄征.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相关研究[F].华中师范大学,2007.

[2]曹琦,郑适,谭亮.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F].经济纵横,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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