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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内蒙古自治区的植树造林事业

2015-05-09邱小寒

青年文学家 2015年12期
关键词:荒地公私荒山

作者简介:邱小寒,1988年出生,男,江西吉安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2级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现代史专业。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5)-12--0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确立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195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部就规定,必须宣传和动员群众有计划的保护森林和植树造林。绥远省政府(当时的内蒙古自治区包括了绥远省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开始了植树造林工作。绥远省决定依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划分林区,在绥西、绥中、绥东,分别设立造林局,统筹计划推动大面积的植树造林。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植树造林要以屯为单位进行植树造林,具体办法是各旗县命令每个努图克(区)选定一两个条件好的屯子作为重点造林屯作为以后造林事业的基础和借鉴,并因时制宜地进行春秋两季植树造林。

内蒙古自治区还规划在风沙灾害严重的地区组织群众进行重点造林。1950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始组织群众在乌兰布和沙漠东北边缘的磴口县、杭锦后旗有计划地建设我国北方第一条大型防沙林带,1951年又开始营造内蒙古东部防护林工程。

“重点造林”是当时暂时推行的植树造林政策,但是没有对植树造林政策做出具体规定,这样就不利于调动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很快地,“重点造林”就中止了。

后来,植树造林由“重点造林”发展为“公私合作造林”。根据1952年1月14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私合作造林暂行办法》,公有宜林荒山荒地的合作造林具体办法是:一、由私人或团体向旗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合作造林手续,签订公私合作造林合同,政府出土地、种苗,进行技术指导,私人或团体出工具、劳力,负栽植管理之责;二、合作造林完成以后由政府发给林权执照;三、合作造林之林权,经双方同意可以自由买卖。原经营者或其继承人有承领因公私合作造林产生受益地之优先权。

为了调动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当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育苗造林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公私合作造林规定了许多赏罚措施:“一、凡不能耕种之公私有宜林荒山、荒地除指定由专业机关直接经营造林外,私人、团体、学校及造林合作社均得按照法定手续,向当地人民政府承领并定期造林”;二、承领荒山、荒地造林后,森林所有权归承领人所有,承领人未按计划造林,或成林采伐后不继续造林者,得撤销其承领权;三、私有之宜林荒山、荒地,应奖励该所有人与他人合作造林;四、政府贷款或实物给群众或合作团体从事荒山、荒地造林经费困难者;五、对于尚未收益的私营与合作苗圃、在不能耕种的荒山荒地种植一般苗木的免征农业税;六、对于经营大面积荒山荒地造林、私人或合作造林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名誉或物质奖励”。

为了明确植树造林后造林地的归属、造林后的收益归谁所有等林权问题,更为了调动各方面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1952年2月27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林权划分办法》,它规定了当时的森林所有权归属分为国有林、村有林、私有林、合作林、团体林,还规定,村有林、私有林、合作林、团体林均须经过测量,埋置界标,由政府发给所有证,受法律保护。除村有林的收益须用于该地区之山林事业及村中公益事业外,私有林、合作林、团体林的收益全部归森林所有者所有。

1952年3月11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春季造林指示》,“指示”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安排好土地、劳力、苗秧,即划拨造林地、运输和组织劳动力、准备好苗秧,并以召开造林动员大会的形式动员各机关、学校、团体、工厂、矿场等有组织的群众进行植树造林,以使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到造林的好处,做到“人人乐为,管载管活”。

195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一九五二年植树造林育苗工作的指示》,该《指示》号召“以积极发动群众完成计划,提高造林成活率为目标,展开全面性的植树造林育苗工作”,要求“迅速行动起来,不准计划落空,务使工作环节互相衔接,做到人不误苗、苗不误人”,并且提出了“谁造谁有”的政策;在造林方式上规定可以有合作造林、公营造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造林)、私营个体造林(房前屋后、垄头地边零星植树,并导向成片造林)三种方式;广泛发动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居民开展植树造林运动周,“有组织有领导有检查,组织群众进行相互检查和评选比赛”。

秋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秋季造林工作部署,普遍地展开秋季造林运动。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秋季造林工作的指示》,指示要求:抓紧农闲时间,动员农村广大劳动力营造农田防护林及成片保安林,以农村合作互助组织为基础带动群众进行公私合作造林,并发动当地机关、团体、学校等参加公营造林。

1950年,自治区植树造林7.95万亩,1951年为24.9万亩,1952年则达到了61.95万亩,1950到1952年全区完成造林面积90多万亩。可见,20世纪50年代初期内蒙古自治区的植树造林是卓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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