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要保证所售食品安全
2015-05-09肖平辉
● 肖平辉
平台企业要保证所售食品安全
● 肖平辉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新规:
近年来,商品电商化模式正广泛应用于众多消费领域,但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近日,质检总局发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准入门槛将与传统贸易一致,跨境购保健品需要按照保健食品的要求进行备案或注册。
笔者在本文尝试从研究者角度提一些看法,抛砖引玉。
●细则难点
网购保税进口的协同治理
细则开宗明义:其依据的上位法是新《食品安全法》,并且只调整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也就是类似直邮进口的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对于直邮进口排除在本细则之外,一种理解是这是消费者个人自用行为,风险自担。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本文不做讨论。
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网购保税进口做了定义:无论进境时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
这个定义传递了一个关键信息就是:通过网购保税电子商务进境的食品按进口对待,进一步说,网购保税跨境电商食品属于进口食品。所以困扰了业态很久的跨境食品电商定性问题,至少得到部分解答。也就说,网购保税电子商务进境的食品,比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进口食品定性监管。也因此,很自然地,细则在接下来的条文中,将新《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食品监管的机制架构,嫁接到网购保税电商食品。
笔者将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监管机制总结为“无标三新”四类食品(这里用的是食品大概念: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特别监管。以下两种情形的入境四类食品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设置了特别的卫计委前置审查审批程序:
进口“无标”产品:指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进口“三新”产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芦荟)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早前,无论是集货还是保税模式的跨境电商与传统一般贸易相比,都规避了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食药部门、卫计委、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对于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各项前置审查审批,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所以本细则的到来,也昭示着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进入政府治理的升级阶段。
细则对新《食品安全法》涉及到“无标三新”四类食品的治理做了品类限缩,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都没有在本细则中出现,笔者猜想,这可能与目前跨境食品较少涉及这两种产品有关。虽然“无标三新”只留下了两类,细则又加上了保健食品及转基因食品,所以加起来还是四类。总结起来,细则将规定保健食品及转基因食品加上“无标三新”前两类,共四类产品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
这些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相当于质检总局除外的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查审批,所以,作为质检总局的细则在这个问题上也只能做“链接”的规定,而无法展开做更细的规定。这就使得这个问题还存在政府协同治理。
从企业运营角度上考量,这四类产品前置审查审批有时间成本,而电商最大的商业亮点就是便捷快速,所以这是一对矛盾体,如何破解,既考验政府协同的效率,更考验企业智慧。比如,企业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如何能够既走捷径又不触法也需要企业自身做战略战术上的研究。
●细则亮点:
引入电子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一直都困扰着进口食品业态。线下的进口食品这些年的治理已经相对成熟,目前问题集中区域就是跨境食品电商的中文标签问题。从过往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会拿着这个去食药部门投诉举报,进行打假。打假的理由就是没有中文标签。如果食药部门不受理,他们可能去法院告食药部门不作为。
所以,进口食品尤其是跨境食品电商的中文标签问题也成为政府治理的一道坎。现在各地的司法判例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跨境食品电商不属于进口食品。典型案例如:2015年5月,熊某在某跨境电商公司的实体店处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熊某以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法院判熊某败诉。而早前在苏州曾有一起跨境电商的案例,法院则直接支持了产品无中文标识十倍赔偿。
笔者认为,细则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创设性地引入电子标签来满足新法对中文标签规定,这其实也是笔者一直觉得值得呼吁试点的措施。细则提到,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过敏原的食品需随附纸质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经营企业可采用电子标签或者纸质标签,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当然,考虑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性,网购保税进口此类产品做了特殊化处理,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欧盟食品电商是电子标签和纸质标签都要有,我们有选择性地进行二选一,还是符合中国电商的实际情况的。这个很赞。既符合业态创新的需要,又达到了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也符合克强总理年初提到“互联网+”行动计划之精神。
当然,具体这个电子标签如何来实现,电子标签承载的具体信息以及随之而来电子标签本身的监管等衍生性问题,还需要监管部门和企业双向智慧来深入演绎。(本文作者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的意见)
11月起出现8种情形经营者将被约谈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该《约谈办法》是全国消协系统关于消费维权约谈的第一个系统性指导文件,于1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对存在群体性投诉、发布违法广告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者,消协组织将可以按照程序约谈。
根据《约谈办法》,约谈前消协向被约谈单位送达函件,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被约谈单位提交参加约谈人员的回执;约谈时至少有两名消协组织工作人员在场,同时做好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约谈事项等内容。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消协组织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以下8种情形经营者要被约谈:
●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
●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南晨)